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日,《宁德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实施细则》印发,旨在进一步加快培育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行体系,提高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水平和效率,要求到2018年基本实现全市农村垃圾收运处理全覆盖,建立常态化保洁机制,到2019年基本实现全市乡镇和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详情如下: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进一步
加快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办〔2017〕2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宁德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进一步加快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培育发展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7〕37号)和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7-2019)》(宁政办〔2017〕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2015年以来农村污水处理市场化工作经验,为进一步加快培育完善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化运行体系,提高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水平和效率,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把农村污水垃圾治理作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建立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机制,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村环境治理,培育各种形式的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农业农村环境治理产业,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和美丽乡村建设。
二、主要目标
按照“到2018年基本实现全市农村垃圾收运处理全覆盖,建立常态化保洁机制,到2019年基本实现全市乡镇和行政村生活污水处理全覆盖。”的任务要求,推进培育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
——2017年,加快实施福安市、福鼎市、屏南县乡镇污水处理工程包项目,推动霞浦县、蕉城区乡镇污水处理工程包生成,探索以县域为单位多种模式培育发展农村生活垃圾保洁市场化工作。每个县(市、区)在县域范围内至少推出一个农村污水垃圾捆绑打包项目。
——2018-2019年,推进实施柘荣县、周宁县、寿宁县、古田县既有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市场化运营。福安市、福鼎市、屏南县乡镇污水处理工程包项目建成运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模式初步建立,主体规模明显扩大。农村污水垃圾处理社会资本投入回报等体制机制及相关政策逐步完善,社会资本投入显著增长。
——2020年,形成全面开放、政策完善、监管有效、规范公平的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市场体系,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三、重点任务
(一)营造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投资环境
1.全面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采用多种形式打包工程包。一体化打包:将辖区乡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村庄污水处理项目捆绑打包组成一个或若干个污水处理工程包,也可以将已建项目的运营一起打包;将辖区内乡镇的环卫清扫保洁、中转运输、终端处理以及市政公用领域等项目整合组成一个或若干个垃圾处理工程包。分区域打包:分片区或分流域将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整合打包。多项目打包:把污水垃圾处理和其他项目进行打包,对多项目进行优劣搭配,按存量项目与增量项目打包、收费项目与无收费项目打包,实现规模化运营。
支持已建乡镇和村庄污水项目以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运营。鼓励环卫设备生产企业、城市环卫服务企业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包乡镇环卫保洁、中转运输、终端处理和资源回收。
2.建立公平竞争机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各相关县(市、区)应根据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依法择优选择社会资本,对不同时具备投资能力、建设资质和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可在符合政府采购规定前提下采取组建联合体的方式参与竞争。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对已在省内投资运营城市、村镇污水垃圾处理的社会资本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市、县两级住建、规划、环卫主管部门、发改、国土、财政、环保等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市场主体进入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市场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处理争议和违法违规行为。
3.合理确定投资回报。根据项目自身的收益性、投资回报周期、资产寿命等情况设置不同的回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的合理投资回报。各相关县(市、区)应按项目各自承担的支出责任纳入各自跨年度预算,运营费用需与乡镇分级承担的,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体制进行系统调配。社会资本投入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可按年化不超过10%合理区间测算,结合行业特点、利率水平和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通过竞争方式确定。使用者付费项目,应约定价格形成、动态调整机制、补偿机制及风险分配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投资回报水平。
4.明确双方权责。签订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投资运营合同,规范合作关系保障双方利益,健全风险防范监督和退出机制。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均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环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承担约定的治理责任。
5.建立以效付费机制。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各相关县(市、区)要研究制定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绩效评价规定,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项目运营阶段由政府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情况、环境治理效果、经费使用绩效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及后续委托运营的依据。建立合理的运营费用动态调整机制,对电价、物价指数、利率、汇率、税收、排放标准等政策因素变动对污水、垃圾处理成本产生影响的,由合同双方通过调整运营费用等方式予以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
6.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把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归集在企业名下,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在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对治理企业交易行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系,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治理企业的环境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数据弄虚作假、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及联合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公约,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
(二)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1.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各县(市、区)、乡镇要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统筹解决村民缴纳保洁费外存在差额的部分。对以县(市、区)为单位工程包PPP模式,市财政给予所在县(市、区)每个50万元前期经费补助。
2.建立农村污水垃圾治理收费制度。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式、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乡镇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开征污水处理费;以行政村为单位采取村民自治和“一事一议”方式向村民收取污水垃圾处理保洁费用。
3.提供融资增信。加强与财政部PPP基金、省级PPP引导基金的项目对接,降低项目成本,增强社会资本的投资信心,扩大基金对项目投入的规模和力度。根据PPP项目融资需要,合理运用担保、贴息、保证保险和风险补偿等政策,给予PPP项目公司融资支持。积极对接各类保险投资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等多渠道资金,扩大PPP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融资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为农村污水垃圾项目提供多种融资支持。允许投资企业用项目预期收益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政府可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4.落实土地税收优惠政策。各县(市、区)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污水垃圾等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符合《划拨地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提供污水处理劳务、垃圾处理劳务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落实责任。落实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治理资金投入,完善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市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建立统筹协议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制定促进市场主体发育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关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年度工作方案,落实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
(三)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强化PPP工程包或购买服务模式推进农村污水垃圾治理设施建设、长效运营、政策引导、保障措施的量化考核,有关督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让农村环境治理市场主体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加大推介宣传力度,依托PPP项目推介会、政府招商洽谈会,大力宣传推介农村污水垃圾治理PPP项目,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市场主体履行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约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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