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A南京:全市PPP项目的集中采购统一由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苏B无锡:举办全市PPP业务培训 坚持做规范PPP项目
苏C徐州:市级PPP项目储备库和执行库(更新至2017年底)
苏D常州:关于申报2018年入市PPP储备库项目的通知
苏H淮安:92号文之后出台江苏省首份市级PPP强化监管文件
南京:全市PPP项目的集中采购统一由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8〕2号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政务办: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2号)规定,现将《南京市2018—2019年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宁政办发〔2017〕178号)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PPP项目集中采购做如下调整:全市PPP项目的集中采购统一由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3日
政策链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
苏财金〔2017〕92号
省以上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继续实行由省财政厅审核备案并通过省级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已入省库、未列入省试点的PPP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其中区级PPP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在市级以上采购平台实施采购
宁政办发〔2017〕178号
南京:PPP项目和棚改服务采购有一个新变化
无锡:举办全市PPP业务培训 坚持做规范PPP项目
为提高全市各部门对PPP模式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提高项目组织实施能力和监督管理水平,近日,无锡市PPP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全市PPP业务培训。市PPP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级部分行业主管部门、部分市属国有企业和各市(县)、区财政、发改等部门业务负责人共计100人左右参加培训。
培训伊始,领导小组办公室首先作动员讲话。讲话指出,今年出台的财政部50号、87号、92号等文件以及省财政厅92号文件的各项规定都是为从源头上规范PPP工作,是对短期内一些错误认识和违规行为的修正。组织本次培训是为加快国家顶层设计的改革部署在我市更好地贯彻落实,因此要高度重视PPP工作,要统一对PPP发展形势和发展方向的认识。
培训进一步明确了我市PPP项目安排和规范化运作的相关要求,并在工作机制、能力建设、信息公开等方面作了具体布置。培训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聚焦好几个工作发力点:
一是梳理一批PPP项目
优先选择“两个强制”项目以及有现金流或使用者付费项目;
二是坚持做规范PPP项目
要严控“红线”,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10%“红线”的硬性约束
要守住“底线”,严禁各类借PPP变相举债的行为
未纳入省PPP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冠以PPP项目名称
要明确“界限”,对于不属于公共服务的纯商业化项目,以及仅涉及建设、无运营内容的纯工程项目,不能任由其打着PPP旗号“混淆视听”;
三是落实PPP工作的上下联动、定期报告、督查机制和考核机制。
本次培训邀请了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飞律师、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PPP事业部副总裁田鹏先生和唐宪伟先生为大家授课。他们为大家讲授了PPP最新政策及项目运作法律实务解析、PPP模式梳理及案例解析、PPP项目操作流程、物有所值评价方法及在PPP项目中的实际运用等内容。本次培训时间紧凑、内容丰富,为今后操作PPP项目拓宽了视野,创新了思路。
无锡市入省库项目一览表(2015-2017)
红色为采购完成、蓝色为正在采购
徐州:市级PPP项目储备库和执行库(更新至2017年底)
常州:关于申报2018年入市PPP储备库项目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18年入市PPP储备库项目的通知
常财金〔2017〕28号
各辖区财政局、发改委(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苏财金〔2017〕92号)和《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发改委关于建立市级PPP项目储备库及公布2017年第一批纳入储备库项目名单的通知》(常财金〔2017〕25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扩大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现将我市2018年第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纳入市储备库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入库项目
各辖区财政局、发改委、市级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财办金〔2017〕92号和苏财金〔2017〕92号要求,在新建、改扩建项目和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资产项目中筛选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对新申请入库的项目进行严格把关,优先支持“两个强制”项目和存量项目,审慎开展政府付费类项目,确保入库项目质量。对于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等不适宜采用PPP模式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都不得申报入库。
各辖区财政局应及时做好已落地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台账,强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10%“红线”的硬性约束,当PPP项下财政支出责任达到当年一般预算支出10%时,一律不得安排新的政府付费PPP项目。对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政府支出责任,应当符合政府性基金管理相关规定。
二、清理已入库项目
根据部、省文件精神,各级财政、发改部门应组织开展已入库项目集中清理工作,成立集中清理专项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落实专人负责,全面核实项目信息及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PPP项目合同等重要文件资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应予以清退:
1.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或仅涉及工程建设,无运营内容等不适宜采用PPP模式的;
2.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3.不宜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包括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性进展的;尚未进入采购阶段但所属本级政府当前及以后年度财政承受能力已超过10%上限的;项目发起人或实施机构已书面确认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
