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近日通过自查,发现公司收到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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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2018-04-18 08:44 来源: 交易所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近日通过自查,发现公司收到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等法律文书,现将公司涉及的有关诉讼、仲裁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董秀蓉

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运重工”)、开晓胜、安徽盛运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新能源”)、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盛运”)

2、诉讼请求

(1)诉请被告盛运环保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万元及自2018年3月9日起的利息。

(2)诉请盛运环保承担实现债权费用87000元。

(3)其他被告对上述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归还责任。

(4)各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盛运环保签订了一份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自2017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12日,原告可向盛运环保提供最高额为10000万元的借款,其他被告提供连带保证。2018年1月4日,盛运环保向原告出具两份借据,要求各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8年1月4日至2018年2月6日。同日原告授权并通过周志萍、杭州汇永实业有限公司将借款2000万元打入盛运环保指定的盛运重工银行帐号。截至目前,盛运环保尚欠本金1500万元未还,其他被告也未履行保证责任。原告为此多次向各被告追讨未果。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4、判决或裁决情况

原告申请了诉前保全,根据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8)浙0127民初19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盛运环保、盛运重工、开晓胜、盛运新能源、桐庐盛运名下银行存款1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5、上述公司全资子公司桐庐盛运为公司担保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

6、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898%。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盛运”)、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开晓胜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永赢租赁有限公司与桐庐盛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2)判令桐庐盛运返还原告《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3)判令桐庐支付原告剩余应付租金及其他损失,合计人民币13932706.04元,以及自2018年4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随本清;

(4)判令原告可就上述第2项所述的租赁物与桐庐盛运约定的剩余价值抵消

上述第3项付款义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桐庐盛运继续清偿;

(5)判令盛运环保、开晓胜对上述(3)(4)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6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桐庐盛运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约定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交付并出租给桐庐盛运租赁标的物。租赁期间为36个月,自起租日起连续计算。同日,原告向被告交付租赁物,被告予以验收并出具租赁物接受书。盛运环保、开晓胜同意为上述融资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合同签署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扣除190万元手续费及400万元风险金,于2016年3月31日通过宁波银行向桐庐盛运支付了人民币2410万元,开具2000万元宁波银行承兑汇票,履行完毕《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出租人义务。

桐庐盛运自2018年3月30日即出现延迟支付租金情形,经原告调查发现桐庐盛运、盛运环保、开晓胜已牵涉多项债务纠纷且被多个债权人诉诸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主张上述合同权利。

4、判决或裁决情况上述诉讼将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开庭审理。

5、上述诉讼中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董事会以及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692%。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亚美斯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运重工”)、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

2、诉讼请求

(1)判令盛运重工向原告支付回购保理预付款4999万元,支付滞纳金。

(2)判令盛运环保、开晓胜对盛运重工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用均由三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盛运重工与盛运环保存在承揽业务往来,盛运重工对盛运环保有应收账款。

因盛运重工资金紧张向原告融资,原告与盛运重工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约定盛运重工将对盛运环保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盛运环保确认与盛运重工之间的真实应收账款,并对原告与盛运重工应收账款转让予以确认。

为保障交易的顺利进行及原告的合法权益、开晓胜自愿对盛运重工在保理合同中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盛运环保也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若盛运重工出现保理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盛运环保自愿承担连带回购义务,并按照原告与盛运重工的保理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三被告违反保理合同、保证合同及承诺函的约定,未按期支付保理预付款利息、保理费、且拒不回购保理预付款。现诉至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诉讼主张合同权利。

4、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原告申请了诉前保全,冻结了公司持有的金洲慈航部分股票。上述诉讼将由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开庭审理。

5、上述诉讼中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9659%。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骆天煜

被告:盛运环保、安徽盛运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运重工”)、安徽盛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为盛运环保全资子公司)、安徽盛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为盛运环保全资子公司)、北京润达环科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为盛运环保全资子公司)、桐庐盛运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为盛运环保全资子公司)、开晓胜、都权峰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至六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50万元,并自2018年1月18日利息。

(2)判令被告七、八、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各项费用和诉讼费用。

3、诉讼的事实与理由被告一至六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7年10月27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六被告共同向原告借款,最高借款余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最高额保证借款期间自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4月26日止。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主张包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息余额和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所有费用,被告七、八、九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盖章、签字,自愿对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7年10月27日,原告向借款人提供借款2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1月6日止。2017年10月30日,原告又向借款人提供借款40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7年11月14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支付至2018年1月17日利息,2018年1月19日至2018年2月8日累计归还了1850万元,余款至今未还。

4、判决或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原告申请了诉前保全,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冻结了公司持有的金洲慈航部分股票。

5、上述诉讼中公司全资子公司桐庐盛运对公司担保行为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019%。

五、案件五的仲裁情况

1、仲裁当事人

申请人:黄思颖

被申请人: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开晓胜、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运环保”)、安徽盛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旺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申请事项

(1)请求裁决北京中科偿还欠款本金7600万元及相应的利益。

(2)请求裁决其他被申请人对北京中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裁决申请对盛运环保持有的金洲慈航1996.3056万股股票折价或者

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请求裁决所有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之全部仲裁费、律师费及其他申请人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其他相关费用。

3、事实与理由

2017年9月7日,申请人与北京中科签订了《最高额授信协议》,约定申请人向北京中科提供最高额授信借款金额50000万元,最高授信期限为12个月。

为担保依据上述所形成的债务的履行,保障申请人的债权的实现,其他被申请人承担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盛运环保并将持有的金洲慈航股票1996.3056万股质押给申请人并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

2017年9月7日,北京中科依据上述协议向黄思颖借款10000万元,北京中科指定账户收取了申请人指定账户支付的10000万元。此后,北京中科向申请人累计归还了2400万元本金,仍有借款本金7600万元逾期尚未归还。其他被申请人亦未就上述逾期借款本息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协议及相关约定,全部被申请人应当承担还款付息的责任、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及约定的其他责任,包括7600万元本金及自欠息日计至还款日相应的利息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各项费用。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规定申请仲裁。

4、仲裁情况上述仲裁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9日受理。

5、上述仲裁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行为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程序。

6、上述仲裁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685%。

上述新增诉讼、仲裁情况合计金额19642270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7953%。

六、佛山海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2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其中案件一的诉讼进展情况如下:立案后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佛山海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由原9396043.98元变更为93615314.59元的变更诉讼请求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根据相关管辖权规定,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将于2018年8月2日审判。上述诉讼、仲裁与前次公告的诉讼合计金额为377861016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3010%。上述诉讼、仲裁情况暂时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继续核查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七、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18)浙01275民初1977号】;

2、《民事诉状》、《传票》【(2018)浙0212民初3689号】;

3、《民事起诉状》、《传票》【(2018)粵0391民初451号】;

4、《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2018)浙0102民初1178号】;

5、《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书》【(2018)穗仲中案字第19958号】

6、《传票》【(2018)粵06民初56号】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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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盛运环保:关于新增诉讼、仲裁及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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