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引发了VOCs全行业的广泛关注。《工作方案》开篇点题,指出“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为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从PM2.5和O3的前体物控制来看,近年来,全国SO2、氮氧化物(NOx)、烟粉尘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VOCs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
2017年9月29日,E20环境平台“铿锵三人行”第16期活动专题关注“十三五”VOCs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发布,本次活动邀请了业内某顶级专家、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王洪昌博士和苏州市光生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沈艳深度探讨了VOCs治理问题,对VOCs监测行业、治理行业以及产排污企业的影响以及未来的政策标准走势进行了探讨。
一、首例VOCs专项方案,出台正当时
截至7月20日,环境保护部派出的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组已完成七轮次督查工作。根据第六轮次强化督查情况看,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散乱污”企业问题和物料未按要求覆盖、密闭等问题最为突出,以上三类问题共占发现存在问题企业总数的80.7%。根据第七轮次强化督查情况看,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问题最为突出,发现536家存在问题,占第七轮次检查发现环境问题总数的38.6%。
“在十二五末、十三五初的时候,我们首先论证了VOCs是否应该纳入我们国家总量减排的约束性指标。经过大量的测算,全国在十三五期间,基于现有的技术能力、产业基础情况下,最终确10%的减量目标,并列入了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十三五纲要。”该专家表示。
2016年6月,工信部与财政部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首次提出VOCs总量目标,指导意义深远。计划中提出,到2018年,工业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削减330万吨以上。并针对不同行业特点,提出原料替代,工艺技术改造,回收和末端治理等各种减排方式。据国家环保部公开的信息显示,2017年上半年,我国366座城市空气质量虽有改善,但问题也很突出。
二、重点地区压力大、重点行业很复杂
我国VOCs排放量近年来呈现快速增长态势,对环境影响较大。国家“十三五”规划将VOCs排放纳入总量控制指标,并提出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进VOCs控排和减排,确保到2020年全国VOCs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而石化业“十三五”规划则提出,到2020年重点行业VOCs排放应削减30%以上。
对此,该业内专家表示“VOCs减排要实行分区控制,重点地区要通过提高环境准入、实施企业达标排放、排放许可管理。要推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对尚未建设VOCs治理设施的重点地区,要帮助他们把设施抓紧建起来;已经建好设施的重点地区,要强化他们的运行管理,提出减排指标。”
“我们筛选了VOCs排放量占70%的16个重点控排省份”,该专家说,“北京作为重中之重,减排量高达25%,而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减排目标基本都是20%左右。全国VOCs10%的削减量目标需要重点地区以至少15%的减排力度来完成;二要针对性的实行减量控制,比如对化工行业要注重源头控制,实行绿色和清洁化生产;三要强化VOCs与NOx的协同控制。”
VOCs排放行业众多,成分极为复杂。工业源、移动源、生活源VOCs排放特点不同,应有针对性地实施分类施策。“十三五”期间,对于工业源,应强化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的总量控制,以大工程带动大减排,同时结合达标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推动其他地区、其他行业VOCs的减排,确保完成《“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全国VOCs排放总量下降10%的目标。对于交通源,要通过不断提升排放标准、油品质量标准和末端油气回收等措施来降低尾气和燃油蒸发VOCs排放;对于生活源,应通过加严有机溶剂产品VOCs含量限制标准,从源头控制VOCs排放。该专家补充,“现在我们工业涂装都要求全过程控制,源头使用低挥发性的有机原辅材料,末端推荐了相关技术要求进行收集和治理。”
三、VOCs标准体系需要完善,过程管理是重头戏
