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芜湖生态中心统计:截止2017年8月份,浙江省已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共38座,在建4座,是我国垃圾焚烧厂最多的省份。众多的垃圾焚烧厂无疑将产生大量的垃圾焚烧飞灰(以下简称飞灰),飞灰是指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富含二噁英和重金属,是每个垃圾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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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浙江省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情况信息公开简报

2017-11-20 09:29 来源: 芜湖生态中心

根据芜湖生态中心统计:截止2017年8月份,浙江省已运行的生活垃圾焚烧厂(以下简称“垃圾焚烧厂”)共38座,在建4座,是我国垃圾焚烧厂最多的省份。众多的垃圾焚烧厂无疑将产生大量的垃圾焚烧飞灰(以下简称“飞灰”),飞灰是指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富含二噁英和重金属,是每个垃圾焚烧厂必然会产生的危险废物,被列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处置不当会给环境带来巨大的隐患,需要规范化处置。因此,飞灰处置信息的公开也就成为整个飞灰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

2017年8-10月芜湖生态中心向浙江省38个市/区环保部门申请了38座垃圾焚烧厂的“2017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飞灰转移五联单”、“2017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飞灰实际产生量及去处”、“2017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恶英及有害浸出物指标”。申请结果发现:近一半的环保部门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例如:嘉兴海宁市环保局、丽水市环保多次沟通后仍未给予任何回复;湖州市长兴县和安吉县环保局曲解飞灰“过程性豁免”含义;部分环保部门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提供相关信息,例如:诸暨市环保局和舟山市环保局。

一、信息公开申请及答复情况

在此次申请的38个市/区环保部门中:有17个市/区级环保局未提供相关信息,21个市/区级环保局给予了答复,具体情况各不相同。

1、近半数环保部门拒绝给予答复

地方环保部门推卸责任的情况仍然存在,17个未提供相关信息的环保局中,嘉兴海宁市环保局、丽水市环保局至今未给予任何回复;绍兴诸暨市环保局、舟山市环保局均以不属于公开范围为由拒绝提供数据资料;部分环保部门质疑申请主体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并要求提供相关性证明材料的情况,如嘉兴市嘉善县、台州市温岭县、台州临海市、宁波余姚市、台州玉环县、杭州市萧山区、宁波市镇海区、宁波市北仑区、绍兴市越城区、绍兴市上虞区、绍兴市11个环保部门;嘉兴桐乡市环保局和嘉兴市环保局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回复称杭州余杭锦江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停产。

永康市环保局回复提供网址查询2、仅7个地方环保部门完整答复信息

21个提供信息的环保局中,仅有7个地区环保部门回复情况较好,完整回复了三项申请信息,例如:杭州临安市、温州鹿城区、温州瑞安市、温州市永嘉县、温州市德清县、嘉兴平湖市、金华义乌市。剩余14个环保部门回复信息不全,其中,宁波慈溪市、丽水市莲都区、嘉兴市南湖区环保部门仅提供了一项申请信息;湖州市长兴县、湖州市安吉县、湖州市南浔区、嘉兴桐乡市、温州乐清市、温州市瓯海区、金华市婺城区、杭州市滨江区8个环保部门提供了两项申请信息;台州市环保局、温州市龙湾区未提供飞灰五联单;金华永康市环保局提供网址,自行查阅,但在其提供的网站上却只找到其中一项申请信息。

飞灰依申请公开答复情况一览表

二、结论与发现

1、地方环保部门曲解飞灰“过程性豁免”含义

在本次信息申请的回复中,湖州市长兴县环保局和湖州市安吉县环保局认为“根据国家2016年8月1日公布实施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中6.3条要求,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所以该公司不需执行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制度”。湖州市南浔区环保局称“湖州南太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飞灰经固化后送至湖州市经济开发区杨家埠镇松树岭填埋场填埋,无危险废物转移五联单”。

