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水印发了《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积极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省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全文如下:衡水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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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河北衡水“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10-26 13:1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衡水印发了《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积极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省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全文如下:

《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衡政发〔2017〕5号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衡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强化基础调查和评估,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及特征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法治和组织保障,形成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全市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提供坚实保障。

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积极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省政府下达的任务目标。

工作重点

重点行业: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石油开采等。

重点污染物: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区域及地块: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污灌区、重点行业污染源集中区,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建设用地。(我市桃城区、冀州区、枣强县、武邑县、深州市、武强县、饶阳县、安平县、故城县、景县、阜城县等11个县市区被列为河北省产粮大县,冀州区、深州市、阜城县、景县、武邑县、故城县、饶阳县等7个县市区被列为河北省蔬菜产业重点县。)

一、加强土壤基础监测,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

(一)健全土壤监测技术体系

依据河北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加强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2017年底前,形成土壤理化指标、污染物的监测分析和环境应急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建成满足土壤环境监测样品存储、信息采集、数据查询的土壤样品库。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监测资源,加强全市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整体规划,进一步提升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完善包含布点、采样、制样、分析、质控、评价以及样品库管理在内的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体系,保证监测数据质量。积极组织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市土壤监测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例行监测制度

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按照国家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全面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2017年起,启动国控监测点位的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在各县市区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并根据区域特点,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逐步完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2017年9月底前,制定衡水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确认调查点位和调查项目,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并划分环境风险等级。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疾控中心等参与)

根据2016年初步调查,我市拟纳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问题突出的区域暂定29个,包括9个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场及周边区域,15个工业聚集区(桃城区永安园区、工业新区冀衡循环经济园区、工业新区北方工业园区、阜城县城北工业区、枣强县大营镇皮毛工业园区、饶阳县马屯丝网基地、冀州区工业园区、武邑清凉店工业区、深州市丝网工业区、故城县夏庄园区、故城县西苑园区、景县龙华镇镀锌区、景县广川镇镀锌区、武强县经济开发区、安平县工业聚集区东区),3个园区外重点企业及周边区域(滨湖新区橡胶总厂及周边区域、深州市西景萌村冀衡分公司及周边区域、枣强县肖张镇北方农药及周边区域),1个农业重点区(饶阳县大尹村镇蔬菜种植集中区),1个污灌重点区(安平县滹沱河周围区域)。

(四)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深化“智慧环保”建设,2018年底前,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衡水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2019年底前,实现平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市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等参与)

二、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提升执法管理水平

(五)强化联合执法,加大土壤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信息沟通和联动监管机制。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等部门之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建立土壤污染责任终身追究机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违法企业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提高执法威慑力。(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六)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依托衡水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强化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高数据采集、合成和综合利用能力,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年度培训计划,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参与)

(七)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辖区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品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土壤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八)优化规划布局与管控

加快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的国土空间格局,强化空间用途管制,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区域规划编制、重大项目布局必须以土壤资源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为依据,符合主体功能定位。加快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市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九)严把环境准入关,防范建设项目新增污染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纳入环保“三同时”管理,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环境造成新的污染。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新增产能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均实行等量或倍量置换替代。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局等参与)

(十)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加强荒草地和沙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大对向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油田等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采取封闭污染场地,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发未利用地、影响生态环境的,依法严肃处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四、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十一)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安全利用类(轻度和中度污染)、严格管控类(重度污染)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8年8月底前,制定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建立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年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县市区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牵头,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二)切实加大未污染和轻微污染农用地的保护力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管控,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重点行业企业。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大力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各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禁止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限批等措施。(市国土资源局、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三)保障轻度和中度污染农用地的安全利用

各县市区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年度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继续推行地下水漏斗区季节性休耕试点。加强技术培训和示范指导,提高农业经济组织和农户参与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各县市区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时掌握土壤质量和农产品质量状况。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工作方案。到2020年,完成省政府下达的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市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十四)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

严格管控重污染耕地用途。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要针对重度污染耕地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沿线,以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及省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目标任务。(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十五)加强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牧草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市农牧局、市林业局负责)

五、强化建设用地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十六)严格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执行《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文件要求,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治理与修复,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治理与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十七)落实联动监管责任

实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联动监管。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负责)

(十八)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结合《衡水市区“退二进三”土地处置管理办法》及相关要求,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掌握其特征污染物、原排放方式、扩散途径以及敏感目标等,建立潜在污染地块的清单,并及时更新。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按照国家和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级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十九)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市水务局等参与)

六、突出重点领域污染源监管,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二十)继续淘汰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鼓励涉重金属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产业升级改造,落实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依据国家和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分年度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信局和市环保局。对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涉重金属建设项目审批。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等参与)

(二十一)严控重点监管企业污染

结合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定,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每年选取不少于15%的企业开展重点抽测,及时更新衡水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组织)

