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进行了统一规定。该《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对于拟申报和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办法》除规定园区要符合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危险废物管理经营达到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等条件外,还要求三年内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环发〔2017〕318号
各市环保局、科技局、商务局:
现将《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环境保护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商务厅
2017年12月25日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促进工业领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根据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09〕83号),参照《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以下简称“生态工业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建设,符合本办法要求,并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查,被授予相应称号的新型工业园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建设、验收、命名和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组成。领导小组负责生态工业园区的批准建设、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省科技厅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指导办公室和省商务厅开发区管理处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科技标准处,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综合管理,以及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创建。
第二章申报和创建
第五条生态工业园区创建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国家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水平较高、具有特色的市级工业园区或其他特色园区。
(二)具有法定边界和明确的区域范围,具备统一的区域管理机构。经济开发区须符合省商务厅相关管理要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须符合省科技厅相关管理要求,其他园区须符合各级政府的相关管理规定。
(三)园区主要产业形成集群,主导产业明显,有一定的产业共生特征和生态工业雏形。园区的供热(冷)、给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能够集成共享。
(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三年内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园区完成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按照ISO14001的要求建立了园区环境管理体系。园区内危险废物管理、经营达到国家规范化管理要求。
(五)园区内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第六条开展创建的园区应自行或委托编制《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建设规划应对照《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考核指标及重点支撑项目。
第七条拟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园区,向园区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提交创建申请和环境守法承诺书,由市级环保、科技、商务部门出具园区创建推荐书。
申报材料一式四份,包括:
(一)市级环保、科技、商务部门出具的园区创建推荐书。
(二)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园区创建申请。
(三)园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环境守法承诺书。
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承诺园区有效地贯彻执行了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政策,未发生严重污染环境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二是承诺园区内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三是承诺该工业园区具有完善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环境应急保障措施。承诺时间段为申请创建之日前三年内。
(四)工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完成情况证明:提交符合工业园区规划范围的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对于申请时规划范围的规划环评批复已经超过5年的,应提交跟踪环评或者后评价的相关文件。
(五)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
园区将申报材料报办公室,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提请领导小组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园区的建设规划通过专家评审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批准园区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未通过论证的建设规划可在修改后,重新申请论证。
第三章建设、验收和命名
第八条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规划和批复要求进行建设。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过程中,若需对指标和重点支撑项目作调整的,园区应报办公室备案,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重新组织论证。
园区应在每年6月底向办公室提交上年度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年度自评价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环境状况、建设进展、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取得的建设经验、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等。
获批开展建设的生态工业园区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建设目标、任务、内容、进展及成效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园区应结合建设规划和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建设规划阶段目标和标准要求的,由园区向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工作报告。主要包括园区的社会、经济、环境现状,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情况等。
(二)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规划中的阶段目标、规划项目完成情况,标准中基本条件和具体指标符合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园区生态产业的建设完善、主要能源和资源的消耗水平及其变化、园区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的变化、主要污染物特征和产排污量的变化、区域环境质量的变化、园区组织管理保障体系的完善等内容。评价以建设规划获得批复当年为基准年。
(三)其他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条办公室应对材料开展预审,符合要求的组织专家对园区开展技术核查,形成核查意见。核查内容包括:
(一)评价指标数据支撑材料的全面、完整、真实性;
(二)指标计算方法正确性和结果准确性;
(三)园区重点支撑项目的真实性与运行有效性;
(四)年度工作报告内容、数据与验收申请材料的一致性。
