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于近日印发,方案确定了普查的工作目标、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普查办各成员单位:
《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代章)
2018年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部门分工〉的通知》(国污普〔2017〕4号),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本市各区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改善环境质量、防控环境风险、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普查对象为上海市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1.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各区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以及医院、加油站、油库及液散码头污染物排放情况、城镇扬尘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放射性物质使用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镍、锑。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恶臭物质、活性VOCs。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开展重点行业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源谱监测分析,建立重点行业源谱库,初步建立大气重点污染源排放自测系数。
2.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3.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费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各区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医院有机溶剂使用及涉汞仪器消耗情况,加油站、油库及液散码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城镇扬尘排放情况(含工地扬尘、堆场扬尘、道路扬尘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污水处理厂增加抗生素排放初步调查。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5.移动源。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6.各区可根据需求适当增加普查内容和普查附表,报上海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三、普查技术路线
针对不同类型的污染源,分别采用现场普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调查污染源和污染排放基本信息,分别采用实测数据计算、产排污系数核算和物料衡算等方法核定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一)工业污染源。基于清查确定全市工业污染源名录库,开展全面入户登记调查,确定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放射性物质使用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主要包括锅炉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情况、锅炉基本情况,燃料类型、消耗量等,处理设施的名称、工艺、数量、排气筒高度等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居民用能统计数据,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根据各医院门急诊数量、有机溶剂使用及涉汞仪器消耗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挥发性有机物和汞排放量。根据加油站和油库销售情况、液散码头货物存储情况等,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根据区域工地、堆场抑尘措施实施情况以及道路路况等信息,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扬尘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区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上海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上海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上海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上海市普查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的要求,负责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各区人民政府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建立市级相关委办局联络机制及市、区、镇(街道)三级联络机制,完善污染源普查数据动态更新管理机制。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工作,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市、区两级成立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负责污染源普查工作。分别组织编制市、区两级普查实施方案,并落实普查经费渠道。细化技术规定,制定普查工作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普查信息系统开发建设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市、区聘用满足普查工作相关规定的第三方机构或者基层业务骨干组建普查队伍。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均需通过培训持证上岗。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进行放射性指标初测,确定伴生放射性污染物普查对象;启动前期监测与调查工作,组织开展生活源锅炉清查;建立市政入河(海)排污口名录库,按照市政入河(海)排污口清查与监测技术规定,组织对市政入河(海)排污口进行实地排查和水质监测。
3.全面普查:按照污染源名录库、国家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本市新增项目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和方法等,开展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填报相应的污染源普查表格。
市、区两级及时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核、核查评估,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数据重新进行调查,直至符合标准,最终建立普查信息数据库。
4.总结发布:全面普查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普查办分别对普查成果及时总结上报,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有序、逐级开展普查工作验收与表彰等工作。分级编制普查技术报告,经本级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并报上级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布。
根据工作需求,市区两级分别对普查数据进行分析及应用开发,为本市环境统计、排污许可、污染源监管等工作提供依据。
(四)普查培训。上海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要求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五)宣传动员。按照国发[2016]59号文件要求,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五、部门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市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本市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组织普查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成品油仓储和零售企业相关资料,配合做好工业源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供建筑工地相关信息,协调提供城镇燃气使用情况,配合工程机械等的抽样调查。
市交通委:提供内河船舶污染源行政记录信息、交通工程工地相关信息、道路交通流量信息,协助完成港作机械、道路施工机械、码头堆场及液散码头等的普查,配合做好移动源污染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等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卫生计生委:配合提供门急诊数量、医疗废物产生及处置信息, 配合做好有机溶剂及涉汞仪器消耗情况调查。
市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做好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工作,配合做好相关信息发布的筹备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等污染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地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污染源普查名录库建库和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水务局:负责提供市政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并配合做好市政入河排污口的调查;负责提供城镇污水处理厂、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管网、市政泵站信息,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普查。
市工商局:负责提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提供特种设备范围内锅炉使用登记信息,配合做好特种设备机械抽样调查。
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本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以及本市人口普查、能源消费等相关信息,审核批准普查报表,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指导污染源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提供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绿化工程工地相关信息,配合做好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普查及工程机械等的抽样调查。
市安全监管局:协助提供相关内部加油站和油库信息,以及涉氨企业名单、液氨使用量等数据。
上海铁路局:负责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上海海事局:负责提供辖区内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进出港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以及水上供油单位作业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航油消耗等信息,协调推进机场场内机械普查和航班起降阶段用时调查,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城投集团:负责提供管理范围内市政泵站、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污水处理厂等信息,配合做好相关污染源的调查。
上海警备区:协调组织辖区内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六、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市级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宣传、培训,企业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重点行业源谱监测分析及源谱库建设,普查工作运行经费保障,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购置数据采集及其他设备,普查表印制、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各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确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据此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七、普查质量管理
上海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各级普查机构要认真执行污染源普查质量管理制度,做好污染源普查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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