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江苏宿迁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涉及家具制造、机动车维修、白酒生产、木材加工、餐饮及金属制品六大行业。其中对VOCs排放及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宿环发〔2017〕162号关于印发宿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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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等六大行业注意——江苏宿迁环境准入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发布

2017-12-07 13:20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江苏宿迁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涉及家具制造、机动车维修、白酒生产、木材加工、餐饮及金属制品六大行业。其中对VOCs排放及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及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

宿环发〔2017〕162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及

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县、区环保局,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全市家具制造、白酒生产、木材加工、金属制品、餐饮行业和汽修行业等6大重点行业环境管理,统一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和污染防治要求,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我局制定了家具制造等6大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导则),经局长办公会审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

1.《宿迁市家具制造行业环境准入导则》

2.《宿迁市机动车维修业环保准入导则》

3.《宿迁市白酒生产企业环境准入导则》

4.《宿迁市木材加工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5.《宿迁市新建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导则》

6.《宿迁市金属制品行业环保准入条件》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1月14日

宿迁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11月14日印发

宿迁市家具制造行业环境准入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切实改善我市家具制造行业环境污染现状,规范家具制造行业环境管理,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宿迁市家具制造行业环境准入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全市新建、改扩建家具制造企业(不包括为家具制造提供原料的生产活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投产后相关的环境监管活动。

第二章选址

2.1新建家具制造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工业集中区名单由宿迁市环保局和县(区)政府共同确定。工业园区或乡镇工业集中区须进行区域的规划布局,编制规划,并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2.2新建、改扩建家具制造项目应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保护、生态保护红线等规定要求。

2.3家具制造行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满足环评文件规定的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民、学校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敏感保护目标。无涂装工艺的家具制造项目,应满足至少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有涂装工艺项目的,其周边应满足至少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

2.4企业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区域环境质量

3.1新建、改扩建家具制造项目所在区域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二类区及以上标准。

3.2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应围绕超标因子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综合治理;未达标前,不得新建家具制造项目。

第四章生产

4.1家具制造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等相关要求,采用新工艺。

4.2家具制造项目使用的涂料应满足当前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即新建家具制造项目须使用水性、高固份、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或采用喷塑工艺,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

4.3家具制造项目较集中园区鼓励配套建设对外服务的表面涂装生产线。

第五章污染防治

5.1项目配套的大气污染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运行应符合《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要求。

5.2配套有喷漆室和烘干室的企业,其喷漆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闭的围护结构体,并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

5.3企业配套的废气污染控制措施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得低于75%,并满足《江苏省表面涂装(家具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2-2016)》的要求,无异味,不扰民。

5.4产生粉尘的工段需配套高效布袋除尘装置,确保粉尘达标排放。

5.5加强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粉尘及VOCs的控制,满足国家与地方规定的标准要求。

5.6需要配套加热烘干的,需使用清洁能源作为燃料,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家具制造项目较集中园区应逐步实现集中供热;区域暂未实现集中供热,建设项目应使用成型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并配套高效布袋除尘装置。

5.7合理配置废气排放筒设施。

5.8区域应有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企业排放的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其他一般生活污水接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

5.9生产过程中产生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应妥善处置。根据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对各类固废进行分类收集、规范暂存、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5.10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有关控制要求。

5.11企业排放的废水COD、氨氮以及废气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章附则

6.1本《导则》由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6.2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机动车维修业环保准入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规范我市汽车维修行业环境管理,协调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公众健康,围绕宿迁市生态经济示范区、“江苏生态大公园”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宿迁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环境污染防治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全市机动车维修行业(含汽车清洗)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环境监管活动。

第二章选址

2.1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2禁止使用学校(含幼儿园)、医院、居住区、办公区等敏感保护目标所在场地、房屋等作为机动车维修作业场所,并与居民区等敏感目标边界直线距离不得小于30米。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

2.3建设项目应符合环评公众参与的要求。

2.4符合其它环保法律法规规定。

2.5取缔无维修许可证从事汽车维修的建设项目。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3.1建设项目应实行雨污分离、清污分离,禁止洗车废水、维修车间地面冲洗废水、汽车湿磨废水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或附近水体。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3.2清洗汽车场所四周应设置环形集水沟,含油废水须经油水分离系统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分离出的油污、油泥、含油废渣等应作为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3.3喷(涂)漆车间应建设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

3.4所有废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与其他一般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不具备接管条件的,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污水,达标后按规定外排。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

