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近日,湖北省环保厅发布了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决定在湖北省阳新县、大冶市等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详情如下: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的县(市)
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85号 )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阳新县、大冶市等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阳新县、大冶市等2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集中的县(市)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镍、总砷、总汞、总铬特别排放限值;《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中的水污染物总铬、六价铬、总镍、总镉、总银、总铅、总汞、总锌、总铜、总铁、总铝、石油类特别排放限值;《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中的水污染物总锌、总锰、总汞、总银、总铅、总镉、总镍、总钴特别排放限值。
执行起始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公告发布之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建设项目,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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