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5号)精神,健全完善丽水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准确掌握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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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全文)

2018-01-16 13:2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55号)精神,健全完善丽水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准确掌握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污染源排放状况、潜在的生态环境风险为核心,以“全面设点、全省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为基本要求,以“部门合作、资源共享、测管协同、分工负责”为工作原则,以“完善网络、信息共享、风险防范、精准服务、强化保障”为主要任务,逐步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各有关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互联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初步建成环境要素统筹、标准规范统一、责任边界清晰、天地一体、各方协同、信息共享的丽水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三、主要任务

满足丽水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需要,解决生态环境监测网络范围和要素覆盖不全,建设规划、标准规范和信息发布不统一,信息化水平和共享程度不高,监测与监管结合不紧密等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按照统一监测规划、统一基础站点、统一标准规范、统一评价方法和统一信息发布的要求,制定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制度,以规范化的监测,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一)整合资源,完善网络。

1.整合生态环境监测资源。统一规划建设跨行业、跨区域,涵盖大气、水、土壤、森林、生态、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统一规范、数据互补、资源共享、科学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通过构建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污染源监测体系和生态监测体系,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全面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及时地反映全市的环境质量、污染源排放、生态状况及变化情况和环境风险。丽水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以下简称网络)成员单位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旅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组成,各成员单位按职能职责开展网络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2.构建全市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构建包括全市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及水源地水质、土壤、声环境和辐射环境在内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启动建设地表水自动监测站300个,空气环境质量监测站200个,交通噪声自动监测站100个,城市辐射自动监测站9个。通过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模型演算等手段,开展全市环境质量监测、评价和预报预警。

3.健全全市污染源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包括固定源、面源和移动源在内的污染源监测体系。通过手工采样实验室分析、自动监测、统计核算等手段,开展全市污染源排放监测、评价和监控预警。

4.统筹全市生态监测体系。统筹自然保护区、重点区域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城市、农村生态系统在内的生态监测体系。通过遥感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开展对市县两级行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自然保护区、高山湿地、滩涂、重要农产品产区、生物多样性优先区、城市及城市群等对象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的监测、调查和评估。

(二)全市联网,信息共享。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集成共享机制。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共享部门数据要求,结合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资源整合需求,启动环境信息化大数据中心建设。充分利用市级政务云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收集市直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工作中产生的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等监测数据,建设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专题信息资源库,与市政府工作监测体系对接,建立大数据分析模型,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实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高速汇聚、有效集成、互联互通、共建共享、辅助决策。

2.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依法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和发布方式,确保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强化社会监督。

3.切实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从技术上统一规划、建设和实施,从管理上统一监管和运行维护,切实提升信息安全防护水平。加强环境监测数据及信息的安全管理,建立可靠的数据传输交换通道、有效的数据存储和灾备措施、快速联动的应急响应机制。建立安全工作汇报制度,定期检查各信息资源管理系统的安全漏洞,适时调整安全策略和措施。

(三)科学管理,风险防范。

1.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健全全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加快重点流域、水源地水质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重要湖泊、水源涵养区、地下水等水质监测与预警研究。开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污染物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健全包括水、气、土壤、生物在内的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

2.严密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对污染物超标排放等信息的报警和追踪能力,实现对排污单位的智能化监控。

3.提升生态环境风险监测评估与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调查、监测与评估,对生物多样性优先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典型区域的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开展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新型特征污染物及危险废物、辐射源等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提高环境风险防控、辐射安全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加强耕地质量、农产品产地与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对农田生态系统(包括耕地质量)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的风险监测、预警与评估。

(四)精准服务,严格考核。

1.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管理的测管协同机制。各级相关部门按法定职责,建立部门监测与监管执法联动的测管协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监测在行业环境监督管理中的作用。在应急管理、抢险救援、自然灾害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和重大事件处理工作中,建立应急监测服务于应急处置的协同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和控制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进一步建立健全监测与监察执法的协同配合制度,依法履行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职责,形成监测与执法职责分明、同步联动的工作机制。

2.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会商制度。建立网络成员单位定期会商制度。切实发挥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在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生态安全、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推进资源节约和有效利用等方面的基础作用。加强对生态环境异常情况和污染趋势的跟踪监测、对比分析和工作会商,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和建议。加强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监测分析和工作会商,针对全市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特征污染物、重点污染物等专项监测,为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提供技术支撑。

3.强化生态环境监测成果运用。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质量与评估指标体系,将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环境保护督察、环保目标考核、干部离任审计、生态补偿、环境质量改善激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绿色信贷等领域的重要依据。

(五)稳步推进,强化保障。

1.积极培育和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市场。依法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有序开放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建设项目施工期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服务性监测市场。积极推进公益性环境监测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运行维护等。加强对从事环境监测服务单位和机构的监管,建立“黑名单”制度。依法查处和追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监测技术规范等,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的机构和人员。严禁行政干预,党政领导干部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违纪违规责任。

2.强化环境监测科技创新能力。加强环境监测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和创新平台建设,开展对潜在污染物及其危害的风险分析和评估研究,强化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先进装备与系统的应用,提高生态环境监测立体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鼓励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在环境监测领域的推广应用,借鉴监测科技先进经验,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3.不断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综合能力。继续加强对全市环境监测网络监测机构在编制、能力和运行经费上的投入保障,不断完善丽水市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监测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构建与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保障机制。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重点保障。

四、工作要求

市政府成立丽水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定期研究解决网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工作措施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气象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监测网络和监测工作现状调查,梳理现有监测点位、指标、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情况,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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