4.1按照《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有关规定,调漆、喷漆、烤漆、烘干等作业应当在密闭空间(如喷漆房)或者设备中进行,并配备挥发性有机物(VOCs)收集和处理系统,减少无组织排放。同时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做到车间外无异味、不扰民和对外环境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打磨工序须布置在密闭的车间内,并配套废气收集与处理系统,鼓励建设项目采用无尘干磨技术。喷漆过程应选用传递效率高的喷枪,喷枪传递效率不低于50%。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

4.2VOCs应集中收集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排放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有关要求。VOCs废气宜采用活性炭吸附法、分子筛吸附法、焚烧法、生物处理法等工艺进行处理。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喷漆量或实际监测结果定期更换吸附剂,更换下来的废吸附剂应作危废处置。废气排放口应高于附近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建筑3米以上。

4.3禁止使用油性漆。鼓励建设项目依照工艺、质量要求选择合适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如采用水性漆、高固体份涂料、粉末涂料等)。含VOCs原辅材料(如油漆、溶剂等)在运输、转移、储存等过程中应保持密闭,使用过程中随取随开,用后应及时密闭原料桶,以减少物料挥发。

4.4喷漆后的车辆应烤漆干燥,禁止阴干。喷、烤漆房等安装的废气净化装置,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更换滤料,并建立管理台帐。

4.5产生VOCs等有机废气的建设项目应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

4.6整车和发动机运行调试、排气检测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后排放。打腻子及打磨过程中必须采用粉尘及VOCs收集处理设施,严禁无组织排放。

4.7烤漆房须采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励采用节能型红外线烤漆房。严禁将废机油等混入加热燃烧设备中直接燃烧。

4.8鼓励建设项目实施绿色汽修设施设备及工艺的升级改造,使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

4.9汽车空调维修应配备专业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加注设备,实现汽车空调冷媒循环利用或回收处置。

第五章噪声污染防治

5.1合理布局备用发电机、空压机、中央空调机组、冷却塔、各类风机、水泵等高噪设备,并采取有效降噪措施,实现厂界达标排放。厂界噪声应满足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有关控制要求。

5.2距离居民住宅较近的、含车身清洁维护的机动车维修建设项目,不得在室外和日常作息时间(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二时至次日七时)段进行洗车及其它高噪声作业。

第六章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6.1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和手套、废油漆、废有机溶剂、废活性炭、废含铅酸蓄电池等属于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其储存、处置、运输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以及《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

6.2建设项目应设置危险废物专用储存间,危险废物要分类收集,并张贴警示标识。

6.3建设项目应将危险废物转移给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不得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混入生活垃圾或随意丢弃。

第七章附则

7.1本《导则》由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7.2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白酒生产企业环境准入导则

为规范我市白酒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白酒产业环境保护工作,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提高质量、强化治理、推进减排、促进技术创新的原则,特制定本准入导则。

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国家发改委令2013年第21号)。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4号令)。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四)《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

(五)《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

(六)《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七)《清洁生产标准白酒制造业》(HJ/T402-2007)。

(八)《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

(九)《白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征求意见稿)》(2016)。

(十)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十一)《取水定额第15部分:白酒制造》(GB/T18916.15-2014)。

(十二)《白酒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DB11/1096-2014);

(十三)《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1995年8月8日国务院令〔第183号〕)。

(十四)《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

二、适用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将“白酒生产”列入“限制类”,禁止投资新建项目,本准入指导意见适用我市现有已建白酒生产企业经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同意实施搬迁、技改的项目。

三、选址原则与总体布局

搬迁、技改白酒生产项目选址须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搬迁白酒生产企业须建在依法设立且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产业园区(聚集区),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园区外现有白酒生产企业应逐步搬迁至工业园区。

四、工艺与装备

(一)积极推进粉碎车间更新大功率低能耗新型制粉成套设备,配三级袋式除尘,安装电子消声系统;

(二)鼓励加热蒸汽和白酒蒸汽冷凝水封闭循环回收利用、洗瓶水净化再利用、阶梯式水循环利用等技术,实现分质供水、循环使用、串级使用;鼓励利用再生水替代新鲜水,实现源头用水减量化、提高水重复利用率;

(三)鼓励白酒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次蒸汽采用机械压缩装置或喷射压缩工艺予以全部回收。

