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住建部公布的最新规划,到2020年中国还将新建住宅300亿平方米,产生的建筑垃圾至少达到50亿吨。另据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建筑垃圾处理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分析报告》保守估计,未来十年我国平均每年将产生15亿吨以上的建筑垃圾,预计2030年建筑垃圾将达到73亿吨。而我国目前专业从事建筑垃圾循环再利用的企业只有几十家,相比发达国家平均90%以上的资源化率,建筑垃圾循环再生利用率仅为5%左右。按到2020年我国新产生建筑垃圾50亿吨估算,这些建筑垃圾如果能够转化为生态建材,创造的价值可达到1万亿元。这一保守数据说明建筑垃圾循环再生利用不仅有前景,更有“钱”景。
在本刊上期,笔者已经就我国建筑垃圾的现状与问题所在、为什么我国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率低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的必要性等三方面进行了阐述。本文的下半篇,我们将从如何实现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从产业与政策方面怎样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以及国际先进国家如何综合利用建筑垃圾等角度与读者进行交流。
一、如何实现建筑垃圾的循环利用?
根据我国目前建筑垃圾的特点,回收利用率可达95%以上。
无机物的可利用性处理包括:建筑垃圾中的石块、混凝土块及碎砖经处理后,可作为混凝土或砂浆的集料使用。建筑垃圾中的石块、混凝土块及碎砖也可直接用于加固软土地基。其原理是利用建筑垃圾中的无机材料形成散状材料桩,通过重锤冲击使桩与桩间土相互作用,形成复合地基,进而达到提高地基承载力地作用废砖石和砂浆与普通水泥混合,再添加辅助材料,可生产轻质砌块;废旧水泥、砖、石、沙等经过配置处理,可制作成空心砖、实心砖、建筑废渣混凝土多孔砖等,其产品与粘土砖相比,具有抗压强度高、耐磨、吸水性小、质轻、保温、隔音效果好等优点。资料显示,建筑垃圾中的许多废弃物经分拣、剔除或粉碎后,大多是可以作为再生资源重新利用的。如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可以代砂,用于砌筑砂浆、抹灰砂浆、打混凝土垫层等,还可以用于制作砌块、铺道砖、花格砖等建材制品。
废品的可利用性处理包括:废钢筋、铁丝、电线和各种钢配件等金属,经分拣、集中、重新回炉后,可以加工制造成各种规格的钢材;废木材除了作为模板和建筑用材再利用外,通过木材破碎机,粉碎成碎屑后可作为造纸原料或作为燃料使用;废竹木、木屑等则可用于制造各种人造板材;废塑料可采用减压法提炼成油,作为燃料使用,或再生加工成排水管,还可代替某些水泥制品;碎玻璃可以加工成再生玻璃或某些装饰材料。
纵观全国,多地坚持堵疏结合,在加大运输管理的同时,正在不断地积极探索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的新途径,因地制宜走出了绿色循环的再生之路。
上海。2016年上海市政府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垃圾综合治理的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到2020年,上海装修垃圾、拆房垃圾集中资源化利用能力要达到750万吨/年。为实现这一目标,上海规划明确到“十三五”末,要建设12座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全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中心城区的由市属老港基地统筹处置;各郊区至少建设一座资源化利用设施,就近自行消纳。2017年上半年,已有两座设施的规划获批。可如果建筑垃圾为原料的产品最终得不到市场的认可,找不到销路,投入大量成本的资源化利用产能就可能沦为无用功。根据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外环线以内城区新建商品住宅要100%实施全装修,其他地区达到50%;公租房、廉租房实施全装修比例应达到100%,并在动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毛坯交付的保障性住房中率先推行“大开间”的设计理念,这些举措也可以避免二次装修,从源头上减少装修垃圾的产生。
2017年9月,上海又出台了“史上最严”的装修垃圾规定--《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简称“57号令”),其明确规定,上海将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据悉,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负责编制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应用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实行备案管理,并建立产品目录。2018年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减排的具体要求和措施,以及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相关使用要求;监理单位应当将相关要求和措施纳入监理范围。
江苏省政策先行,部门联动。政策层面上,省级已出台的政策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苏建规字〔2012〕1号),暂没有其他连贯政策措施。在信息平台建设上,江苏省于十年前已建立建筑渣土排放统计信息,由渣土办负责土方调配。南京市建筑垃圾原料资源紧缺,在运营上已形成市场竞争模式,即原料的拆除、运输、处置都需经过招投标形式进行,苏州市出台《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4〕161号),从健全建筑垃圾监督管理队伍、完善管理运行制度、规范运输车辆管理等六个方面着手工作,构建建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
