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东省环保厅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关于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函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有序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

首页> 环境修复> 土壤修复> 政策> 正文

附项目 《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征求意见稿)

2017-11-06 09:4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广东省环保厅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关于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函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有关要求,有序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征求意见稿)。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11月4日至2017年11月11日。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联系方式:

电话:020-87535843传真:020-87535351

邮箱:hef@gdepb.gov.cn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生态与农村环境保护处

邮编:510630

广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2020年)

(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七年十月

一、背景与形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要求,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逐步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基础

高度重视,统筹部署。印发实施《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年度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建立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政府与环境保护部签署《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省委省政府两办联合大督查按月调度土壤工作进展;先行先试探索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起草完成《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大力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编制完成《广东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报批稿)》;完成国家下达的2.4万家重点行业企业空间位置遥感核实;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点位布设和核实,我省布设约3.1万个点位;筛选并上报12家实验室纳入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验室名录;完成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政府招投标,举办全省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与质控培训班;推进土壤详查制样流转中心、样品库建设;强化详查全过程质量控制与管理。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成我省1744个土壤国控监测点位布设与调查;构建高精度省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完成约8000个土壤省控点位的理论布设,现正现场核实点位;开发完成广东省土壤监测网业务化运行管理平台,该平台已通过项目验收和成果鉴定,整体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水平。2018年底,基本建立全省土壤环境监管体系。

省市共建韶关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印发实施《韶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并报环保部、财政部备案;2017年6月,我厅与韶关市政府签署《省环境保护厅韶关市政府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合作协议》;有序推进翁源县铁龙林场重金属污染修复等6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项目;印发实施《韶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建立韶关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工作专家库。

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积累了一定经验。2014年,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广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较早系统开展了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珠三角重点区域、清远龙塘、汕头贵屿以及电镀基地、有色金属矿山等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重点项目。开展韶关典型区域土壤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重点针对大宝山、董塘等区域实施综合环境治理,为区域性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积累了经验。

(二)主要问题

全省土壤污染状况不容乐观。由于自然气候和成土母质的原因,我省部分地区土壤重金属背景值高、活性强、潜在威胁大,是土壤重金属污染敏感区域。全省土壤总点位超标率高于全国水平,其中耕地点位超标率突出,以轻微污染为主。污染物主要是镉、汞、铅等。污染区域主要分布在珠三角、粤北山区矿山及城市周围区域,以矿区和重污染企业周边污染较为严重。另外,全省工业企业搬迁遗留地块数量较多,多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再开发环境风险管控薄弱。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重污染工矿企业及农业污染物排放等造成土壤污染的持续累积,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形势更为严峻。

土壤环境质量家底不详。“十五”以来,我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地质、农业等部门相继组织开展了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等专项工作,初步掌握了全省土壤污染总体情况和基本特征。但由于工作目标、内容、监测指标、范围不一致,在系统性、精细化等方面不能完全满足全省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的需要。

污染源监管和治理压力依然很大。全省涉重金属企业主要以中小企业为主,生产工艺相对落后,2015年全省约66%的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处理方式采用简单的化学沉淀工艺,废气重金属治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无组织排放现象较为突出,环境风险管控水平亟待提升。韶关大宝山、汕头贵屿等历史遗留问题虽然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污染尚未根除,整治任务依然艰巨。

土壤环境监管能力薄弱。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专业监测人员匮乏,现有环境监测能力尚不能及时掌控全省和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土壤环境监督执法、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建设还相对滞后,大气、水、土壤全要素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不够完善,适用于本土化的土壤修复技术体系尚不成熟。各地土壤治理修复项目库建设薄弱、缺乏针对性。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各项要求。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示范带动的原则,实施分类别、分阶段治理与修复,切实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基本原则

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周期长、见效慢,需要坚持保护优先和源头控制相结合。对未污染土壤实施优先保护,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强化环境准入和监管,严格控制工矿企业、农业生产等污染,从源头上减少新增污染。

风险管控,分类治理。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地块为重点,针对不同土壤污染程度、土地用途等,实施分类分级的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措施,提高防治成效。

重点突破,示范带动。优先在珠江三角洲、韶关、清远等地区,选择集中连片受污染耕地、典型关闭搬迁企业地块,开展受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以点带面,探索建立适合本地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体系,逐步推动全省土壤的治理与修复。

协同推进,整体提升。不断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组织、管理体系、法规标准等,通过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制度各种手段,协同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不断提升全省土壤污染防治能力水平。

(三)规划目标与指标

到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与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筛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选择污染耕地集中地区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治理与修复及严格管控试点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开展1项以上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

到2020年底前,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面积、治理与修复面积、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任务,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

延伸阅读:

政策 | 2017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污染源头防控与治理

1.严控工业企业污染

调查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按照国家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工作要求,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9年底前,韶关市及珠三角各地级以上市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其他地区于2020年底前完成。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各地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地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技术改造项目应通过实施“区域削减”,实现增产减污。重金属污染防控非重点区新、改扩建重金属排放项目,应严格落实重金属总量替代与削减要求,严格控制重点行业发展规模。到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2%。大力控制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珠三角地区严格控制新建VOCs排放量大的项目,实施VOCs排放减量替代,落实新建项目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确保VOCs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参与)

