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印发《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调整升级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以及成熟可靠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装备。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开展节能环保对标活动,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省内所有钢铁企业实现环保节能稳定达标,全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下降,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关于推进钢铁行业调整升级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经信冶建〔2018〕3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规〔2016〕35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四川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实施方案》(川委厅〔2016〕46号),推动我省钢铁行业调整升级、规范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共享发展理念,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着力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调结构、转方式、促创新和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为目标,以创新发展、减量优化、取缔非法、多兼并少破产、深化节能减排、推进智能制造等为工作重点,加快调整升级,做精做强,提升全省钢铁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结构调整。以淘汰落后产能为核心,积极稳妥实施去产能,以发挥钒钛优势、发展高端产品、推行智能制造为重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以行业整合和兼并重组为手段,深化区域布局协调发展。
(二)坚持创新发展。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完善产学研用投协同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应用,全面引领钢铁行业转型升级。
(三)坚持绿色发展。以降低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为目标,全面实施节能减排升级改造,不断优化原燃料结构,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研发、推广全生命周期绿色钢材,推动钢铁行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质量为先。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树立以市场为导向、质量为根本、效益优先的原则,优化产品结构,以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最终产品面向市场,加强质量提升,实现技术应用。
(五)坚持开放发展。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推进国际钢铁产能合作,积极推动先进工艺、设备、技术、管理体系“引进来”,大力推动含钒钛钢轨、建筑钢材等优势产品“走出去”,开拓新兴钢铁市场。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四川省钢铁行业总产值达到3500亿元,攀西钒钛钢铁等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明显提升,钢铁装备水平实现整体升级,行业集中度大幅提高。钒钛钢铁兼顾、长短流程结合、区域覆盖合理的产业布局基本形成,产品结构更加优化,优特钢比重明显提升,产能利用率更趋合理,企业经济效益明显好转。通过推动重组整合、产能置换和转型升级,建成行业影响力较大、整体竞争力较强的千万吨级骨干钢铁集团。创新能力大幅提升,产品质量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在轨道用钢、汽车用钢、家电用钢、建筑用钢、机械用钢等领域培育形成一批名牌产品。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全面稳定达标,总量实现“双下降”。
四、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进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
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确系国家产业政策中明确为淘汰类的落后产能、生产设备的(含装置和产品)坚决予以淘汰,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对没有营业执照、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未获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关停退出。进一步巩固钢铁去产能和打击取缔“地条钢”成果,严禁违规新建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一经发现查实依法依规从严查处。对既有电弧炉又有中频炉,曾经生产“地条钢”,已按要求彻底拆除中频炉及辅助设施的,要督促整改完善,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积极处置“僵尸企业”。研究制定并落实处置僵尸企业方案,采取市场化、法治化办法,通过破产重组、减量重组、转产转型、环保搬迁、产能合作等多渠道、多方式,加快实施整体退出、关停出清,充分利用现有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机遇期,依法依规、有力有效处置好“僵尸企业”。
稳妥做好产能置换。在企业自愿、减量置换前提下,指导企业对400立方米以上炼铁高炉、30吨以上炼钢转炉、30吨以上炼钢电弧炉等限制类合法合规产能实施产能置换,推动服役期较长、达不到环保要求、能耗水平较高的老旧装备实现升级改造。产能置换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核查核实、公示公告后依法依规组织实施。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钢铁行业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用于产能置换的指标不得重复使用。
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指导钢铁企业立足于质量效益为先,通过各种手段大幅降低资产负债率。通过破产重整、债务重组、破产清算等多种方式加快处置。由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债转股,通过多种途径有效化解债务。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不得建设扩大钢铁产能规模的所有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改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相关政策和要求,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不得净增钢铁冶炼能力。