4.不符合规范运作要求。包括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实施的;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的;未按合同约定落实项目债权融资的;违反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项目资本金、以债务性资金充当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的。
5.构成违法违规举债担保。包括由政府或政府指定机构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的;政府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的;政府及其部门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的;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的。
6.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包括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未准确完整填写项目信息,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未更新任何信息,或未及时充分披露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政府采购等关键信息的。
三、提交资料
(一)申报入库应提交以下资料
1.地方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入库申请报告(市级各有关部门上报的不需提供);
2.申报入库PPP项目情况汇总表(附件1,汇总表电子版请到常州市财政信息网PPP专栏中下载);
3.各项目的初步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二)清理入库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
1.拟退出省PPP项目库项目清理汇总表(附件2,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2.新增拟退库项目本级政府批准文件。
3.各辖区财政部门集中清理工作总结(包含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发现问题、清理退库项目情况、下步思路等)。
各辖区入库申请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各有关部门申请及清理项目直接报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及市有关部门应于2018年1月30日前报送相关申报入库 材料,于2017年12月30日前报送清理汇总表,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邮箱:214608101@qq.com。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联合会审,确定初步入库和清理名单报市PPP领导小组。
市PPP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磊,电话:85681851。
淮安:92号文之后出台江苏省首份市级PPP强化监管文件
市政府关于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7]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简称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淮安实际,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潜力,引导和规范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重诺守信。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框架下,允许政府和社会资本依法自由选择合作伙伴,充分尊重双方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契约自由,依法保护PPP项目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共同维护法律权威和公平正义。明确界定双方在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内的权利义务,在充分协商、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订立合同,并认真恪守合同约定,妥善履行合同义务,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作共赢,风险分担。建立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稳定社会资本收益预期。加强项目成本监测,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确保社会资本有盈利但不暴利。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PPP项目风险,原则上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和最低需求等风险由政府承担,不可抗力等风险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理共担。
(三)维护公益,公平效率。建立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架构,优先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证政府方合理的监督权和介入权,以加强对社会资本的履约管理。始终贯彻物有所值原则,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通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
(四)公开透明,稳妥推进。PPP项目必须坚持程序规范透明,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依法充分披露PPP项目重要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坚持必要、合理、可持续的财政投入原则,有序推进PPP项目实施,控制项目的政府支付责任,防止政府支付责任过重加剧财政收支矛盾。
三、适用范围及运作方式
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和城市基础设施,鼓励采用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一)在垃圾处理、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领域,项目一般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
(二)对于有现金流、具备运营条件的项目,要“强制”实施PPP模式识别论证,鼓励运用PPP模式,注重项目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三)对无现金流、无使用者付费、完全政府付费的项目要从严从紧控制运用PPP模式,防止财政负担过重。
PPP项目主要采用以下运作方式:
1.对存量项目,主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经营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等方式。即将具备条件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政府性债务转换为非政府性债务,盘活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也可运用委托运营(O﹠M)、管理合同(MC)等方式,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或管理费。
2.对新建项目,主要运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和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等方式。即新建公共服务类项目,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收支平衡状况,按照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自身盈利水平、土地出让方式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BOT、BOO、BOOT等运作方式。