技术核查中发现问题的,园区应立即组织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在通过技术核查后,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园区开展现场验收。园区所在市环保、科技、商务部门参与现场验收工作。技术核查与现场验收可合并开展。
第十二条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在山东环境网站等媒体公示拟命名的园区相关信息,同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时间为15个自然日。
公示期间若收到与园区创建相关举报信息,由办公室委托市级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举报信息属实且导致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绩效评价结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
第十三条办公室将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园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审批的园区,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发文予以命名。
第十四条未通过验收的园区,园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自获得批准建设起满5年没有通过验收的园区视为建设未完成,不再列入建设园区名单。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获得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应专门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生态工业园区运行阶段的相关工作,并完成规划后续建设内容。园区应形成长效机制,确保生态工业园区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生态工业园区应积极配合各级环保、科技、商务部门推广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发布相关数据和信息。积极参加相关培训、交流、产业对接活动,加强园区间的交流、合作和互鉴。
第十七条领导小组对已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每3年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由办公室组织实施,采取园区自查和办公室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复查不合格的园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命名。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对有以下情况的生态工业园区撤销其称号并予通报,处于建设阶段的从批准建设园区中除名,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设:
(一)园区内发生严重环境违法事件,或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园区发生重大变化,不能达到生态工业园区要求的;
(三)不按时提报年度自评价报告或报告内容弄虚作假的;
(四)收到与园区创建相关举报信息,经核实不能达到园区建设要求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批准开展建设的园区,两年内按照原办法验收,两年后按照本办法验收。
第二十条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的园区不再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环保厅、省科技厅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附件: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标准
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考核标准
本标准根据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的特点,规定了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基本条件、评价指标和数据采集与计算方法,适用于指导山东省省级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管理。
一、基本条件
1.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园区有环保机构及专职人员,具备明确的环境管理职能。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园区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实绩考核。
3.园区主导产业链条完整性、稳定性良好,产业关联性较好,园区的工业生态系统运行稳定、高效。园区内企业间的资源共生量占园区资源消耗量的比例不断提高。资源共生包括园区企业间废水交换及再生回用,能源回收及梯级利用,副产品交换及资源化等。
4.园区经济保持持续增长。具有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
5.园区内生态保护目标得到必要的保护。
6.化工园区应满足《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鲁政办字〔2017〕168号)的有关要求。
二、考核指标
(一)本标准的评价指标包括必选指标和可选指标。
(二)评价方法
生态工业园区应完成表1内全部必选指标和相应的可选指标,至少23项。园区根据自身发展特点自行选择适合的可选指标。园区验收时的考核指标应与《建设规划》所选指标保持一致。
(三)指标数据的获取和计算方法
1.指标数据的获取
园区管理机构应指定或专门设立职能部门,负责评价指标涉及数据的调查收集、汇总统计工作,并协调各关联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测算评价指标所需的相关数据,应尽量从法定统计渠道或统计文件中获取;无法获取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数据收集统计工作机制。
2.指标的计算方法
(1)园区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例
指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总产值与园区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值。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科技部门、统计部门
(2)人均工业增加值
指园区内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人均创造的工业增加值。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3)园区工业增加值三年年均增长率
指园区工业增加值的三年年均增长率。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4)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增加值占园区GDP比例
指园区内的资源再生利用产业的增加值占园区GDP的比重。
其中,资源再生利用产业是以保障环境安全为前提,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运用先进的技术,将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转化为可重新利用的资源和产品,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产业,包括废物转化为再生资源及将再生资源加工为产品两个过程。
数据来源:工信部门、统计部门
(5)工业园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率
指园区内重点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总数占重点企业总数的比例。
其中,重点企业是指《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16号令)中规定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发布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包括园区从建设规划基准年到验收年公布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中的全部企业)。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环保、园区管理部门
(6)建设规划实施后新增构建生态工业链项目数量
指自省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基准年之后,园区建设规划范围内新增以构建生态工业链为目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设备更新及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如资源循环、梯级利用项目,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和园区工业企业间资源、代谢物梯级利用等。项目在验收年应实现稳定运行。