(二)全面提升钢铁企业综合竞争力。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围绕低能耗冶炼技术、节能高效轧制技术、钢铁流程智能控制技术、高端装备用钢等升级需求,促进产、学、研、用、投相结合,搭建多层次、多方式的技术创新平台。推动建设国家技术创新示范钢铁企业,全省范围内选取2~3家企业作为试点,支持以钢铁为主导产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鼓励优势钢铁企业与科研院校、设计单位、下游用户的协同创新,加大创新投入,以创新引领发展新局面。
积极推行智能制造。夯实智能制造基础,加快推进钢铁企业完善基础自动化、生产过程控制、制造执行、企业管理四级信息化系统建设。实施钢铁企业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鼓励实施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推广网络协同制造和大规模个性化定制,探索实施钢轨等重点优势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支持有条件的钢铁企业运用大数据平台,在全制造工序推广数字化、网络化。支持钢铁企业在环境恶劣、安全风险大、操作一致性高等岗位实施机器人替代工程。实施“互联网+钢铁制造”工程,鼓励优势企业搭建钢铁工业互联网平台,整合钢铁生产企业、下游用户、物流配送商、贸易商、科研院校、金融机构等各环节关键信息,促进信息共建共享,实现降本增效。
全面推行绿色制造。加快推广应用先进适用以及成熟可靠的节能环保工艺技术装备。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开展节能环保对标活动,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省内所有钢铁企业实现环保节能稳定达标,全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下降,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规模化发展,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有效提升钢铁供给水平。树立以稳定为核心的质量意识,建立以质量为中心的品牌体系,着力打造具有四川特色的钒钛、稀土优质钢产品品牌、企业品牌和区域品牌。支持企业积极开发高端钢铁产品,充分利用钒钛资源丰富的优势,紧紧围绕“钒钛+钢”“稀土+钢”,支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开发重大装备、新能源储能电池、轨道交通及机械基础件用高合金钢、纯净钢等新材料,积极推进高铁、核电、汽车等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所需高端钢材品种的研发和推广应用,进一步提升钒钛抗震钢、汽车用钢、家电用钢、轨道用钢等产品档次,增强市场竞争力。鼓励钢铁企业主动加强与下游产业协同,研发生产高强度、耐腐蚀、长寿命等高品质钢材。
(三)稳步推动行业兼并重组和布局优化。
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相关政策,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进一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快全省钢铁行业以资本为纽带,进行产业链垂直一体化整合。结合我省钢铁市场需求及产业集中度,立足现有钢铁企业的产能和产品结构分布,充分发挥钒钛资源优势和现有钢铁企业的装备、人才、技术等优势,以含钒钛合金钢铁产品为基础,以区域市场容量和资源能源支撑为双底限,依托现有龙头企业实施整合重组,推动脱困发展,打造具有四川特色和优势的战略性、专业化大型钒钛钢铁集团,提高区域产业集中度、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
结合历史现状和城市废钢铁消纳能力,保持适当比例的短流程钢铁产能,对短流程钢铁企业进行重组改造,按区域市场、资源分布、减量置换、环保搬迁的方式进行布局调整。支持相关合法合规钢铁企业淘汰落后、转型升级,通过产能置换改造为超高功率节能电弧炉。
对区域中心城市建成区和近中期规划区范围内的现有钢铁企业要综合平衡所在城市整体定位、环境容量、土地资源价值、税收占比等因素,在关停转产、搬迁转移、与城市协调发展等多种方案中择优实施。搬迁改造项目必须坚决落实减量置换产能,并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告。
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等文件制度规定的轧钢类企业,可以购买合法合规钢铁企业生产的钢坯(锭)轧材,严禁违规新上冶炼装备、新增粗钢产能。
(四)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鼓励钢铁企业按照《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要求,积极改造相关生产工艺和条件,积极申报争取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企业公告。进一步规范我省钢铁行业管理,引导钢铁企业按照规范条件中关于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以及安全、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要求实施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管理制度改革。
(五)着力增强铁矿石和废钢铁资源保障能力。
按照公平、公开与共赢的市场化原则,构建铁矿石供给保障新格局。进一步摸清我省铁矿资源家底,通过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提高矿山管理水平和生态环境。规范铁矿石企业生产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抓好铁矿石资源利用规划,提高企业铁矿石综合资源利用效率。
按照《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标准和要求,加强废钢铁加工配送行业管理,规范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积极推进废钢铁供需衔接,提高集约化加工经营水平和废钢铁加工质量,推动废钢铁企业规模化、现代化,提高废钢铁资源保障能力,实现精料入炉,推动废钢铁资源综合利用。
(六)不断提高行业对外开放水平。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发挥我省钒钛资源优势,积极吸引国内外优势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与我省钢铁企业合资合作,推动科技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企业运营效率。支持我省钢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推动我省钢铁企业深化国际产能合作。以“一带一路”沿线资源条件好、配套能力强、市场潜力大的国家为重点,通过境外并购、股权投资等方式,建立生产基地、营销研发服务体系,有序推动钢铁优势产能走出去。积极支持我省钢铁企业与我国境外装备生产企业、工程承包企业“抱团出海”,设立加工配送中心,带动我省钢铁装备、技术、产品、管理对外输出。
(七)大力营造规范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规范钢铁市场经营环境。持续开展“三个专项”行动,开展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依法查处环保、耗能、质量、安全生产等不达标的企业和各类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加强对轧钢企业外购钢坯(锭)渠道监管,全面建立购销台账,严禁从机械、铸造、高合金钢等行业没有钢铁产能指标的企业购买普钢钢坯(锭);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钢材违法行为,对流通领域钢材质量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钢材信息,及时通报质检部门依法处理。
