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印发《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我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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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2018-04-21 09:35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广东印发《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我省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的总体部署以及《广东省2018年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的具体安排,现决定在我省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全省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

(一)新建项目

自2018年6月1日起,钢铁、石化、水泥行业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

1.自2018年12月1日起,钢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特别排放限值;石化行业现有企业执行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珠三角区域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钢铁、石化、水泥行业环评项目,继续执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

2.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更严格要求执行。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有关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钢铁、石化、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1.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1-2012)

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

3.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

4.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

5.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

6.铁合金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6-2012)

7.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8.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9.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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