山东省济南市拟建建筑垃圾处理厂项目,打出一揽子治理牌,强化建筑垃圾分类以及综合利用。青岛市明确职责管理部门,完善相应政策法规。青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于2009年起步,《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该《条例》是我国第二部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在先进技术的支撑下,青岛市还选择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加大政策鼓励、宣传引导、产品推广、扶持培育“四个力度”,帮助企业克服项目用地难、产品市场小、政策扶持少等不利条件,促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逐步扩大。截至目前,全市市区已建成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16家,规模均达到年处理建筑垃圾量100万吨以上,完全可实现建筑废弃物年产年清。
河南省作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国家试点省,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正在用“互联网+”思维解决这一难题。2015年4月,河南省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建筑资源化利用试点省。2015年7月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随后制订了《河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省”工作实施方案》,全面启动河南省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走在探索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道路中的省市地区已经越来越多……
对江苏、河南、山东等省在建筑垃圾资源化方面的政策、管理机制及运营模式等方面进行汇总分析对比,发现它们基本都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建立了管理体系和先行制定政策规定。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建筑垃圾资源化并出台相关的政策措施,政策措施对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市场的形成、发育和进一步发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省一级或市县一级都出台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意见(或工作方案)的通知,表明了政府已正式启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第二,市一级专门设立了政府管理部门,专业管理建筑垃圾资源化相关事宜。第三,需要建立建筑垃圾信息平台。第四,给予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特许经营权。第五,积极探索项目建设和运营模式,实施资源化项目企业都具有雄厚的人员、资金和技术实力。
可见,为实现绿色发展目标,有必要制定国家绿色发展战略规划,为今后长期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未来10年是中国实现快速工业化、城市化以及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为加快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业内人士提出以下建议:推行并鼓励建筑材料的循环利用,将建筑垃圾转化为建筑材料或其它可再生资源;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综合采用政策、法律、经济、宣传教育等手段,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加快行业标准的制定,编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规范、出台再生建材标准等。
二、从产业与政策方面如何保证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
总体上,我国的建筑垃圾再利用产业已经具备相当的基础,但是实现快速发展并获得一定的国际竞争力,还需要精准施策、主动作为,形成系统的政策体系。对此,我们对加快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发展提出以下点建议:
一是完善产业标准体系和法律支撑,出台细化配套政策,提升产业政策的可执行性。目前我国建筑垃圾产业对资源化处置和高附加值利用的需求极为迫切,而建筑垃圾资源化产业从预处理、无害化、资源化、运输规范化管理、精细深加工流程、高效利用技术、主要工艺装备技术标准等,各个环节都需要明确的标准来规范。在国家统一标准不完善的情况下,产业标准可以起到规范行业发展秩序、引导产业发展方向的重要作用。通过法律手段强制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并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建筑垃圾回收处理时候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严格处罚措施,提高责任主体的违法成本,保障建筑垃圾回收处置率处于较高的水平。