五、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企业供热原则上采用区域集中供热,若确需自备锅炉的,需使用清洁能源。鼓励原料输送、粉碎工序产生的粉尘采用袋式除尘技术。废酒糟、废醪液暂存设施不得露天设置并应配套臭气收集处理装置。应缩短废酒糟、废醪液在厂内暂存的时间,控制酒糟气散逸,杜绝湿酒糟腐烂气味产生。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产废水分质分类收集处理,混合废水处理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生化处理技术,勾调白酒生产废水宜采用好氧处理工艺。集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区域内白酒生产企业生产废水均须预处理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污水收集管网进入集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集镇污水收集管网未覆盖区域的白酒作坊生产废水,建设单位应自行处理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1-2011)标准后排放。企业应设置一个标准化排污口。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主要污染因子在线监测监控设施。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根据“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合理利用、规范处置。废酒糟、醪液综合利用率须达到100%,过滤、包装等其他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

六、附则

(一)本准入导则中涉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本准入导则与地方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二)本准入导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宿迁市木材加工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为规范我市木材加工行业环境管理,协调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强木材加工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企业环保水平,促进区域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围绕宿迁市生态经济示范区、“江苏生态大公园”的需要,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产业环境,根据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环境优先、合理布局、规划引导、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该指导意见适用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木材加工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板皮加工、科技木和板材制造,不包括家具制造建设项目和采用电镀生产工艺的木材加工建设项目。现有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

二、规划布局

(一)木材加工建设项目较多的县(区)或乡镇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和规范建设木材加工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或重点区块,明确入区企业的规模、品牌、效益等条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集中治污。

(二)新建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合法批准成立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避免分散布局。

(三)鼓励规模化、上下游配套建设项目建设,倡导循环经济,坚持科学发展,防止盲目无序发展。

(四)企业应严格按照工业企业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对厂区布局合理规划,用地面积须满足生产工艺及总平面布置要求,满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

三、选址原则

(一)建设项目选址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

(二)排放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和生产(工艺)废水的建设项目须建在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内,并符合园区产业规划。排放的工艺废水须接管至污水处理厂。

(三)在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以外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须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布局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四)建设项目应与居民区或城市规划的居住区保持一定缓冲距离。

四、工艺和设备

(一)板皮加工项目

1.鼓励建设项目采用目前国内先进的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生产设备,减少手工操作。

2.采用热压、烘干技术的建设项尽可能依托区域集中供热供汽设施,原则上不得新建供热锅炉。区域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建设项应采用电、天然气、轻质柴油等清洁燃料,禁止使用煤、焦炭、重油等高污染燃料。

3.边角料粉碎需采用密闭装置,并配套颗粒物收集处理装置。

(二)科技木和板材制造建设项目

1.依托区域集中供热供汽设施,原则上不得新建供热锅炉。未实现集中供热的,应采用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焦炭等高污染燃料。

2.采用施胶、覆贴等生产技术的建设项目应根据产品的品质、质材等合理选用胶水(胶黏剂),禁止使用未改性的脲醛树脂胶和含苯的胶黏剂,鼓励使用环保型无醛胶或人畜低毒或无害的胶黏剂。不得在化工园区以外区域从事木材胶黏剂的生产。

3.鼓励使用无屑切削新技术、新设备,打磨、抛光、开料等工序需配备相应的颗粒物收集与处理装置,减少颗粒物的排放。

4.优先采用密闭式热压、干燥、定型等生产设备,并配套相应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与治理装置。

5.采用防腐技术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含砷及六价铬的木材防腐剂,宜选用对人畜低毒或无害、对环境不会造成污染或破坏的环保型木材防腐剂,降低防腐剂可能带来的污染。采用改性技术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含有重金属的改性剂。

6.采用涂饰、喷漆、着色等表面处理技术的建设项目禁止使用油性涂料(油漆、着色剂)和含重金属的涂料(油漆、着色剂)。

7.采用涂胶、施胶板热压、干燥技术及涂饰、喷漆、着色等表面处理技术的建设项目生产装置须布置在密闭的车间内,配备相应的VOCs废气收集与处理装置。鼓励选用VOCs废气处理新技术、新设备。

8.加强无组织废气治理,做到车间外无异味、不扰民和对外环境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9.采用染色、高温蒸煮技术的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的连续式处理设备。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10.鼓励木材着色企业使用水溶性着色剂,使用醇溶性着色剂的建设项目在着色、干燥工序应配备相应的VOCs废气收集处理装置。