数据来源:园区管理机构、环保部门
(7)具备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指园区内所有工业企业废水都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进入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区内或区外)。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8)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工业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的,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以及园区外运送至园区内进行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得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环保部门、经信部门和发改部门
(9)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率
指园区内资源再生利用产业企业对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程度,即园区内资源再生利用产业企业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量与再生资源收集量的比值。
其中,资源再生利用产业是以保障环境安全为前提,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目的,运用先进的技术,将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转化为可重新利用的资源和产品,实现各类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的产业,包括废物转化为再生资源及将再生资源加工为产品两个过程。
再生资源是指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再生资源。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环保部门、经信部门和发改部门
(10)单位工业用地面积工业增加值
指园区内工业企业的单位工业用地面积产生的工业增加值。
其中,工业用地面积指园区内工业企业按照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工业用地并已投入生产的土地面积,包括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的用地,以及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设施的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国土部门、统计部门
(11)单位工业用地面积工业增加值增长率
指园区内工业企业单位工业用地面积产生工业增加值的三年年均增长率。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国土部门、统计部门
(12)综合能耗弹性系数
指园区内工业企业综合能耗总量建设期年均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增长率的比值。
其中,综合能耗总量指园区内所有工业企业消耗的能源总和,包括煤、油、电等各种形式能源的消耗量,并按统计部门规定的系数折算成标准煤进行统计。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环保部门
(13)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指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的单位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综合能耗量。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环保部门
(14)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指园区内工业企业的可再生能源使用量与能源消耗总量的比值。
其中,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或重复利用的一次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氢能、风能、波浪能以及海洋表面与深层之间的热循环等非化石能源。仅包括人们通过一定技术手段获得的,并作为商品能源使用的部分。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15)新鲜水耗弹性系数
指园区内工业企业的工业用新鲜水量建设期年均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增长率的比值。
其中,工业用新鲜水量指园区内工业企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取自任何水源被该企业第一次用于生产和生活的水量总和,不包括生活用水单独计量且生活污水单独排放(不与工业废水混合)的部分。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环保部门
(16)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
指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的单位工业增加值所消耗的新鲜水资源量。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环保部门
(17)工业重复用水率
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内,园区内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工业重复用水量与工业用水总量的比值。
其中,工业用水重复利用量指园区内工业企业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使用的所有未经处理和处理后重复使用的水量的总和,即循环水量和串联水量的总和。循环水量指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生产过程中已用过的水,再循环用于同一过程的水量。串联水量指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或使用后的水,在用于另一单元或系统的水量。
工业用水总量指园区工业企业在确定的用水单元或系统内,使用的各种水量的总和,即工业用新鲜水量和工业重复用水量之和。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环保部门
(18)再生水(中水)回用率
指园区内再生水(中水)的回用量与污水处理厂排放总量的比值。
其中,再生水(中水)指对经过或未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的集纳雨水、工业排水、生活排水进行适当处理,达到规定水质标准,可以被再次利用的水。在此指经过园区内污水处理厂处理再经再生工艺净化处理后,达到再生水水质标准的水。回用指用于地下水回灌、工业、农业、林业、牧业、城市非饮用水、景观环境用水等用途。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19)工业园区重点污染源稳定排放达标情况
指园区内重点污染源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情况。
其中,重点污染源是指环境统计中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是指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0)工业园区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地方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指园区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地方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其中,重点污染物指从建设规划基准年到验收年国家总量控制要求的污染物种类为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1)工业园区内企事业单位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数量
园区从建设规划基准年以来,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次数。
其中,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指根据《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中的规定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2)环境管理能力完善度
指园区环境管理能力的完善程度。以下4项内容每一项完成完善度为25%,4项均达到则完善度为100%。(1)园区设有环境保护职能部门;(2)具备明确的环境管理职能;(3)将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园区行政管理机构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4)具备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
