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北省印发了《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全文如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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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丨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2018-04-09 10:30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北省印发了《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3月26日

湖北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的通知》(鄂政电〔2017〕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全省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全省污染源档案、污染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基准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对象为湖北省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以《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确定的调查对象为主。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其中养殖业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主要对象。农业污普优先利用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成果。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入河排污口,生活污水产生和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和砷等。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砷、铬。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内容详见《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

已按照环保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12月)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单位,普查内容与排污许可证内容衔接。

2.农业污染源。农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总氮、总磷、氨氮、畜禽养殖业与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镇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镉、铅、铬、砷。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二噁英类污染物。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分类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专项专题普查内容。开展湖北省重点流域、区域和行业污染源专项普查以及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涉及领域的相关专题普查,全省总磷污染源专题普查。

三、普查技术路线

遵循“数据共享优先、信息化手段应用优先、抽样调查方法使用优先”的原则,分类确定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调查方法及技术路线。通过发放表格、数据共享、抽样观测和科学估算等方式分别获取固定源、分散源和移动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利用监测数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方法获取产排污数据。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基本信息、活动水平、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按照国污普办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技术路线详见《湖北省第二次伴生放射性矿普查方案》。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现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部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入河排污口排水水质水量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业增加废气及飞灰中的二噁英类污染物,优先共享2017年监督性监测数据。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相关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根据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六)专项专题普查。利用污普数据库,对湖北省内重点流域、区域进行专项普查,结合环境质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污染源排放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深入调查分析全省重点行业的产排污情况、排放比重和行业排放特点,对国污普办下发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本地化适用性验证,形成专项报告。对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湖北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对相关污染源进行调查,形成专题报告。

四、组织实施

(一)基本原则。严格遵循“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专题调查成果,优先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按国家统一要求和相关规定,购买第三方服务。鼓励高校、乡(镇)、村基层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二)组织机构。省人民政府成立全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简称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责,加强对本系统普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共同推进普查工作(各成员单位污染源普查任务清单附后)。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拟定本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广泛动员和组织力量参与普查工作。

(三)普查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按照前期准备、实施全面普查、总结发布三个阶段进行实施。具体时间节点以国污普办安排的普查进度为准。

1.前期准备阶段。

成立污染源普查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污染源普查经费,开展前期宣传,组织动员、培训,完成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清查建库和试点申报等工作。

同时编制专项普查实施方案,明确绩效目标,开展经费预算,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招投标和资金使用规范管理要求,开展系列研讨活动,提高社会力量的参与度。

积极开展国家试点申报工作并认真组织实施,做好贫困县污染源普查经费补贴调研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补充调查监测、入河排污口清查和水质水量监测、生活源锅炉清查、重点行业产排污系数适用性前期研究、污染源普查省级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和对接调试准备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

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填报普查表,录入污染源普查信息系统平台。2018年9月底前,初步建成全面、准确的污染源普查数据库,报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平台。同步组织开展产排污系数验证和全省重点流域、区域、行业和中央环保督察交办问题领域专项专题普查,2018年底前进行专项专题普查初步验收。

组织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和评估,各级普查机构负责对本地区污普数据进行审核,定期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严格控制漏查率、重复率、差错率和返查率。采取第三方评估、随机抽查、定期督办和专项核查的方式,对入库数据进行质量核查。接受上级普查机构的数据质量审核。

对于技术力量较弱、难以独立完成本级任务的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由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普查技术队伍加强技术指导,协助完成普查工作。

3.总结发布阶段。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普查结果汇总,核定普查数据、编制普查公报工作,经同级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普查机构同意后发布。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污染源普查自查评估,及本地区域普查成果分析、总结、应用和表彰工作。

(四)普查培训。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市(州)、县(市、区)普查机构负责同志、工作骨干、重点污染源基本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各市(州)负责组织对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培训,组织参加国家级、省级培训。

(五)宣传动员。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传统主流媒体和“两微”等新媒体,广泛宣传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支持污普工作。

五、普查经费

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级普查机构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污普实施方案细化年度工作计划,编制经费使用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分年度拨付。

省级经费主要用于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对普查试点地方和贫困县予以补助。

市级和县级经费主要用于本级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名录清查确认、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人员经费补助,办公场所及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刷、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六、普查质量管理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并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和校验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数据质量不达标的,必须重新调查。

坚持依法普查,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一经发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依规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和普查机构加工、整理的资料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密级,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处理。各级普查机构工作人员、参与普查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清单

附件

湖北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清单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全省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指导地方做好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省发展改革委:协助提供省级以上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批复、登记信息,配合做好普查及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经信委:协助提供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文件,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和常住人口数据,审核移动源普查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等相关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国土资源数据、报告和信息。

省环保厅:负责组建全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和工作专班,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定普查工作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省住建厅:配合做好生活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机械等抽样调查工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相应污染源的调查及相关数据审核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提供不同等级道路路网数据,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提供全省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水质水量数据、有关水利普查资料和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地方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相应污染源调查和相关数据审核工作。

省农业厅:牵头组织开展农业污染源基本信息和生产活动水平调查,审核相关数据;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省林业厅:调查林业生产领域有关污染源的基本信息和活动水平。

省卫生计生委:协助提供全省医疗机构基本名录和医疗废物处理情况信息。

省统计局:协助提供污染源普查所需的基本单位名录、农业普查以及统计年鉴等相关统计数据资料;提供统计法规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服务;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参与普查数据质量的评估和分析。

省国资委:审核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普查信息(省国资委履行出资职责企业部分)。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提供污染源普查工作中全省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

省工商局:负责提供全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注册登记信息。

省质监局:负责提供污染源基本单位中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提供承压锅炉、特种机械登记和使用信息。

省南水北调管理局:负责提供南水北调汉江中下游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汉江流域污染源专题调查及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长江水利委员会:协助提供长江流域湖北境内水文水情资料,配合开展长江流域污染源专题普查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提供长江干线船舶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和基本信息、营运船舶数据及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数据,配合做好上述移动污染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提供湖北省境内内燃机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基本信息,以及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能耗等相关信息。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协助提供湖北省境内飞机移动污染源基本单位名录和基本信息,以及民用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消耗信息,配合做好上述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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