尤其要建立健全的建筑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制度。建筑垃圾资源化是一个复杂的废物循环利用过程,在此过程中,须同时处理好两个重要的环节:一是建筑垃圾的分类回收;二是回收后的再利用。这两个环节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建筑垃圾不进行分类回收也就无法利用,分类回收后不进行相应的利用也就失去了分类的意义,同样也不能进行资源化。在建筑垃圾的资源化方面,应禁止填埋还可利用的建筑垃圾,有义务的单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设备或者委托第三方来利用其建筑垃圾。要强调产生垃圾的单位首先自己要有解决资源化利用的条件,或支付较高的处置费用委托其他单位帮助处置。在规划选址方面,有专家建议,渣土消纳场应与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与商业和住宅开发项目同步建设。建设不愁地方、处置不愁原料、产品不愁销路——只有形成一个闭合的建筑垃圾循环处理链,建筑垃圾的重生路才能真正通畅起来。
此外,还有不少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负责人表示,希望政府进一步出台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强制使用措施,形成“使用再生建材既光荣又受益”的政策氛围。例如,许昌市政府专门出台文件,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纳入政府采购体系,规定凡是财政投入的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再生产品。如果拒不使用,政府将不审图、不验收、不付款。
二是加大对建筑垃圾资源化重点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按照“十三五”规划相关要求,建议将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纳入环境保护、再生资源、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等领域的支持范围,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凡利用垃圾生产出的材料和产品,国家应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对建筑垃圾资源化企业贷款利息给予补贴。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率达到100%、再生产品建筑垃圾使用率达到60%以上的企业,增值税按照3%简易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15%征收。同时,建筑业“营改增”后,尽快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利用再生资源产品的增值税抵扣税的技术问题,解决建筑业施工企业的后顾之忧,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市场竞争力。
目前,我们相关的法律及政策还很不健全,各级政府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因地制宜,制定出一套从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清运到分类、循环利用的相关法律和优惠政策来引导和约束公众行为。由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办法与实施意见,并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如交通、财政、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分工协作,形成制度,这样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是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产业建设。积极落实建筑垃圾处置收费政策,促进大众对环境污染治理理念由“谁污染、谁治理”向“谁污染、谁买单”转变,以政策保障产业的市场价值。积极推广PPP模式、BOT模式、BOO模式及其融合,因地制宜的选择合适的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建设。
四是强化监管,推动产业发展。将建筑垃圾资源化水平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加强地方政府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动力。其次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确保建筑垃圾的拆解、运输、回收再利用产业链封闭运行。对建筑垃圾实施备案管理,确保拆解、运输、回收利用过程中建筑垃圾不发生“跑、冒、滴、漏”现象。在已经建成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的城市,统一关闭建筑垃圾填埋场,暂时不能关闭的,应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统一管理,减少建筑垃圾的填埋和露天堆放,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
五要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科研工作。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是建筑垃圾资源化的基础,没有合适的技术方案,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就无从谈起。国外建筑垃圾的再生技术被认为是成熟的,但这恰恰是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所以,在国内尚没有大力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工作的时候,应首先花大力气进行建筑垃圾资源化的科研工作,以符合我国实际的建筑垃圾资源化战略和技术需求。科研工作主要应集中于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方法、建筑垃圾收集和利用的方法,再生建筑材料的市场化措施,开发简单的分析方法用于鉴别再生材料与环境的相容性等方面。
