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山东省菏泽市发布了《菏泽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3日
菏泽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69号),加快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到2020年,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监测网络智能化水平明显提高,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应急预警、综合集成、测管联动、综合保障等能力进一步增强,初步建成水陆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设点,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以有代表性的背景区域等区域为重点,不断完善全市环境敏感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在全市县级空气质量站已经建设的基础上,到2020年前,全市168个乡镇办事处,建设152个乡镇空气质量监测点,敏感区域实现自动监测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配合)
2.水环境质量监测。为全面分清县区断面监管责任,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提供科学支撑,按规范科学布设地表水监测断面,覆盖县界,在县区出境断面增加12处水质在线监测站,并对其他已有的水质在线监测站增加相关监测指标。到2020年前,所有县区均布设地表水监测断面。(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
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根据行政区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和土壤污染防治需求,选择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场地等区域,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科学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8年6月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完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布设任务,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耕地退化、土壤沙化程度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全市土壤监测点位基本实现县区按功能全覆盖,初步建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网。(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局配合)
4.声环境质量监测。开展区域环境、道路交通、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在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敏感场所开展监督监测,对道路交通和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交警支队配合)
5.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以满足行政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及应急管理需求为目标,按照“需求牵引、风险导向、先急后缓、突出重点、资源共享、数据共享”的原则开展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开展辐射自动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配合)
6.污染源监测。排污单位实行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明确市、县区两级环保部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控工作任务和分工,按照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制度,上级环境监测机构对下级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质控检查和监测能力考核,并及时通报结果。组织开展对规定条件的建筑工地、加油站等面源污染地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配备固定式和移动式遥感监测设备,2018年6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监局配合)
7.生态状况监测。逐步建立天地一体化的生态遥感监测系统,加强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加强重点区域防护林监测、保护与管理,实现生态保护空间红线区域动态监控。(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林业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配合)
(二)全市联网,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信息集成共享。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各级相关部门获取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实现集成共享。2020年底,各县区要完善监控平台,并联网对接,以建立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共享与发布机制,排污单位及时上传自行监测结果。(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配合)
2.构建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信息网络建设,有序推进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加强大数据关联分析与应用,利用大数据支撑法治、信用、社会等监管手段,提高生态环境监管的主动性、准确性和有效性,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配合)
3.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市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信息,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
(三)自动预警,科学引导环境管理与风险防范。
1.加强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建设全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提高全市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强主要河流、湖泊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等水质监测与预报预警。加强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卫计委配合)
2.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建立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监视系统,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信息追踪、捕获与报警能力和企业排污状况智能化监控水平。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安监局配合)
3.提高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能力。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生态红线区域状况监测,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状况进行监测与评估。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水产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卫计委、市安监局配合)
(四)依法追责,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动机制。
1.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持。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组织开展监测与评估,运用监测和评估结果,为考核问责县区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生态补偿机制等职责任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市环保局、市人社局牵头,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配合)
2.实现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各级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对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的监管职责,建立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实施生态环境监测与生态环境执法有效联动。(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
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制度,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依纪严肃查处篡改、伪造或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行为。(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配合)
(五)深化改革,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与保障体系。
1.明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各级环保部门主要承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等职能,按照“谁考核、谁监测”的原则,实行环境质量监测事权上收、污染源监测事权下放管理。(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
2.发挥社会化监测机构作用。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各相关领域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维护监测服务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配合)
3.加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完善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重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卫星和无人机遥感监测、环境预警与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等能力建设,积极创建生态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市环保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配合)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分解落实任务。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承担的任务,尽快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制定本系统监测网络规划布局、优化调整、综合评价和监测信息互联互通工作计划,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单位,并从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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