四、实施流程
PPP项目实施机构为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一)项目识别阶段
1.项目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拟实施PPP项目的相关资料。新建、改建项目应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项目产出说明和PPP初步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应提交存量公共资产的历史资料、项目产出说明和PPP初步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可会同财政部门从省财政厅PPP咨询机构库中选择第三方PPP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实施方案。
2.项目筛选入库。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对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项目,由财政部门出具初步报告,报同级政府审定后,向省财政厅申报入省PPP项目库。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不得申报入库。
(二)项目准备阶段
1.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风险分配框架、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包括相关合同核心条款)、监管架构、采购方式、财务测算、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等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项目实施机构要会同相关第三方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认真开展实地调研和市场调查,重点做好收入、成本支出等测算工作,力求实施方案中各项数据科学、准确、全面,防止重大疏漏或高估冒算导致估算与预算出现较大偏差的情况。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要开展市场测试工作,广泛征求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实施方案,力争更为科学、合理和具有竞争性。
2.开展模拟审批。参照我市重大建设项目模拟审批办法,项目实施机构要向发改、规划、国土、环保、民防、住建、消防、安监等部门模拟报批项目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防止出现因某一环节误判而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等情况。
3.进行投资评审。按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生成机制相关规定,市级PPP项目由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概算进行评审。重点审查工程概算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防止出现超范围、超标准或高估冒算以及钓鱼工程等现象。项目的概算审定额作为PPP实施方案工程建设费和PPP采购环节限价设定的上限依据。
4.审核实施方案。财政部门牵头组织物有所值、财政承受能力专家小组,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实施机构报送的实施方案、模拟审批意见、评审意见等进行联合审核,重点对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财政部门出具“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验证报告。
5.批准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机构将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部门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部、省示范项目在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核准。
(三)项目采购阶段
1.编制采购文件。实施方案经政府批准后,由项目实施机构组织编制采购文件,并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发布采购公告。PPP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充分竞争。项目实施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包括设置过高或无关的资格条件,过高的保证金等)对民营资本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保证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2.招选社会资本。实施机构将采购文件、实施方案等报政府采购机构批准后,按照程序开展资格预审、招标评标等工作。部、省示范项目在省级政府采购平台进行社会资本招选,其他项目在同级采购平台进行社会资本招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PPP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服务和监督管理,依托政府采购平台和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PPP项目采购信息,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及结果、采购文件、响应文件提交情况及评审结果等,确保采购过程和结果公开、透明。
3.确定社会资本。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就合同中可变细节进行谈判确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者,并形成各方签章的谈判备忘录抄送各级财政部门。谈判工作组应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财务实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择优选择诚实守信的合作伙伴。
4.签订项目合同。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合同中不得出现承诺固定回报及政府兜底等条款。
(四)项目执行阶段
1.设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依法并按照采购文件、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认真履行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等合同义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合同按期履行,防止企业债务向政府转移。
2.进行全程监管。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定期会办制度、通报汇报制度、督查检查制度,对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严格控制建设投资和施工工期。在运营维护期间,项目实施机构应监督项目公司实现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确保项目公司持续运营。
3.开展年度考评。项目实施机构会同财政部门建立政府、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绩效评价体系,制定考核标准,每年按考核结果付费。鼓励聘请第三方咨询机构,每3-5年开展一次中期评估,对项目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依法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收费调价和财政补贴调整的依据。
(五)项目移交阶段
