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张家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张家港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苏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化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立足我市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和风险管控,统筹安排部门、镇(区)任务分工,摸清辖区内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建设和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体系,提升监督和管理能力,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逐步减少污染地块存量,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健全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张家港提供坚实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
(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现有土壤相关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以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农用地为重点,开展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国家、省、苏州市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2017年制定我市详查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省、苏州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市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农委、卫计委、经信委等参与,各镇
<区>
政府
<管委会>
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均需各镇
<区>
政府
<管委会>
落实,不再列出)。
管委会>
区>
管委会>
区>
针对我市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铅蓄电池、农药、钢铁、制革、危险废弃物处置、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重点行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统计局等参与)。
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和污染程度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主要影响因子和危害性。以耕地为重点,补充完善污染物调查,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质量评价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和分析(市环保局、农委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卫计委等参与)。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3个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有条件的镇(区)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上传至省、苏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更新(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国土局参与)。
实施土壤和重金属污染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911家企业土壤遥感核查,完成15家重金属污染重点企业督查,落实2家重金属污染重点企业的定期检测、监察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参与)。
(二)健全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制度。按照国家、省、苏州市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要求,制定我市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方案,每5年完成1次,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各镇(区)可根据区域特点,提高监测频次,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市环保局、农委牵头,国土局参与)。
加强土壤监测技术能力建设。结合省以下环保监测机构垂直改革,提高全市土壤环境和污染源监测能力,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和装备水平,组织监测技术人员参加省、苏州市环保部门开展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环保局牵头,财政局、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按照国家、省、苏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要求,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方案。整合市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构建全市土壤环境数据平台,力争2018年上半年完成。遵循省、苏州市相关要求和统一标准规范,整合土壤环境相关数据,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向政府有关部门开放,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农委、国土局牵头,发改委、规划局、教育局、科技局、经信委、卫计委等参与)。
二、控制新增土壤污染,保护各类未污染用地
(四)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积极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强化生态空间管控。根据《苏州市主体功能区实施意见》、《苏州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张家港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要求,明确不同类型功能区的生态环境管理目标和空间管制要求,健全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和各有侧重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优化提升以“四个百万亩”为主体的农业空间布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强化生态效应,守住耕地保护、开发强度、生态保护“三根红线”,确保耕地保有量不少于47.6万亩。按照形成主体功能区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三优三保”行动,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推进多规融合,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布局。严格实施《张家港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商务局、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或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的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市环保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根据市内工业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自2017年起,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等参与)。
(六)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苏州市政府备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区),市有关部门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局、农委牵头,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供销总社等参与)。
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现有重点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参与)。
(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委、国土局牵头,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局牵头,环保局、农委等参与)。
加强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水体及周边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和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公安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加强重点行业企业对未利用地影响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相关责任方要及时采取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防治措施及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国土局负责)。
三、严格现有污染源管理,强化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八)严控工业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及工业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2017年起,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至苏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数据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下降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和必要的土壤环境质量恢复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参与)。
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应按照国家、省、苏州市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市环保、经信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安监局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含放射性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赤泥、含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起,推进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工作。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削减固体废物的产生(市环保局、发改委牵头,经信委、国土局、国税局等参与)。
提高危废焚烧处置能力建设,到2018年,满足全市危险废物处置需求,推进中长期焚烧处置能力深化危险废物监管制度改革,实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加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力度,提高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到2019年,全市产废企业(国控、省控)危险废物规范化达标率达100%。提高危险废物环境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健全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区域合作和协调机制,实现区域危险废物处置资源共享(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局、交通局等参与)。
(九)严控涉重行业污染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电镀、铅蓄电池、化工、电子元器件、有色金属冶炼等排放铅、汞、铬、镉、砷的涉重企业环境监管,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依法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落实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有关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国家、省、苏州市要求(市环保局、经信委牵头,发改委参与)。
(十)控制农业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加强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鼓励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推广成熟适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模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完善农药零差率集中配送体系,用药配送逐步延伸至绿化、卫生消杀、渔业及禽兽等领域。到2020年,全市化肥使用总量比2015年减少5%;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农药集中配送粮油类作物达到95%以上,果蔬类作物达到90%以上(市农委、供销总社牵头,发改委、环保局、城管局、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试点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探索建立试点区域的企业、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回收残膜补贴机制(市供销总社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公安局、财政局、农委、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督促各镇(区)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探索建立分散养殖粪污收集、贮存、处理与利用体系。落实“种养结合、以地定畜”的要求,加强粪污还田。自2017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做好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发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加强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参照执行苏州编制的水产养殖清塘操作规程,实现池塘养殖水达标排放(市农委牵头,发改委、环保局参与)。
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依法关停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省定重点区域内无配套农田无治污设施小型养殖场、养殖环境差、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无治理条件的养殖场,其他养殖场通过整治达到环保要求。2017年,全市关停畜禽养殖场77个、整治53个,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率达到75%以上;2018年,全市关停畜禽养殖场14个,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治理率达到90%以上(市农委牵头,环保局参与)。
