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年度自备水源供水单位污水处理费和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南京市自备水源供水单位污水处理费和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江苏省财政厅、物价局、住建厅、水利厅、环保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南京市财政局、物价局、建委、水务局、环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财综[2016]596号)、《关于实施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政策的通知》(宁价工[2016]262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告如下;
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一、南京市自备水源供水单位应按照《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用水等污水处理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工[2015]106号)文件要求,按照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价格为1.42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污水处理费价格为1.95元/立方米的标准做好所供水范围内的用水户污水处理费代收代缴工作,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所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应及时上缴至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指定财政账户,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污水处理费,同时按月上报污水处理费收费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对收费工作的核查、审计。
二、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按照污染者付费、多排污多付费原则,实行差别化征收。被环保部门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的标准基础上加收0.6元/立方米;被评为黑色等级及连续两次(含)以上被评为红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在现行基础上加收1元/立方米;被评为绿色、蓝色、黄色等级的企业,污水处理费执行现行标准不变,各供水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涉及污水处理费加收企业月度用水量。
三、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将不断加强对自备水源供水单位污水处理费和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日常监管和动态考核,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企业,管理部门将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相关业务联系部门: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规费征收科,联系电话(传真):52265376;联系地址:秦淮区虎踞南路58号-1六楼(邮编:210004)。
南京市供水节水管理处
2017年12月27 日
原标题:关于做好2018年度自备水源供水单位污水处理费和重污染企业差别化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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