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环保部及国办关于规定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依据制定了相关文件,文件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
《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
(国办发[2016]81号)
——企事业单位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执法的依据。
《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政法函[2016]98号)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应当如何适用的请示》(津环保法报〔2016〕3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和《关于印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的通知》(环发〔2009〕88号)等相关规定,现场监测可视为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进行的比对监测。若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数据与经过有效性审核的在线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
2016年5月13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三十六条【在线监测数据可为证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在线监控或者其他技术监控手段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的有效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延伸阅读:
关于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时证据适用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全文)
全文|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原标题:【实务】规定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依据的那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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