(二十二)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粉煤灰、工业副产石膏、玻璃钢废料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6月底前,制定全市工业固体废物整治工作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从减量化、资源化和再利用入手,推动实施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玻璃钢废料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体系,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三)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依法严惩随意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危险废物产生企业和利用处置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查,科学规划全市危险废物的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2017年底前,整顿一批不规范的危险废物自行利用处置企业,关停一批处置设施落后企业。加快建设废酸、废碱、废油回收和处置企业及设施;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二十四)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2017年底前,涉重金属国控企业全面完成在线监测设施建设。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分解、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火电、工业锅炉等行业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理。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2020年重点行业的铅、铬排放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12%和5%。(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参与)

(二十五)防范企业拆除过程污染

严格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文件要求,各类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安监局等参与)

(二十六)开展污水污泥协同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污泥协同处理,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方式,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防范污泥二次污染。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牧局等部门参与)

(二十七)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集中处置,严禁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等向指定场所以外的乡村倾倒或填埋。结合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管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规模。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市所有县市区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积极推行建筑垃圾集中处理,加快开展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分级利用及资源化利用。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是垃圾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垃圾治理负总责,相关部门按照城乡垃圾一体化治理的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市疾控中心等参与)

(二十八)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目标。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科学精准用药,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推广力度,鼓励增施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到2018年,初步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病虫害防治技术体系,科学用药水平明显提升,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8%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5%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市农牧局牵头,市工信局等参与)

(二十九)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17年底前,选取桃城区、冀州区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建设;2020年底前,全市建成较为完善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市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的行为。支持建立一批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各县市区开展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再利用。(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供销社等参与)

(三十一)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在景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集成推广畜禽养殖清洁化生产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提高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三十二)严格灌溉水水质管理

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后仍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强农田灌溉渠道取水和相关水利工程养护,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牧局参与)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三十三)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牧局参与)

(三十四)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017年8月底前,市、县两级要组织编制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的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加强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储备库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将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纳入国家级或省级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三十五)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工程

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在土壤详查的基础上,确定辖区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选取试点进行修复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各县市区分年度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冀州区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市农牧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加强建设场地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组织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优先在重点行业中选取1个污染地块修复试点项目,开展治理修复试点,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三十六)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完善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处理处置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二次污染防控落实情况、治理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参与)

(三十七)定期评估治理与修复成效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要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保局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治理修复试点任务进行督导检查。2018年起,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参与)

八、加大科技研究,促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三十八)加强治理修复技术研究

强化科技对土壤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鼓励全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单位和相关企业等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研究的支持力度,围绕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监测与安全、土壤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及土壤环境管理等重点研究领域,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与农产品质量、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环境过程与生态效应、土壤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土壤污染控制与修复新原理和新技术等基础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重污染耕地原位修复、基于设备化的场地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重点建设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评估决策支持系统。(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九)加快科研成果应用与推广

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成果转化,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结合河北省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最佳实用技术体系,加强省、市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优选适合衡水市土壤污染类型的最佳实用技术,重点开展植物修复、固化稳定化、热脱附、生物堆等成熟技术的示范与推广。针对典型受污染农用地、污染地块,比选形成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适用技术。(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教育局等参与)

(四十)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加大扶持力度,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积极支持本土企业参与土壤治理与修复。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通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专业机构的强强联合,有效链接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与用户,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专用设备制造等产业链条式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人员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强化外部监督,配合省开展第三方技术服务信用评级,定期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市发改委牵头,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九、创新资金激励及约束,构建经济政策体系

(四十一)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在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市、县级政府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相关方案的制定、土壤环境调查、监测、污染评估、监督管理、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技术研究,以及国家和省、市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完成和试点示范工作等。市、县两级政府整合统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县市区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经济补偿政策,对因替代种植或者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各地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科技局等参与)

(四十二)促进多元融资渠道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的第三方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供销社、人民银行衡水支行等参与)

(四十三)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深入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对重点行业中近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保险协会等负责)

(四十四)强化金融信贷杠杆作用

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于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者发行企业债券。(市环保局、人民银行衡水支行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等参与)

十、强化责任落实,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四十五)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衡水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研究全市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各县市区政府、工业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本行政区域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年度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六)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衡水市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精准治污水平。(市环保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参与)

(四十七)严格目标评估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之一,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区域限批。对区域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约谈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并严格执行干部任用相关规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四十八)落实企业治污责任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政府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各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参与)

(四十九)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贯彻落实省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制定我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团市委、市妇联等参与)

(五十)强化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推进信息公开,市、县两级政府要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牧局等参与)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公益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公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援助。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改革试点工作的前期准备和有益探索。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探索建立环保审判法庭、检测机构数据库及信息平台,推动法院、检察院与行政机关环保工作信息互换共享。(市检察院、市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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