实际根据2016年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满足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属于危险废物“转移”环节,不在过程性豁免的范围内,应该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同时,按照国家环保部2016年9月18日公文环环监函[2016]188号第一点“因此在填埋之前的全部过程均按危险废物管理”。调研发现很多环保部门对此存在理解偏差,环保部门应该正视这个问题,进一步明确“豁免”的概念。

安吉县环保局称飞灰转移无需“五联单”

2、近半数环保部门设置申请阻碍,拒绝给予信息公开答复

此次申请有近一半的环保部门未提供任何信息,拒绝提供的理由有: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要求提供相关性证明材料;提供网址,自行查阅,但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

本次依申请公开邮寄的资料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1份,信息公开申请说明1份,申请表3份,《231座生活垃圾焚烧厂信息公开与污染物排放报告(第三期)》1份(“报告”为本项目2016年的研究成果,说明用于科研的相关研究内容)。但在此次信息公开申请回复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比比皆是,项目团队多次与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环保部门解释,均沟通无果,依然要求提供用于科研的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给依申请公开设置重重障碍,更有甚者,如苍南县环保局认为依申请公开的责任人为企业,多次沟通,拒绝给予答复。

还存在各级环保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例如:项目团队向桐乡市环保局申请三项信息,关于飞灰转移五联单相关信息得到答复称建议向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随后,项目团队向嘉兴市环保局寄出申请,得到答复称嘉兴市环保局要求桐乡市环保局于2017年10月15日前向芜湖市生态中心提供相关申请信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至今,芜湖生态中心未收到飞灰五联单相关信息。

3、部分环保局认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

另外,此次回复中,绍兴诸暨市环保局、舟山市环保局认为所申请信息不属于公开的信息范围。以绍兴诸暨市环保局为例,根据绍兴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7月10日公布的“绍兴市2017年度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第一批)”可知:浙江诸暨八方热电有限公司被列为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另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九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二)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以及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而芜湖生态中心所申请的内容“浙江诸暨八方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飞灰五联单、飞灰实际产生量及去处、飞灰检测报告包含二恶英和有害浸出物指标”恰好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排污信息,应依法予以公开,但却被以“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被拒绝回复。

诸暨市环保局称申请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三、建议

“浙江省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是浙江省企业环境信息官方设置的公开平台,约有8成在运行的垃圾焚烧厂在此平台上公开了相关环境信息,也存在少部分垃圾焚烧厂在企业官网对于排污情况进行了信息公开。但公众很难在这些平台上看到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的相关信息。因此,芜湖生态中心选择了依申请公开的途径来获取浙江省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情况,同时从第三方的角度观察地方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处理能力。

在此次申请的38个市/区环保部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中,近半数的环保部门在多次沟通后仍然拒绝给予任何答复。六成的环保部门提供了相关信息,其中7个地方环保部门给予了全面答复,环保部门依申请公开情况依旧不乐观。

1、建议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情况情况全面主动公开

垃圾焚烧厂基本属性是“企业”,企业的不管何种类型的排污对象都是我们共有的环境,所以企业所有的排污情况都应该进行公开,特别是属于危险废弃物飞灰的处置情况更是如此。而且,飞灰信息应该被纳入垃圾焚烧厂和环保部门主动公开的范围。

2、 建议地方环保部门进行普查,全面掌握飞灰的处置信息

飞灰作为垃圾焚烧厂必然会产生的废物,调研发现,多数焚烧厂都进行固化后填埋处置,除了垃圾焚烧厂所做的自行监测之外,环保部门也应该定期进行监督性检测,确保每个批次进入垃圾填埋场填埋的飞灰都能达标。

3、 建议政府部门以开放的心态接纳公众的依申请公开需求

环境信息公开是我们国家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需要每个公众的参与,这就必然需要政府部门打通公众参与的通道,使公众能够顺畅的参与监督工作。

新的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垃圾焚烧厂的飞灰处置信息必然是环境信息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芜湖生态中心希望通过此次行动推动垃圾焚烧厂完善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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