数据来源:园区管理机构
(23)工业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指园区范围内各工业企业安全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含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量)之和与当年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的比值。
其中,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危险特性,以及不排除具有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液体或其他形态的废物。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是指企业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工业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工业固体废物安全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包括园区内的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量以及运送至园区外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废物量。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以及园区外运送至园区内进行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得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
(24)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
指园区内工业企业排放的各类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的算术平均值。
其中,主要污染物指从建设规划基准年到验收年,国家政策明确要求总量减排和控制的污染物,包括COD、SO2、氨氮、NOX等。
某种主要污染物排放弹性系数,指园区内工业企业排放的某一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期年均增长率与工业增加值建设期年均增长率的比值。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环境统计数据)、统计部门
(25)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削减率
指园区内工业企业产生的单位工业增加值所产生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年均削减率。
计算公式如下:
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根据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计算公式为:
二氧化碳排放量=(燃料消费量(热量单位)×单位热值燃料含碳量-固碳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碳氧化率
其中,燃料消费量=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国际航海(航空)加油-库存变化;燃料消费量(热量单位)=燃料消费量×换算系数
(燃料单位热值);燃料含碳量=燃料消费量(热量单位)×单位燃料含碳量(燃料的单位热值含碳量);固碳量=固碳产品产量×单位产品含碳量×固碳率;净碳排放量=燃料总的含碳量-固碳量;实际碳排放量=净碳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的碳氧化率。固碳率是指各种化石燃料在作为非能源使用过程中,被固定下来的碳的比率,由于这部分碳没有被释放,所以需要在排放量的计算中予以扣除;碳氧化率是指各种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被氧化的碳的比率,表征燃料的燃烧充分性。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参照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表2)。
数据来源:统计部门
(26)单位工业增加值废水排放量
指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的工业废水量,不包括企业梯级利用的废水和园区内居民排放的生活废水。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27)单位工业增加值固废产生量
指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其中,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半固体和高浓度液体状的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危险废物、尾矿和其它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其它废物包括污泥、工业垃圾等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垃圾包括机械工业切削碎屑、研磨碎屑、废沙型等;食品工业的活性渣;硅酸盐工业和建材工业的砖、瓦、碎砾、混凝土碎块等。污泥是指工业废水处理中所排出的固体沉淀物(以干泥量计)。
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以及园区外运送至园区内进行安全处置或综合利用得的工业固体废物量。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统计部门
(28)园区绿化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园区内各类绿地的总面积占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数据来源:城市建设部门
(29)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度
指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完善程度。以下4项内容每一项完成完善度为25%,4项均达到则完善度为100%。园区管理机构应:1.开展园区环境风险评估;2.编制较完善的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3.整合园区应急资源,建立综合性或者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和装备;4.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专项培训,定期组织开展跨行业、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化工、电镀、印染等园区或者上述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应增加建立环境风险监测预警平台,每项20%。
(30)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率
指园区内,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企业事业单位数量,占园区纳入该办法要求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数量的比例。各企业环境信息应当通过园区统一的平台予以公开。
计算公式如下:
数据来源:环保部门、园区管理机构
(31)生态工业信息平台完善度
指园区在园区管委会网站创建生态工业园区信息专栏或建立园区专门生态工业信息网站,以及该信息平台建设的完善程度。其中,生态工业信息平台是指依托于互联网技术用于发布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相关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
以下5项内容每一项完成完善度为20%,5项均达到则完善度为100%。1.定期发布生态工业园区推进和管理的各项工作信息,以及年度工作报告等;2.每年发布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各项指标数据和达标情况;3.发布工业园区内企业在生态工业、清洁生产方面的先进技术、经验总结(主要指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等方面);4.园区内废物或低位能量产生、供需和流向信息;5.定期公开园区内重点排污单位的相关信息,公开信息的内容和要求见《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
数据来源:园区管理机构
(32)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指园区管理机构应对建设生态工业园区的理念进行宣传,组织开展的以生态工业园区建设为主题(包括生态工业、节能减排、循环发展、低碳环保等)的宣传活动,活动形式多样(包括讲座,发放宣传手册、宣传单,展板海报等),宣传活动每次参与人数不少于园区从业人口的千分之一。园区管理机构应把每次活动的相关材料、照片进行存档保留。
数据来源:园区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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