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下午,南京市水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新修订的《南京市排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记者了解到,《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农村污水处理、阳台污水排放等在《条例》中被明确规范。
市水务局副局长葛玲在发布会上介绍,12月2日,经修订的《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正式颁布,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南京市排水条例》)
明确排水工作城乡统筹原则 农村污水处理划入条例范围
葛玲介绍,原《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自2005年制定以来,尽管对我市排水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法规依据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一些排水管理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亟待通过修订完善《条例》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依法进行规范。此次修订的《条例》删除了原《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中的“城市”和“管理”,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在有关排水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中,明确提出了城乡统筹。
对于面广量大的农村地区,《条例》也明确提出“靠近城镇公共排水管网的农村,其排放污水应当就近接入城镇公共排水管网;其他农村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等给予指导”,“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应当逐步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标准及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新、改建阳台应单独设置污水管道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针对阳台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对水环境造成污染的现象,《条例》规定“新建、改建住宅的阳台(平台)应当单独设置污水管道,并纳入统一的污水收集系统”,“已建成住宅的阳台(平台)未依照前款规定单独设置污水管道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在改造或者整治时增设污水管道”,以加强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
此外,《条例》还对排水设施竣工验收、污水污泥管理、排水设施保护等进行了规范。
延伸阅读:
《南京市排水条例》
原标题:《南京市排水条例》明年3月起施行 新、改建阳台应单独设置污水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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