虽然我国正在逐步建立“通用+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体系,但相对目前对重点行业的减排计划而言,我国VOCs排放标准的制定稍显薄弱,如包装印刷行业已成为VOCs排污收费的试点行业,但针对该行业的标准尚未发布,这样会引起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能执行通用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导致很多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无标准可依,影响实际减排工作。另外,VOCs控制难在行业太细分,不同行业又有各自特点,因此需要定制化开发不同的方案。对此,王洪昌博士建议,研究不同行业VOCs排放特征,借鉴国外的政策体系制定经验,建立具有行业特征的VOCs排放标准体系,使政策体系更为系统化;针对不同行业各异的VOCs污染特征提出有针对性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完善VOCs污染控制体系。
“伴随着VOCs排放标准体系不断完善,为满足市场需求,近年来我国VOCs治理技术也得到快速发展。王洪昌表示,传统的治理技术如吸附技术、冷凝回收技术、燃烧技术(CO、RTO、RCO)等正在不断完善。一些新的治理技术,如转轮吸附浓缩+RTO(RCO、冷凝回收)、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体净化技术等也在不断完善中。现阶段一些技术的适用性虽然还有待提高,但以我们现在的技术水平,可以实现方案中10%的工作目标。”王洪昌博士表示。
同时,三位嘉宾均表示无组织排放的管理是VOCs治理的重中之重,从今年3月到10月的强化督察里面,月发布的违法案例统计结果显示,有50%违法案例都涉及VOCs排放,其中主要是无组织排放。因此,除了治理技术之外,过程管理也非常重要。如何提高气流的收集效率与循环浓缩,做好VOCs处理设施的预处理工作亟需得到应有的重视。
四、监管加强,监测先行
在健全监管体系方面,该专家表示,首先要建立VOCs监测监控体系。提升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监测监控能力建设,VOCs重点排放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控或便携式VOCs监测仪。其次要加强统计与调查,将VOCs纳入第二次全国污染物普查工作中,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的基本情况,建立完善VOCs排放清单,并实施动态更新,筛选重点排放源,建立重点监管企业名录。
“大气污染排放标准预期将不断提高,将会对空气质量标准、排放标准和处罚标准等提出更为严苛的要求,监测是管理与治理的重要前提。苏州光生环境与中科院光机所共同研发傅里叶红外监测设备,可以检测出44种特征污染物,为标准的提升提供强有力支持。”沈艳表示。同时,王洪昌博士也表示,在“十二五”之后,国家自主研发的监测技术、监测仪器已经相对比较完善,可以支持一些新标准的颁布。
五、排污产业趋向集中,治理模式需重点考虑
该专家不无感触的说,“现在很多治理技术都针对规模比较大的企业,并且VOC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也非常高昂。现在VOCs无组织大量排放的都是一些散乱污企业,对于这种散乱污企业,我们就要考虑治理模式。”
针对多点源、VOCs排放速率不大、间歇性排放的场合,为降低这类排放的企业或工业园区内单个企业治污的成本,该专家提出“分散收集,集中治理”的VOCs治理模式。沈艳也谈起自己的切身经历,“江浙一带很多行业都在经历洗牌的过程,这体现出以环保为主要抓手,可以很好的促进产业重新规范”。
另外,王洪昌博士表示通过调整产业结构,比如利用产业园园区管理的模式也是实现《工作方案》落实的重要举措。
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就要开始实施了。这意味着,再过2个月,实施38年的排污费制度将成为历史。根据《环保税法》第九条: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该专家认为,按照环境税的政策设计,每个排污口只收排放量最大的前三种大气污染物的环境税的话,很可能像苯、甲苯这些有毒性污染物都收不到。因此,可以考虑将一些典型的挥发性有机物分批、逐步纳入。
六、目前需求只是冰山一角,未来空间不可限量
“VOCs监测与治理市场潜力非常大,因为涉及VOCs排放的行业太多了。现在我们统计的十三五的减排基数是2500万吨,但是我估计这2500万吨是远远不足的”,该专家认为目前我们知道的VOCs排放行业只是冰山一角,未来工业涂装、末端油气回收、农业氨减排等细分市场将会得到释放。“重点地区城市建成区的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上的油气回收装置基本已落地。很多重点地区把加油站的油气回收,油库油气回收从建成区延伸到全市的市域范围之内,并且中西部地区的油气回收才刚刚开始启动,因此该市场潜力不可忽视。”
未来VOCs治理的成败关键,需要建立在一个成熟的模式上。包括政府的政策制定、产业,还有第三方。VOCs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对比相对薄弱,既是薄弱环节,也是最有机会的一个环节。该专家希望企业界能根据国家实际情况深入研发国产化技术,包括监测,包括设备等等,对国家VOCs防控起到实质性的作用。现在技术的进步势不可挡,关键是怎么用好这些技术,发挥最大的效能。
原标题:VOCs管控何时步入新常态?四大层面问题待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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