11.木材染色工序禁止使用含重金属的染料,鼓励使用环保型活性染料。

12.鼓励企业开展ISO14000、OHSAS18001等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五、污染防治

(一)板皮加工项目

1.采用生物质颗粒作为燃料供热装置需配套高效除尘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控制要求。

2.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降噪措施。

3.边角料粉碎装置需配套除尘装置,颗粒物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

(二)科技木和板材制造项目

1.厂区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有工艺废水产生的企业需须配套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工艺废水管道应尽可能建在地面上,地面以下的工艺废水管道必须设置防渗良好、便于检修和监控的管沟。所有污水不得混入清下水,每个厂区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污水排口和一个清下水排口,污水和清下水排口应设置检查井。

2.危化品、危险固废、有毒有害物料储存场所及污水处理设施应采用防渗措施,不得污染地下水。

3.工艺废水、循环水排污水、生活污水、雨水等必须分类收集、分别处理、尽量循环使用、集中排放。工艺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要求。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应符合相应的接管标准,废水排放应达到当地总量控制要求。

4.涉及危险物料的企业须设置事故池贮存事故废水(含消防废水),事故池容量应可容纳最大事故状态时所产生的废水量,并须进行有效处理,禁止事故废水直接外排。

5.盛装施胶剂、油漆、涂料、着色剂、防腐剂、染料等物料的原料桶、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渣及废水处理站污泥应作为危险固废处置。产生危险固废的企业必须与有专门处理危废资质的企业签订危废转移合同,并规范设置危险固废临时堆场。

6.产生的颗粒物的工序需配套除尘装置,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

7.产生的VOCs(挥发性有机物)需配套VOCs收集处理装置,实现VOCs有组织排放。

8.禁止使用油溶性着色剂、油性漆量(含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

9.须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降噪措施。

10.采用生物质作为燃料供热装置需配套高效除尘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排放控制要求。

11.排放工艺废水100m3/d及以上的企业,排放的废水均应纳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处理,须安装在线监测设备,且与市(县、区)环保局联网,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12.建设项目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环境管理要求方面的各项指标等水平须达到国内同行业现有企业先进水平。

六、环境管理

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的生产管理体系中,加强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顺利实施。

(一)建设项目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二)建设项目须根据本指导意见配备相应三废治理设施,实现“三废”达标排放。

(三)加强污染治理,配备与生产规模相应的环保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达到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建设项目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日常的生产管理体系中,加强生产全过程的污染控制,确保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顺利实施。企业积极应开展先进工艺和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不断提升行业技术水平。

(五)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要立即责令建设单位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尽快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六)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配套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七)建设项目须符合本指导意见,方可进入环评审批程序。

七、附则

(一)本准入指导意见中涉及的国家、省和行业的标准及政策如有修订,从其规定。

(二)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宿迁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宿迁市新建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导则

第一章总则

1.1为进一步防止餐饮业污染环境,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宿迁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基本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新建餐饮项目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

1.3本导则适用于全市餐饮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环境监管活动。

第二章选址

2.1新建餐饮项目经营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下列地点禁止新建、扩建餐饮项目:

2.1.1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未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2.1.2湖泊、江河水面;

2.1.3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2.2严格控制在距离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等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30米范围内新建餐饮项目。

2.3在距离居住区较近或居住小区新建餐饮项目的,居住小区商业用房应配备集中排烟道,同时事先须征求周边居民的意见,应征得同意后方可建设。

第三章污染防治

3.1新建餐饮项目应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未使用清洁能源的现有餐饮业项目应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

3.2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和专门的油烟排气筒,油烟排气筒应当符合有关标准。餐饮业项目所在建筑物无专用烟道的,排气筒出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排入城市下水道,并应避开居民楼及其他易受影响的建筑物。

3.3餐饮污水应当经隔油、格栅、残渣过滤等预处理设施预处理后,由市政污水管网接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3.4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养,保证油烟净化装置、油水分离等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3.5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当安装隔声、降噪设施。

3.6按《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餐厨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应当交专业单位收购及处理。

3.7新建餐饮项目应履行环保手续,违反以上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要求整改。

第四章附则

4.1本《导则》由宿迁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4.2本《导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金属制品行业环保准入条件

第一章总则

1.1为进一步做好金属制品行业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我市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宿迁市金属制品行业环保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