三、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如今,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已成为各国共同的话题,很多国家越来越重视建筑废弃物的再利用,他们在资源化道路上使出的办法也是各有千秋。
相对我国来说国外建筑垃圾产生量更少、产生时间更为分散,而且建筑以多层、砖木、板式结构居多,拆除时从源头就有严格的分类和流程管理,因此,资源化利用率较高。一些先进发达国家,已把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循环利用作为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建筑垃圾是可循环再利用的资源,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达到90%以上,造就了一个新兴的产业,如荷兰、德国、法国、日本、新加坡、韩国、美国等国家。
荷兰建筑业每年产生的废物大多数是拆毁和改造旧建筑物的产物(石块、金属、塑料和木材的杂乱物)。目前,荷兰已有70%的建筑垃圾可以被循环再利用。为将比例提升至90%,荷兰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建立限制建筑垃圾的倾倒处理、强制再循环运行的质量控制制度,并采用砂再循环网络,由拣分公司负责有效筛砂,提高分类再利用水平。
德国是世界上较早开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国家,1972年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86年《废物处理法》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1994年制定《循环经济和废物清除法》(1998年被修订)。德国将建筑垃圾分成三类:碎旧建筑材料,道路开挖和建筑施工工地垃圾,如德国环境基金会总部的建筑就是采用了旧混凝土集料。根据德国法律,建筑垃圾产生链条中的每一个责任者,都需要为减少垃圾和回收再利用出力,形成了一整套垃圾管理的原则。按照此原则,垃圾管理可分为不同的等级:较好的等级是避免产生垃圾,其次是回收再利用垃圾,最后才是单纯处理垃圾。只有在回收再利用垃圾过于昂贵的情况下,才能对垃圾实施单纯处理。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面临大规模建设,建筑材料需求量很大。同时,很多建筑垃圾要从被战争摧毁的城市中运走,城镇废砖总量达到400万—600万立方米。一边是巨大的建材缺口,一边是大量亟待清运的建筑垃圾,循环利用建筑垃圾无疑是最好的对策。同时,德国对未处理利用的建筑垃圾按每吨500欧元的标准征收处理费。再生建材的价格相对低廉,而单纯处理建筑垃圾的费用却非常昂贵。所以,开发商很乐意使用再生建材,而拆除承包商在建筑垃圾的回收利用上积极性也很高,以免支付高昂的垃圾处理费用。
1955年至今,德国的建筑垃圾再生工厂已加工约1150万立方米再生骨料,并用这些再生骨料建造了17.5万套住房。据悉,世界上生产规模最大的建筑垃圾处理厂就在德国,该厂每小时可生产1200吨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德国约有200家建筑垃圾消纳企业,年营业额达20亿欧元。德国西门子公司开发的干馏燃烧垃圾处理工艺,可将垃圾中的各种可再生材料十分干净地分离出来再回收利用,对于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燃气则用于发电,垃圾经干馏燃烧处理后有害重金属物质仅剩下2—3k,有效地解决了垃圾占用大片耕地的问题。碎旧建筑材料主要用作道路路基、造垃圾填埋场、人造风景和种植等。
法国CSTB公司是欧洲首屈一指的“废物及建筑业”集团,专门统筹欧洲的“废物及建筑业”业务。该公司提出的废物管理整体方案有两大目标:一是通过对新设计建筑产品的环保特性进行研究,从源头控制工地废物的产量;二是在施工及清拆工程中,通过对工地废物的生产及收集作出预测评估,以确定有关的回收应用程序,从而提升废物管理的层次。
CSTB公司以强大的数据库为基础,使用软件工具对建筑垃圾进行从生产到处理的全过程分析控制,以便在建筑物使用寿命期内的不同阶段做出决策。例如可评估建筑产品的整体环保性能;可依据有关执行过程、维修类别,以及不同的建筑物清拆类型,对减少某种产品所产生的废物量进行评估;可以对废物管理所需的程序及物料作出预测;可根据废物的最终用途或质量制订运输方案;就“再造”原料的新工艺,在技术、经济及环境方面的可行性作出评价,而且估计产品的性能。
日本对建筑垃圾的生产、分类、处理非常严格,拥有严谨的流程管理。过去几十年,日本先后出台了多部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早在1988年,东京的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就达到了56%。在日本很多地区,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已达到100%。
日本将建筑垃圾视为“建筑副产品”,十分重视将其作为可再生资源而重新开发利用,其再生材料被用于建材的原材料、道路路基、扩展陆地围海造田的填料等等。 日本在各地建立了以处理混凝土废弃物为主的再生加工厂,生产再生水泥和再生骨料,生产规模最大的工厂生产量达到100吨/小时。“建设副产品”划分非常详细,且各有不同的法律。早在1977年,日本政府就制定了《再生骨料和再生混凝土使用规范》,而后在1991年,又制定了《资源重新利用促进法》。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外运建筑垃圾、尽可能重新利用。
日本政府规定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渣土、混凝土块、沥青混凝土土块、木材、金属等建筑垃圾,必须送往“再资源化设施”进行处理。施工队要向建筑公司总部提交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垃圾估算、分类再利用和最终处理的详细计划,并将结果报告保存5年。如果一家企业上一年产生的产业垃圾超过1000吨,则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向当地都道府县知事提交垃圾减量的计划。日本对于建筑垃圾的主导方针是:尽可能不从施工现场排出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要尽可能的重新利用;对于重新利用有困难的则作适当处理。
