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环保局磁县分局结合县发改、国土、农牧、工信、规划、行政审批、住建、安监、财政等部门,认真履行环保职责,全力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大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一是结合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深化“智慧环保”建设,推进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林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依托省、市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全县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二是结合县国土资源局、县农牧局,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有序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6月底前,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
三是结合县国土资源局,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乡镇组织划定管控区域,采取管控措施。
四是结合县行政审批局、县发展改革局,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并列入环保“三同时”验收内容,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五是结合县行政审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加大涉重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根据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实施本行政区域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提高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
六是结合县国土资源局,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乡镇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地乡镇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七是结合县安监局,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企业的日常巡查、监测,防止开发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矸石和废渣等污染土壤环境,防止发生安全事故造成土壤污染。
八是结合县发改局,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全面整治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电石渣等,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相关乡(镇)、园区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报县环境保护局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
九是结合县工信局,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化工、焦化、印染等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报县环保局、县工信局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
十是结合县农牧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辖区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各乡镇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十一是结合县财政局,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综合土壤污染类型、土壤污染程度、区域代表性等因素,开展县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受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政策机制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十二是结合县安监局,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各乡镇、园区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重点行业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报县环保分局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
十三是结合县金融办,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2018年底前,列入全县土壤环境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名单的投保率不低于50%,积极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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