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宿迁市政府印发《宿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文如下: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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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8-01-02 16:2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江苏宿迁市政府印发《宿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要求,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全文如下: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是生态环境重要的基础,是建设生态宿迁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绿色、协调、创新的发展理念,立足我市实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摸清土壤污染底数为基础,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严防新增土壤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坚实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铅、汞、铬、砷等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下降比例达到省要求。

、查清土壤污染状况,夯实信息化基础

(一)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启动详查工作,制定土壤污染详查方案,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布点,确定检测单位,完成土壤和秋季农产品采样;2018年完成农用地污染详查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各县、区(含开发区、新区、园区)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落实,不再列出)

对耿车等废旧物资加工集中区、沭阳循环经济产业园、宿迁生态化工科技产业园等重点区域及其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组织专项调查,2018年底前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参与)

针对我市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以及农药、铅酸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下半年起开展调查工作,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根据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以耕地为重点,针对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进一步调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评价,有序推进我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划定结果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并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更新。(市环保局、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

在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区全覆盖基础上,自2017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监测,每5年所有点位覆盖1次。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动态优化管理,充分结合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变化情况,定期对点位进行动态优化调整,确保监测点位的科学性和代表性。2017年,开展市级土壤实验室建设,2018年上半年基本形成土壤和农产品污染监测能力。在大宗农产品主产区、永久性“菜篮子”工程蔬菜基地同步监测土壤和农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建设全市土壤环境“一张图”系统。

利用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相关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耕地质量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我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土壤环境“一张图”,在“互联网+绿色生态”体系中,遵循统一标准规范,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业生产、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再开发提供科学支撑,力争2018年年底完成。(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强化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四)保障受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构建高质量的农田防护林网并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对位于工矿企业周边、城市郊区、交通要道两边等区域的水稻、蔬菜等敏感作物开展重金属专项检测,实施风险管控。加强对农民、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引导和鼓励各类为农服务组织开展专业化、社会化服务,通过科学化、专业化的生产,减少产地污染,提升农产品安全生产水平。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省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五)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对受控的重污染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面积达到省要求。(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参与)

(六)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经济林地、果园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大生物农药、引诱剂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果园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控制污染源、选择栽植抗污染的树种等措施。(市农委、市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环境风险

(七)严格用地准入。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八)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已经收回的,由市或县、区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或县、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九)推行建设用地按用途明确管理。

自2017年起,各县、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信息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2017年完成市区原磷肥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工程。(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开展联动监管。

全市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2017年底,制定完成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联动方案。(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减少存量

(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县、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

(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各县、区要把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作为重点,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动态项目库。组织制定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市、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于2017年11月底前报省环保厅备案,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同时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十三)试点推进治理与修复。

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实施宿城区基本农田生态修复示范工程和耿车等废旧物资加工区域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确保2019年底前完成,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面积达到省要求。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建立台账制度,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确保污染土壤得到有效处理处置,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参与)

(十四)建设综合防治先行区。

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从源头防控、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由县、区编制先行区建设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五)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各县、区环保部门应要求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辖区内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各县、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参与)

五、严格土壤污染源管理,预防污染发生

(十六)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各地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2018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对用地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各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每5年完成一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频次。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出现下降时,相关责任方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进行风险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十七)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各类企业,特别是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化工、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地下管线和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八)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厂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加强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企业的放射性废渣、废水的监管。(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十九)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尾矿、含放射性废渣、工业副产石膏、磷石膏、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粉煤灰、冶炼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循环利用企业直接融资和信贷支持,开展园区内工业固体废弃物利用简化相关审批程序试点,使工业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和利用。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按照“彻底禁、禁彻底”的原则,依法取缔非法电子废物、废金属、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禁止非法进口废物进入宿迁市。(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国税局参与)

(二十)强化涉重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落实国家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有关要求,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区专项整治,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省要求。(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