新加坡注重制定绿色建筑的标准,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当地使用混凝土再生材料很普及,建筑垃圾再循环率已经达到98%。新加坡于2002年8月开始推行“绿色宏图2012废物减量行动计划”,将垃圾减量作为重要发展目标。从2011年起,新加坡政府开始允许建筑开发商使用再生混凝土骨料来建造不超过20%的建筑物结构。
在建筑领域,建筑工程广泛采用绿色设计、绿色施工理念,优化建筑流程,大量采用预制构件,减少现场施工量,延长建筑设计使用寿命并预留改造空间和接口,以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同时,对建筑垃圾收取每吨77新元的堆填处置费,增加建筑垃圾排放成本,以减少建筑垃圾排放。为减少建筑垃圾处理费用,承包商一般在工地内就将可利用的废金属、废砖石分离,自行出售或用于回填和平整地面,其余则付费委托给建筑垃圾处理公司。
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场所内,对建筑垃圾实施“二次分类”:已拆卸的建筑施工防护网、废纸等将被回收打包,用于再生利用;木材用于制作简易家具或肥料;混凝土块被粉碎后加工用于制作沟渠构件;粉碎的砂石出售用于工程施工。未进入综合利用厂的其他建筑垃圾被用于铺设道路或运送至实马高岛堆填区填埋。新加坡对建筑垃圾处理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新加坡有5家政府发放牌照的建筑垃圾处理公司,专责承担全国建筑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理及综合利用工作。建筑垃圾处置公司须遵守有关环境法规。未达到服务标准的,国家环境局可处以罚金,严重的吊销牌照。如非法丢弃建筑垃圾的,最高将被罚款50000新元或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也将没收。
在综合利用与处理过程中,新加坡建设局等部门也介入管理。如建设管理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将建筑垃圾处置情况纳入验收指标体系范围,建筑垃圾处理未达标的,则不予发放建筑使用许可证;在绿色建筑标志认证中,也将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纳入考核范围。
韩国立法要求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韩国政府2003年制定了《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2005年、2006年又先后对其进行了两次修订。《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明确了政府、排放者和建筑垃圾处理商的义务,明确了对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资本、规模、设施、设备、技术能力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建设废弃物再生促进法》规定了建设工程义务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范围和数量,明确了未按规定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将受到哪些处罚。
美国早在1982年就颁布了《混凝土骨料标准》,将破碎后的废旧混凝土纳入粗骨料范围,也颁布了《固体废弃物处理法》,骨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再生骨料占50%。美国每年有1亿吨废弃混凝土被加工成骨料用于工程建设,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再利用。据悉,再生骨料占美国建筑骨料使用总量的5%,68%的再生骨料被用于道路基础建设,6%被用于搅拌混凝土,9%被用于搅拌沥青混凝土,3%被用于边坡防护,7%被用于回填基坑,7%被用在其他地方。
有数据显示,美国每年产生建筑垃圾约3.25亿吨,占城市垃圾总量的40%。美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大致可以分为3个级别:“低级利用”,即现场分拣利用,一般性回填等,占建筑垃圾总量的50%~60%;“中级利用”,即用作建筑物或道路的基础材料,经处理厂加工成骨料,再制成各种建筑用砖等,约占建筑垃圾总量的40%。美国的大中城市均有建筑垃圾处理厂,负责本市区建筑垃圾的处理;“高级利用”,如将建筑垃圾加工成水泥、沥青等再利用(这部分利用的比例不高)。
美国对建筑垃圾实施“四化”,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综合利用“产业化”。美国对减量化特别重视,从标准、规范政策、法规,从政府的控制措施到企业的行业自律,从建筑设计到现场施工,从优胜劣汰建材到现场使用规程,无一不是限制建筑垃圾的产生,鼓励建筑垃圾“零”排放。这种源头控制方式可减少资源开采,减少制造和运输成本,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比各种末端治理更为有效。美国还把处理建筑垃圾作为一个新兴产业来培育,深人探讨如何使建筑垃圾处理形成新的产业。
综上所述,将我国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循环利用为再生资源不仅必要而且紧迫,这既能解决垃圾堆放占地大、污染环境的问题,也能解决天然建筑材料匮乏和资源浪费的问题。建筑垃圾资源化推进需要行业人士积极探索,找到新的发展道路,更需要相关部门给予政策扶持与帮助。唯有通过走循环经济的道路,对建筑垃圾采取资源化的管理,使其得到循环利用,推进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达到和谐人居环境的最终目标。总之,我们面临着机遇与挑战,建筑垃圾循环利用的道路曲折但前景广阔。
原标题:【关注】建筑垃圾循环利用 道路曲折 前景广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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