日前,湖北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渗滤液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渗滤液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函〔2018〕3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住建委(局)、城管委(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美丽湖北建设,根据《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垃圾转运站、填埋场设施配套,确保渗滤液得到及时规范处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渗滤液处理规范化管理体系
1、加快推进渗滤液处置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规范要求,加快推进垃圾填埋场独立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填埋场未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要采用一体化渗滤液处理设备进行应急处置。垃圾转运站等临时贮存场所应配套建设具备防渗漏、防流失等功能的垃圾渗滤液收集存储设施。
2、健全完善渗滤液处理产生、运输、处置的全过程管理。通过垃圾分类从源头上减少渗滤液产生量;垃圾转运站等贮存场所要全面实施渗滤液转运联单制度,及时将渗滤液转运到处理站,确保渗滤液得到规范合理处置;要加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保障环境安全,避免二次污染。
3、进一步做好渗滤液处理摸底调查工作。各渗滤液产生单位要及时填报渗滤液管理台账,依法全面掌握渗滤液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相关信息,并对台账内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全面加强现有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1、加快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或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渗滤液处理不能达标或处理能力不足的,要立即采取提标改造措施,科学制定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新建、改造、扩建渗滤液处理设施期间,应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做到渗滤液得到达标处理。
2、完善渗滤液调节池配套。渗滤液调节池应与垃圾填埋厂处理能力相匹配,亦具备防渗能力。要采取膜覆盖等措施,减少渗滤液产生量,防止恶臭物质的排放。
3、切实加强临时渗滤液的运行管理。要落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的有关要求,重点做到:
(1)加强防渗漏管理。加强防渗衬层的维护管理,及时修缮破损的防渗衬层,防止渗滤液扩散。
(2)规范渗滤液处理。落实雨污分流措施,源头减少渗滤液;对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完善收集治理措施,通过外运等方式规范处理,防止污染扩散,影响周边区域环境。
(3)落实专人运行维护。垃圾转运站要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并建设完善防护栏、视频监控等基础设施,防止出现随意抛撒、非法倾倒等违法行为及安全事故。转运作业过程中应采用密闭、环保、高效的渗滤液运输车辆,提高装备水平,采取全密闭箱体防止臭气外溢和渗滤液滴漏,减少运输过程中的二次污染。
三、落实责任、强化监管
1、强化属地责任。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原则,各地县级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责任部门负责垃圾转运站渗滤液收集、运输和达标处置。
2、健全管理制度。各地要落实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转运站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汛期防渗漏应急预案,落实应急措施,有效应对连续暴雨、特大洪灾等极端气候灾害。要加强对工作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增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3、强化监督管理。各地县级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责任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督促加快推进渗滤液处理项目建设,确保项目尽早建成投运,加强对垃圾填埋场、转运站管理单位的监管,并对各乡镇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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