深化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对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重点行业和国家级、省级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的综合整治。实施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医药化工园区、工业基地和产业集聚区VOCs综合整治。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标准,强化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环境指标约束。全面提升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和清洁化水平,降低重金属和VOCs污染物排放强度。推进重点污染行业园区化、专业化发展,依法关停园区外污染严重、难以治理又拒不入园的企业。重点推进电镀、印染、制革等行业企业入园搬迁。各地市依据在产企业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成果,确定重点管控企业清单,根据需要制定企业进园计划。(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建立企业生产全过程管控措施,防范土壤污染风险。加强污染源头监管,做好污染预防措施。强化生产过程管控,推广清洁生产技术,提升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减少污染废物排放。深化污水污泥处理处置的科技创新,大力加强含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水污泥的处置力度,不断提高企业污水污泥处置水平。到2020年,重点监管企业清洁生产总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省环境保护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加强重点企业监管。2017年,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与土壤污染防治重点监管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自2018年起,各地市根据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自行确定并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调查,对未纳入环境统计范围、前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齐全的企业进行全面梳理和排查,建立重点企业全口径管理清单。将重金属稳定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无组织排放管理、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等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统筹监管,逐步对污染源实施“一企一证”综合式管理。制定实施广东省VOCs排污收费办法,在重点行业征收VOCs排污费。(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2.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

严格审批向河流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矿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按照“严格控制区内不得进行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无关的开发活动”的要求,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矿山生态环境安全。自然保护区内已设置的矿产权要按照有关规定逐步退出。全面实行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时”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自2017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仁化县、曲江区,对总铅、总砷、总铜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特别排放限值。(省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工业地质局负责)

3.严控农业污染

开展重点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结合水污染防治,全面开展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干流与重要一级支流沿河区域,以及淡水河、广佛跨界河、练江、小东江等重点流域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全省16个优先控制单元共3628个行政村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处置,以及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农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参与)

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自2017年起,在江门台山、恩平、开平市和惠州惠阳、惠城区等地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到2020年,推广到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20年,全省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鼓励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优先在农膜使用较多的惠州、江门、湛江、阳江、茂名等市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工商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促进源头减量。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优先在梅州、江门、茂名、肇庆等市选择部分生猪调出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省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省水利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

1.进一步查清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的统一要求,以耕地为重点,兼顾园地,围绕已有调查发现的土壤污染点位超标区与土壤重点污染源影响区,开展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开展土壤与水稻协同调查,初步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和污染程度;查明土壤污染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综合评价土壤污染环境风险。(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2.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省级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利用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农产品质量情况,以耕地为重点,组织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2020年底前,建立分类清单,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参与)

3.加强清洁耕地的优先保护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各地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结合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求和最新的土地利用规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的环境质量监管。实施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进行动态监管,提高全省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频次,加密优先保护类区域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开展动态监测,对局部质量恶化或有污染物累积趋势的优先保护类农田土壤,各地应尽快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省农业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林业厅参与)

4.着力推进中轻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

广州、佛山、惠州、珠海、江门、清远、潮州、汕头、韶关、湛江、肇庆等地区农业部门,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中轻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1~2个,按照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于2018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试点工作,重点在农艺调控、替代种植、治理与修复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应当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组织制定农作物安全利用方案,明确农田土壤安全利用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各地市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与)

5.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佛山、惠州、江门、清远、韶关、云浮、肇庆等地区农业部门,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选择1~2个重度污染耕地集中连片的镇(街道),于2018年底前率先开展受污染耕地严格管控试点工作,重点在种植结构调整、治理与修复、农产品安全监管等方面进行探索。(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严格管控类耕地,提出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组织制定种植结构调整或者退耕还林还草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到2020年,各地市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参与)

6.科学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

利用全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调查结果,在珠江三角洲地区和粤东西北地区建设4个区域性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试验示范区,2017年开展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1万亩,探索构建区域性适用土壤修复技术与组织模式。(省农业厅负责)

对需要采取治理与修复工程措施的受污染耕地,应当优先采取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生物修复措施,或辅助采取物理、化学治理与修复措施。有关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明确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2020年,各地市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省农业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参与)

延伸阅读:

政策 | 2017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三)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治理与修复

1.建立污染地块名录

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各地市开展关闭搬迁企业地块详细情况摸查,掌握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的数量、分布、行业类型、占地面积等信息。2018年6月底前完成地块风险初步筛查,确定需初步采样调查的企业地块清单;2019年12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逐步建立关闭搬迁企业用地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依据地块环境调查评估结果,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通过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对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高风险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等参与)

2.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3.有序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

各地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参与)

(四)加快矿山和尾矿库环境治理与修复

1.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治理

以韶关市曲江区、仁化县,云浮市云城区、云安县,清远市阳山县、英德市,河源市连平县,梅州兴宁市、平原县等9个县(市、区)为重点,开展省级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与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地质环境详细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各地市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结合重点县(市、区)的调查和治理经验,2018年6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矿山地质环境详细调查。(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2.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监管