严格落实畜禽养殖长效管理措施。严格执行禁养区制度、新建规模养殖场备案制度、环评制度,依法处置违规新增养殖场,禁养区外区域养殖总量不增加(市农委牵头,环保局、国土局等参与)。
加强水功能区管理。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组织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改善农产品灌溉水水质。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利局牵头,农委参与)。
(十一)减少生活污染
按照“大分流、细分类”的工作思路,开展以日常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农贸市场有机垃圾为主要内容的垃圾大分流,以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为主要内容的生活垃圾细分类试点工作。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市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堆放)场,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和污染修复措施。提升我市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到2020年,市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覆盖率达到80%,建立较为完善的城乡一体化有机垃圾专项分类收运处理体系,全市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市城管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商务局等参与)。
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20年底前,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处置项目及建筑垃圾回收体系,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强清运处置监管,逐步形成管理有序的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体系。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生活垃圾中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建局、城管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四、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二)安全利用受污染农用地
以耕地为重点,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质量超标风险。对位于涉重企业周边、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农委牵头,国土局参与)。
(十三)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农委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四)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草地、茶园、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茶园、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委负责)。
五、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五)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镇(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规划局等参与)。
(十六)分用途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
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至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局牵头,环保局、规划局、水利局等参与)。
(十七)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017年底,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市环保局、国土局、规划局负责)。
(十八)严格用地准入
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环境质量目标、主体功能区划、生态红线区域规划要求以及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切实落实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执行“环保负面清单”。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在污染地块周边应慎重选择建设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建设项目,必要的须进行选址可行性论证。严格污染场地开发建设和流转的审批。污染场地在开发利用时,有关责任主体负责开展污染场地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未按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场地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规划、国土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到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以上(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土地储备中心、环保局等参与)。
六、逐步开展治理与修复,减少土壤污染存量
(十九)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镇(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详查工作,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苏州市环保局备案。建立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省、苏州市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一)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各镇(区)政府(管委会)要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逐步推进污染场地治理,确保土地转换用途后的安全利用,避免环境风险和社会纠纷。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受污染建设用地和耕地治理面积达到国家要求(市国土局、农委、环保局牵头,规划局参与)。
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严防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污染地块修复工程应开展全过程环境监理。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住建局、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二)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各镇(区)按要求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定期向苏州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规划局、农委等参与)。
七、加强污染防治监管,严格环保执法
(二十三)强化场地污染防治动态监管
在场地调查、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工程验收与后期环境管理等各阶段工作结束后,责任主体应及时将各阶段相关材料报送市环保部门(市环保局负责)。
(二十四)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重点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大宗农产品产地、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土局、农委、水利局等参与)。
(二十五)加大执法力度
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及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公安局、国土局、农委、安监局等参与)。
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市环保局、检察院牵头,法院、公安局、国土局等参与)。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2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局参与)。
各镇(区)政府(管委会)应将土壤污染应急纳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土壤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公安局、财政局、安监局等参与)。
八、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加快科学治土进程
(二十六)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逐步建立完善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并定期更新。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与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国土局、人社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七)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建立适用的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多环芳烃、石油烃、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工业用地,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根据项目示范实际情况,从修复技术的水平、可靠性、环境和经济效益以及风险等方面,比选形成一批效果好、成本低、易推广的适用技术,逐步建立我市土壤修复技术库(市环保局、农委牵头,财政局、科技局、国土局等参与)。
加快成果转化应用。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二十八)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的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健康发展。自2017年起,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市发改委、环保局牵头,经信委、科技局、国土局、农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二十九)强化政府主导
市级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测网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市级现有专项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支持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镇(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镇(区)予以适当补助。市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并积极争取国家、省、苏州市专项建设资金的支持。各镇(区)应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加大专项整合力度,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各镇(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相关企业积极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激励政策(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土局、农委、供销总社等参与)。
(三十)促进多元融资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或通过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进行融资(市发改委、金融办牵头,环保局、财政局参与)。
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金融办、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参与)。
(三十一)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市政府定期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国土局、农委、城管局等参与)。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农委牵头,环保局参与)。
(三十二)推动公益诉讼
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行政机关应配合司法机关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各镇(区)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和监督工作(市法院、检察院牵头,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三)开展宣传教育
根据国家、省、苏州市要求,制定本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类传统和新媒体平台宣传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开展保护土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宣传部、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委、文广新局、粮食局、科协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四)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市政府负责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农委、住建局等参与)。
(三十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做好本部门、本辖区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农委等参与)。
(三十六)落实企业责任
重点行业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外资和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经信委、国资办等参与)。
(三十七)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镇(区)、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部、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上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镇(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其相关机构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约谈有关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部、监察局等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组织部、监察局牵头,环保局参与)。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