(二十一)减少农业生产污染。

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行绿色防控和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科学用药水平。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选择部分县、区开展试点,2020年推广到全部县。全面推广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推广成熟适用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模式,提升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零增长行动,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试点建立废旧农膜回收机制,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管理体系,鼓励企业参与回收。扶持一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及再利用企业,探索建立试点区域的企业、农户及专业合作组织回收残膜补贴机制。(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指导督促各地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引导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因地制宜推广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全面推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做好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利用发展模式。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80%以上。(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功能区管理,开展灌溉用水水功能区水质监测,组织推进水功能区达标建设,改善农产品主产区、永久“菜篮子”基地等的灌溉水水质。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市水务局牵头,市农委参与)

(二十二)推进生活污染治理和资源化利用。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制度,完善“组保洁、村收集、镇集中、县(区)转运、市(县)处理”的城乡统筹生活垃圾处理体系。加强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厂的运行监管,提高环卫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堆放)场,开展规范化封场整治。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统筹布局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推进垃圾向资源化集约利用转变。全面建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管理体系,保障餐厨废弃物规范化收运、密闭化转运、无害化处置、资源化利用,市区2017年建成,2018年全覆盖,县2020年全面到位。(市城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2018年底前市区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2020年底前各县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鼓励社会资源协同处理处置污泥。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优先采购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堆肥产品。鼓励污泥耦合干燥后掺入煤电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进行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强化废铅酸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水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参与)

六、严格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打击污染行为

(二十三)加大执法力度。

以重点监管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农用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区域为重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及倾倒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结合我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历史遗留地块,开展土壤污染专项整治工作,采取管控措施,严防土壤污染扩散,杜绝环境安全隐患。(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各级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要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机制,健全联席会商、信息共享、常设联络员等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等参与)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重点加强化工园区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建设。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每2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等参与)

各县、区应将土壤污染应急纳入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强化土壤污染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七、严控新增土壤污染,保护各类未污染用地

(二十四)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全面落实《宿迁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符合主体功能定位。推进市县及园区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定位,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划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强化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对生产力布局和资源环境利用的空间引导与约束,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入园进区”,严禁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推进相关行业企业向专业园区搬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开展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行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规划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化工、铅蓄电池、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与城乡发展一体化、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加快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加快推进废弃物集中处置,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生产过程协同处理城市及产业废弃物,重点解决金属表面处理的含磷污泥等突出问题。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委等参与)

(二十五)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县、区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二十六)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区,市有关部门要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开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二十七)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各地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排污口整治,依法严查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相关责任方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八、加强技术研发,推动科学治土

(二十八)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

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污染生态效应、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土壤调理剂、钝化剂筛选,以及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人体健康关系等方面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诊断、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污染应急处置等技术研究。(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十九)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建设。

通过整合高校、科研机构人才资源,建立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库和专家库。建立高层次土壤环境管理、科研、监测、调查评估和治理与修复等专业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打造高水平的土壤污染防治人才队伍。(市环保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特点及其区域分布,针对多环芳烃、石油烃、农药、重金属等典型污染类型的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分批实施2~3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在全市推广国家鼓励发展的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技术装备。(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转化。开展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检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等风险管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一)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自2017年起,开展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单位登记与信息公开工作。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的信用评级制度,土壤实验室、区域性监测站委托第三方托管运行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工商局等参与)

九、强化责任落实,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二)明确主体责任。

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各县、区是实施行动计划和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于2017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农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区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三)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辖区、本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汇总市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报告,每年1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省环保厅报告。探索建立我市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特别是省属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三十五)促进多元融资。

市级环保引导资金使用向土壤污染防治倾斜,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测网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区,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区予以适当奖励。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等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支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农开局等参与)

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优先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实施耕地地力提升项目(市农委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六)严格评估考核。

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与各县、区和市各有关部门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县、区和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县、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要约谈有关县、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参与)

在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大失误,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地区部门和领导干部实施责任追究。(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十、完善参与机制,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三十七)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各县、区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等参与)。

(三十八)推动公益诉讼。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且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市检察院牵头,市法院、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十九)开展宣传教育。

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气会,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我市土壤环境状况。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粮食局、市科协等参与)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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