1.实施项目移交。合作期满后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移交资产的性能测试、资产评估、资产交割和登记入账、财务报告等工作,规范做好项目移交。项目实施期间,社会投资
主体出现重大违约,或发生重大不可抗力等事项,需要提前退出的,要合理划分各方责任,妥善做好项目移交。
2.完成绩效评价。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组织项目实施机构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模式运用、监管成效、可持续性、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绩效评价,并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
五、规范推进PPP项目实施
(一)明确“界线”,防止PPP使用范围“泛化”。要合理界定公共服务领域和城市基础设施“边界”,对“边界”之外的,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或者使用者付费可以覆盖成本、市场化运作的项目,不宜实施PPP模式。各县区要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的项目。不得将无内在关联的子项目打包捆绑在一起实施PPP;合作期限低于10年或投资额小于1亿元的项目不宜采用PPP模式。所有采用PPP模式的项目都要纳入省PPP项目库管理,否则不得冠以PPP项目名称。
(二)守住“底线”,防止PPP运营内容“淡化”。PPP项目要以运营为核心,发挥社会资本优势,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无运营内容的PPP项目,实质是变相的“BT”项目,是变相举债,要严格禁止。要审慎开展完全政府付费项目,对不包含运营内容、无绩效考核机制、社会资本不实际承担项目运营风险的项目,不得安排财政资金。
(三)严控“红线”,防止PPP支出上限“虚化”。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不超过10%是政策“红线”。各县区政府要认识到位,严格把关。要统一执行口径,及时公开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有关数据。要建立支出责任台账,及时记录、全面反映本地区PPP项目(包括已落地、已入库未落地和拟入库项目)总量、财政支出责任总额及占比情况,对于接近或超出10%“红线”的县区要进行风险预警。各县区在各自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控制支出责任。
(四)筑好“防线”,防止PPP支出责任“固化”。要贯彻风险分担原则,防止政府兜底项目全部风险。各县区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通过“工程可用性付费”+少量“运营绩效付费”方式,提前锁定政府大部分支出责任;不得对PPP项目提供担保或者出具任何还款承诺。对政府付费或可行性缺口补助在项目合作期内未连续、平滑支付,导致某一时期内财政支出压力激增的项目、项目建设成本不参与绩效考核,或实际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部分占比不足30%,固化政府支出责任的项目,不得申报入库。
六、保障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县区要建立政府牵头,财政、发改、住建、交通、城管、教育、民政、规划、国土、环保、水利、农委、旅游、审计等部门参与的PPP项目协调推进机制,保障PPP项目的顺利推进。PPP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PPP项目储备、推介和沟通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开展PPP工作,主要负责总体工作推进、实施方案、合同文本审核等,并定期对各地PPP项目入库、签约、实施情况进行专题通报,做好PPP项目档案管理等基础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是PPP项目推进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职责分工。涟水、盱眙、金湖按省管县体制负责本辖区内PPP项目实施,在县级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清江浦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以及各开发园区PPP项目实施方案需报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备案,在市级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清江浦区、淮安区、淮阴区、洪泽区在辖区财政核算财政支出责任并安排支出预算;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宁淮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在市本级核算财政支出责任,但在园区财政安排支出预算。市财政局(PPP管理中心)负责对各区PPP项目进行督查指导。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立项、投资规模审核等工作;税务部门应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土部门应实行多样化土地供应,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法制部门负责对PPP项目实施方案和合同文本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其他部门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强化预算保障。各县区应针对政府付费、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不同支付机制,将项目涉及的运营补贴、经营收费权和其他支付对价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中期财政规划,在政府财务报告中进行反映和管理,并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报告。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将合同中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报请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草案,经本级政府同意后报本级人大审议。
(四)加强项目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不同领域的行业技术标准、公共产品或服务技术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质量和价格的监管。同时会同各级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开展中期绩效评估,最终促进实现项目绩效目标。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五)加强能力建设。大力培养专业人才,加快建立政府部门、高校、企业、专业咨询机构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财政部门要加强PPP业务培训指导和政策解读,切实提高政府部门和项目单位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操作水平。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开展业务人员培训。积极培育和引入为PPP项目提供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和专家库,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提高PPP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2日
本周,江苏省PPP项目又包含哪些呢?涉及环保的污水治理、餐厨废弃物处置、综合管廊项目等。
原标题:江苏省PPP项目周报(2018年1月8日-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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