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通知明确,2018年至2020年,各市州采取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的方式,新建、扩建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统筹处理城乡生活垃圾。
此外,到2020年,湖南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覆盖14个市州,5个RD湿解处理厂所在区域全部按照环境保护督察要求妥善处理好生活垃圾;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的50%以上。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焚烧
处理设施建设的通知
湘建城〔2018〕5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促进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及《“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2018年至2020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8年至2020年,各市州采取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的方式,新建、扩建一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统筹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到2020年,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覆盖14个市州,5个RD湿解处理厂所在区域全部按照环境保护督察要求妥善处理好生活垃圾;设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总处理能力的50%以上。各市州要根据建设目标任务,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倒排工期,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设要求
(一)实行区域统筹。各市州要按照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的原则及确定的项目建设目标和统筹范围,编制完善本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区域统筹方案和项目建设方案,综合考虑经济水平、垃圾产量、地域条件、运输距离等因素,科学规划布局处理设施,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地点,统筹处理城乡垃圾。
(二)推行市场运作。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模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方式,引进社会资本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各市州要按照公开公正、适度竞争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准入条件,选择有实力、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有成熟案例且运营成效好的专业企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要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搭建市州政府与企业交流对接平台。要严格规范特许经营监督管理,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垃圾处理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6号)要求,统筹范围内不得重复授予特许经营权。
(三)严格技术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必须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运营。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建设,水、恶臭等污染物排放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烟气排放鼓励执行国际先进标准,并对主要设施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具备条件的,鼓励协同处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厂区及建筑物要按照绿色、智能、低碳的理念,与城市景观、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污水再生利用、科普基地等结合起来,打造绿色生态市政标杆工程。
(四)加快前期工作。此次集中推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选址、用地、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由省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鼓励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采取平行审批、并联审批等方式,提高服务效率。各市州政府要统筹协调各项前期工作时序安排,采取交叉推进、平行推进等方式,确保前期工作各环节无缝衔接。要科学选址,重点考虑对周边居民影响、配套设施情况、垃圾运输条件及灰渣处理的便利性等因素,符合条件的,优先考虑选址在现有填埋场和产业园区。
(五)规范工程管理。各市州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建设,严格落实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责任。建立完善项目管理制度,对前期工作、征地拆迁、开工、竣工、调试运营等关键节点,要明确时限,细化责任,有效管控工程进度,确保质量安全。
(六)完善配套设施。各市州要结合当地实际和焚烧处理设施选址,按照经济运距最优原则,规划建设垃圾中转站,完善垃圾收集、中转、运输系统,严禁敞开式收运,减少收运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统筹范围内的市县应按照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的统一部署及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编制生活垃圾收运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套做好炉渣和飞灰处理处置工作,鼓励炉渣资源化利用。焚烧发电厂建成投运的地区,卫生填埋重点用于填埋炉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及时配套建设垃圾焚烧发电设施电力输出线路,确保设施建成后及时投入生产运营。
(七)确保稳妥推进。搞好深入调研,摸清底数。在垃圾焚烧项目前期,要在项目属地入社区、入村广泛开展调研,与村社干部、群众代表等深入交流座谈,认真倾听群众意见,系统分析各方诉求。对疑虑和误解,耐心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积极研究解决措施,对采取不当方式表达不合理要求的,应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制止;抓好工作细节,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注重群众工作实效。广泛发动宣传赢得支持,打消群众顾虑,争取群众对项目建设的信任和理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垃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全省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做好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指导焚烧处理项目选址、工程设计审查,工程监管和特许经营的指导监督,拟定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和考核管理办法,牵头组织对各地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考核。
省发改委负责焚烧处理项目及输出线路的核准等前期工作。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指导各地规范运用PPP模式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牵头建立PPP项目联审机制,支持符合要求、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PPP项目申报国家典型案例。
省环保厅负责项目环评审批,做好工程排污达标监管工作,指导督促垃圾焚烧项目的“装树联”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拟定焚烧处理项目PPP示范合同,指导各地实施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PPP工作,统筹整合资金支持相关项目建设。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做好相关项目用地预审、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审批、用地计划安排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将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郴电国际、新华地方电力公司等各电网公司负责经营范围内的处理项目的接网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及上网电量的保障性收购。
其他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认真履责,密切配合,主动服务,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由市州负主体责任,同一市州内的区域统筹项目,市州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协调确定统筹范围内相关市县的权利义务。各市州要建立高位组织协调机构,成立工作班子,明确相关部门和统筹范围内市县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二)加大政策支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纳入省重点工程。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有效投资推动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94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PPP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支持。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和省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优先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及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有关规定,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三)严格督办考核。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对地方和省直部门的绩效考核内容,严格按照建设目标进行年度考核。省垃圾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完善考核制度,并建立约谈、问责机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要求,定期组织开展督查督办。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实行问责。各市州、相关市县和企业要相应建立督办考核制度,确保项目有序推进。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29日
抄送: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发改委(局)、国土资源局、
环保局。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8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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