1.2本《准入条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金属制品制作行业,主要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以及含塑料表面涂装工艺等行业。C2319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20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C2927含表面涂装的塑料制品制造业参照执。

第二章选址

2.1新建、改建、扩建金属制品制作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

2.2未采用涉表面涂装生产技术的新建、改建、扩建金属制品制作建设项目须入园进区,非工业集中区以外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或备案)。

2.3采用表面涂装生产技术的新、改、扩建金属制品制作建设项目应入驻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在未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采用表面涂装生产技术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审批(或备案)。

第三章污染防治

3.1已通过环保审批的现有采用表面涂装生产技术的金属制品制造类建设项目,应实行技术改造,使用环保型表面涂装材料。确因产品质量问题需使用油性漆的,应设RTO焚烧等高效处理设施,处理效率应不低于97%。

3.2“散乱污”内涉表面涂装工序的建设项目,在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范围内的,应按本《准入条件》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在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范围以外的建设项目不得继续从事表面涂装作业。

3.3采用表面涂装生产技术的新、改、扩建金属制品制造类建设项目,必须落实以下污染防治措施:

3.2.1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80%以上,工业涂装项目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原则上应达到50%以上。

3.2.2鼓励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3.2.3加强工业涂装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

3.2.4各类表面涂装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线应尽可能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集中排风并导入VOCs污染控制设备进行处理;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尽可能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系统。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涂装工艺线、流平室、烘干室VOCs废气收集率不得低于95%,其他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涂装工艺线VOCs废气收集率应达到90%以上。

3.2.5汽车制造与维修的喷涂废气必须进行漆雾处理,去除效率不得低于95%;颗粒物排放浓度不得大于10毫克/立方米;涂料用量少的涂装线宜采用过滤棉、无纺布、石灰石为滤料的干式漆雾捕集系统,涂料用量大的涂装线宜采用干式静电漆雾捕集装置、湿式漆雾捕集装置。

3.2.6VOCs污染控制装置应与工艺设施同步运转,宜采用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蓄热式直接焚烧法(RTO)、蓄热式催化焚烧法(RCO)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的VOCs去除率不得低于90%。使用油性溶剂的表面喷涂行业优先使用销毁技术或其他组合技术对VOCs进行净化处理。

3.2.7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采用以燃煤等非清洁能源为热源的供热设备,不再新增以成型生物质颗粒为热源的供热设备。

3.2.8焊接烟尘应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处理后排放。

3.2.9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安装隔声、降噪措施。

3.2.10产生的危废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规范暂存,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第四章总量控制

4.1严格执行宿迁市建设项目环保管理VOCs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各县(区)必须完成上年度VOCs总量减排任务(包括VOCs总量减排年度目标、VOCs总量减排重点项目完成计划进度)方可审批辖区内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未完成VOCs总量减排任务的县(区),取消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审批资格。

4.2对涉VOCs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VOCs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二增一”政策。在环评审批环节核定涉VOCs项目的替代量,作为替代的关闭、整治项目VOCs的减排量应不低于建设项目新增排放量的2倍。须扩建、改建的涉VOCs建设项目,必须完成现有VOCs治理并通过验收、核算VOCs减排量。对未通过VOCs总量前置审核、或所分配的VOCs排放总量少于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析结果的项目一律不予通过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第五章排放标准

5.1已有VOCs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没有VOCs排放标准的行业,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市地方标准DB12/524-2014)中污染物排放限值。国家或江苏省出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后,执行国家或江苏省相关标准。

第六章规范管理

6.1有喷涂、喷漆等表面涂装工序的企业应使用VOCs含量不大于30%的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6.2仅采用单纯吸收/吸附治理技术的涉VOCs、单个排气筒VOCs产生量超过1000ppm及以上的建设项目,须安装VOCs在线监测系统,并按规范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达到应有的治理效果。

6.3严格控制中型规模(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以下采用表面涂装生产技术的广告制作建设项目数量。

6.4鼓励各县(区)设立广告制作行业“共性工厂”,将现有微小型(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统一集中管理,“共性工厂”废气经收集后,优先采用焚烧法净化处理工艺处理达标后排放。

6.5鼓励各地建设表面涂装中心,限制涂装中心以外采用表面涂装生产技术的建设项目数量。

6.5对不符合本准入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涉VOCs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章附则

7.1本《准入条件》与上级相关标准、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时,应从严执行。

7.2本《准入条件》由宿迁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3本《准入条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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