建立健全打击取缔“地条钢”长效机制。巩固去产能和打击取缔“地条钢”成果,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对全省使用中(工)频炉的企业相关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和动态管理,防范不法企业假借铸造、特钢、机械等名义违法使用中(工)频炉生产和销售“地条钢”。建立钢铁行业用电负荷监测机制,防止钢铁企业和生产点利用地方电网、小水电和其他电厂直供电进行违法违规生产。加强对废钢资源丰富、钢材需求旺盛地区,地处偏僻、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历史上没有“地条钢”产能、监管经验和能力不足的地区等重点地区的监管,严防企业(生产点)顶风生产销售“地条钢”。加强流通领域钢材质量监管,加强废钢流向监管,防止用于违法违规生产。加强“地条钢”拆除企业后续监管,严防恢复中(工)频炉和违规新上电弧炉;转产转型的企业,由相关部门严格审核和监控,同时建立健全重点企业在线监控系统,实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坚持有奖举报制度,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常态化机制,营造“地条钢”无处立足的社会环境。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发挥好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对淘汰落后、化解过剩、升级改造的企业和项目,地方财政可结合实际给予适当奖励或补助。落实去产能的职工安置、债务和不良资产处置等配套政策,通过内部分流、转岗就业创业、内部退养、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等方式,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和改造未达标的企业,引导金融机构严格信贷审查、严控新增授信。
(二)完善财税金融政策。钢铁企业销售自产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产品,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加大清理不合理收费的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对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银行要继续保持合理信贷需求。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加大重点钢铁企业技术改造、产品创新项目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强行业管理工作。实施钢铁行业规范经营动态管理,持续督促企业规范化生产经营,逐步探索规范企业分级分类管理,更好发挥产业政策靶向作用。发挥标准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注重钢铁标准与用户使用标准、规范衔接,抓紧制定和修订一批行业急需的现有标准和新产品标准,推进优势标准国际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构建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知识产权环境和氛围,有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四)支持盘活土地资产。钢铁去产能退出的存量土地,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后,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通过基金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处置。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原场地符合土壤环境安全和城乡规划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商品住宅开发除外)。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企业技术改造升级项目不涉及改变用途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建设容积率可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五)搞好行业服务保障。加强省、市联动和部门协作,积极为钢铁行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环境,为重大项目提供服务保障。尤其是对钢铁行业整合重组和升级改造项目,各有关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相互配合、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依法依规及时组织做好区域规划和用地调整,及时帮助企业做好项目备案、用地、选址、环评、安评、能评以及各类证照办理等工作。要加强项目建设全过程指导和监管,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建设,严禁未批先建或边批边建,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前全面彻底拆除淘汰项目设备。
六、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钢铁行业调整升级、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牢牢把握钢铁行业发展趋势,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积极主动做好淘汰落后、结构调整、转型发展等方面的战略规划,通过对发展理念、发展目标、市场布局、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管控模式和商业模式等进行系统改革,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发挥其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引导和规范行业自律。积极引入相关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三)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钢铁企业加大整改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整改后仍然不达标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关停并拆除,引导企业实施兼并重组、转型转产。
(四)市(州)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钢铁行业去产能、整合重组、转型升级等相关要求,制定实施本地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辖区内钢铁企业调整升级、规范发展,提升整体竞争力。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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