督促重点环境监管尾矿库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尾矿库环境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划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评估结论,完善环境风险防控设施,储备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编制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2020年底前完成。(省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工业地质局负责)

3.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

对已停用的尾矿库,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及时进行闭库治理或销库;对已闭库的,严格按照《广东省尾矿库注销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注销。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治理措施,减少历史遗留尾矿库安全环保隐患。(省环境保护厅、安全监管局、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核工业地质局负责)

(五)强化工业园区环境监管与治理

1.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涉及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等行业的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应逐步完善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收集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理系统、雨污分流系统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开展污水处理设施的升级改造和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集中处理率,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逐步削减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排放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等参与)

2.加强园区土壤污染风险防范

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应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产废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产废单位自行建设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对不能自行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由有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和处置,不得擅自倾倒、转移和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应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严格执行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及其特征化学污染物释放与转移报告制度,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风险。生产、使用、进口化学品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新化学物质登记、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制度。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防止企业在生产和废弃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将污染物向场地环境转移,督促企业落实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控制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3.完善园区环境监控体系

重点监管工业园区污染源排水口和园区污水处理厂总排口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逐步建立、完善集污染源监控、工况监控、环境质量监控于一体的园区数字化在线监控平台。鼓励土壤重点监管工业园区对其用地自行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开展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摸清工业园区土壤污染状况及其风险。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工业园区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参与)

(六)推进垃圾处理设施环境治理和监管

1.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

加快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建设。到2018年底,所有县(市、区)基本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一县一场”配置或统筹使用,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到2020年,完成全省48座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焚烧厂、36座新增生活垃圾填埋场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2.大力推进简易垃圾填埋场治理

开展全省镇级简易填埋场地理位置、垃圾处理处置方式、环境污染情况等基础信息调查,明确治理修复任务,确定相应工作方案。加快县级简易垃圾填埋场的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39座县级以上简易垃圾场的治理;到2020年,完成剩余9座县级以上简易垃圾场的治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参与)

3.加强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监管

强化污染物排放的监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企业自行开展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建立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在渗沥液和烟气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按月向所在市(县/区)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推进焚烧厂、卫生填埋场主要设施运营状况的实时监控,加强填埋场渗沥液和填埋气体的监督性监测。加强对生活垃圾焚烧厂飞灰处置的监管,将生活垃圾焚烧厂纳入省危险废物产生源规范化管理考核的重点源,要按照“一厂(场)一册”的要求建立监管台账。(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推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企业主动向社会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数据等。督促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在运营期间设置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在场(厂)区门前实时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并提供网上实时查询,允许公众代表在安全的情况下随时进场(厂)监督运营情况。(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七)提升污染治理与修复能力

1.建设项目库

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围绕土壤环境优先保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以及基础能力建设等,梳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污染土壤治理工程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等。2018年底前,完成地级以上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的构建。(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2.增强科技支撑

开展广东省土壤污染源分析、重金属高背景值农用地的安全利用以及污染土壤治理修复技术等研究。推进土壤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加强化工、电镀、废旧电子拆解等行业典型污染地块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研究。加强土壤修复治理技术筛选与成果转化应用,2018年底前,全省建成1-2个土壤修复技术验证评估中心,筛选、推广区域性适用土壤修复技术,构建具有华南地域特征的土壤修复技术体系。(省科技厅、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3.强化工程监管

责任主体实施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活动不得对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处置,防止二次污染,倡导绿色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转运处置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污染土壤所在地和接收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过程的环保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4.推动产业发展

采取激励措施和优惠政策,培育具有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综合实力的环保科技企业。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向社会公开。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促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集聚发展。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商务厅、工商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领导下,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协调推进机制。各级人民政府是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任务逐一分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等参与)

(二)完善法规标准

完善法规体系。推动《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制定工作。出台全省农用地、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等相关土壤环境管理政策。鼓励地市出台土壤环境管理政策,探索建立完善地方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制定本地管理办法。(省环境保护厅、农业厅、法制办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参与)

建立健全标准体系。依据全省土壤污染特征及监管实际情况,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技术规范。2018年底前,完成制定广东省典型重金属污染耕地分级风险管控、重金属污染耕地治理、土壤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环境监理、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污染土壤修复后再利用、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管理等技术指南;2020年底前,制定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基本建立全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标准体系。(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质监局、地质局、核工业地质局等参与)

(三)加大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统筹重金属污染防治等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等工作。各地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等参与)

(四)严格目标考核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省环境保护厅要定期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省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参与)

加强目标考核。按照《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要求以及省人民政府与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作为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省环境保护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参与)

延伸阅读:

政策 | 2017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治理

土壤污染治理

延伸阅读:

政策 | 2017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治理

土壤污染治理

土壤污染治理

延伸阅读:

政策 | 2017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治理

土壤污染治理

延伸阅读:

政策 | 2017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土壤污染治理

延伸阅读:

政策 | 2017年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