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晋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印发,方案提出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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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福建晋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7-10-23 10:44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晋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印发,方案提出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全文如下:

《晋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2017〕161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晋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现将《晋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晋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总则

(一)背景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晋江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晋江市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5 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文〔2017〕43 号)和《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文〔2017〕121 号),切实加强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促进民生改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立足我市市情,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开创美丽晋江市建设新局面提供土壤环境保障。

(三)主要依据

1.相关法规和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3年1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订。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014年7月29日修正。

(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10)《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7月。

(11)《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8月。

(12)《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

(1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7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08月27日修正。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17)《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

(18)《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

(1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2年1 月。

(2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

(2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3月。

(22)《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2016年2月。

(2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2年3月。

(24)《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2月。

(25)《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本)》,2010年9月。

(26)《福建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2年5月。

2.相关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

(2)《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

(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6〕45 号),2016年10月15日。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意见》(闽政〔2009〕16号),2009年8月。

(6)《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3月31日。

(7)《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5月8日。

(8)《泉州市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泉政文〔2009〕163号),2009年8月。

(9)《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4〕12号),2014年1月。

(10)《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晋江市“十三五”畜禽养殖“三区”划定方案(2016-2020年)的通告》(晋政办〔2015〕235号),2015年12月。

3.技术依据

(1)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编制技术指南的函(环办土壤函〔2016〕1806号)。

(2)《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4)。

(3)《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

(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

(5)《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25.4-2014)。

(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2004)。

(7)《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

(8)《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HJ350-2007)。

(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10)《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

(1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4.相关规划

(1)《晋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修编》。

(2)《晋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3)《晋江市市域环境规划修编》(1998年8月)。

(4)《晋江生态市建设规划修编(2011—2020年)》。

(5)《晋江市“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

(四)目标和指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五)工作重点

1.重点污染物:铅、铬、镉、砷、汞、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

2.重点行业: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含组装)、热电、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和危化品仓储等行业。

3.重点区域及地块:蔬菜基地、重点行业污染源集中区、再开发利用的城镇建设用地及污染地块、饮用水源保护区。

(六)分区管控

根据区域特点,重点落实以下方面:中心城区(包括青阳街道、梅岭街道、西园街道、罗山街道、新塘街道、灵源街道和池店镇、紫帽镇)重点落实工业遗留地块安全利用,2020年区域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陈埭镇、西滨镇重点落实工业遗留地块安全利用、耕地和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地保护与开发,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磁灶镇、内坑镇、安海镇、永和镇重点加强工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龙湖镇、东石镇、英林镇、金井镇、深沪镇加强工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耕地和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地保护与开发、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2020年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

2017年4月起,按照《福建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实施方案》以及《泉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启动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工矿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含组装)、热电、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和危化品仓储等重点行业企业(含已停产、搬迁及关闭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有关要求,建立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经信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晋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晋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具体分工详见任务分解表。

2.推进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依托我市各类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提升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市政府要加大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编办、财政局、农业局等参与。

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由市环保局会同各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重点在耕地、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蔬菜基地、重点行业企业等地布设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根据省、市土壤监测方案和年度监测计划,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建设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在耕地、林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选取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蔬菜基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3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变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农业局、经信局等参与。

3.构建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建立土壤环境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等部门现有土壤相关监测数据,依托“智慧泉州”信息平台,建立市级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建成并实现与福建省、泉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联网共享。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快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等方面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局、经信局、卫计局、市政园林局、规划局、科技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工作,送泉州市环保局、省环保厅汇总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等负责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的耕地和园地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推进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蔬菜主产区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街道),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水利局、财政局等负责

防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新建可能影响耕地土壤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或适时引导搬迁。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3.积极推进耕地和园地安全利用

根据土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对确定为安全利用类的耕地和园地,要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施用改良剂、翻耕、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要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重度污染耕地环境风险管控等方案。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等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和园地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在林地分布区域,要建立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

排查搬迁或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掌握其特征污染因子及污染特征,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动态更新。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含组装)、热电、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和危化品仓储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含地下水)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街道、乡镇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经信局等参与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送泉州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经信局、规划局、农业局等参与

2.明确风险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水利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

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市国土局、规划局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市规划局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市国土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规划局负责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市规划局、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国土局、经信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三界”即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四区”即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经信局牵头,市规划局、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2.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要重点监督沿海工业区污水达标排放,对现有超标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加强码头周边及渔港渔船污染防治监管,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含油污水、船舶垃圾、废弃物、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制定科学的港口发展规划,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主要排海污染物。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确保临港工业区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标。要加强滩涂环境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福建省泉州港口管理局围头湾港务管理站、泉州海事局晋江海事处等负责

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自2017年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排放铅、铬、镉、砷、汞、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五)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明确各乡镇工作重点

1.强化工矿企业环境监管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在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泉州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以化工、电镀、制革等企业为重点,鼓励企业优先选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定期开展生产设备、设施巡查巡护,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防止土壤污染。环保局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局负责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严格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并报环保、经济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等参与

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省控区要持续推进重金属污染整治,加快推进产业升级,强化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提高制革、电镀等行业准入门槛。新建的重点行业企业,应布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加快推进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进入园区集聚发展,在稳定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削减重金属排放量,2020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2013年下降10%。强化对重金属污泥等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和安全处理处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局负责

强化有机污染物监管。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环境监管。经营储油库、加油站、从事机动车船保养、清洗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要求建设、维护储油设备,采取措施防止因储油设备油品泄漏、废弃机油的倾倒以及加油活动中油品的挥发、遗撒、泄漏造成土壤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市商务局、交通局等参与。

2.规范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加强固废处置监管。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华懋电镀集控区要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设施。2017年底前,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建成全市危险废物电子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收集、贮存、转移、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监管。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局、国土局、商务局等参与

规范废物再生利用活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艺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局牵头,市国土局等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强化典型示范引导,大力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创新治理机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着力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和防治效果。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建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引导农业向绿色生态化发展。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以我市水稻主产区为重点,推广秸秆还田、绿肥种植、商品有机肥生产等措施。推进化肥施用零增长行动,2017年底前,完成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面积年度任务。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在本地主要作物种植区,开展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网络,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2017年底前,建成农药、兽药监管平台。加强平台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自2017年起,选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市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等,开展绿色生态农业补贴试点。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财政局、供销社等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和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建立健全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自2017年起,重点在东石、内坑等乡镇的蔬菜基地开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完成省下达的推广任务;到2020年,实现蔬菜基地废弃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牵头,市商务局、供销社、财政局、环保局等参与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等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结合宜居环境建设行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管理,完善城乡回收站点、分拣中心、集散市场“三位一体”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范围,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2020年底前全市7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责任单位:市政园林局牵头,市环保局、农业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等参与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我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垃圾填埋场所(含非正规的垃圾堆放场)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严格规范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要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到2020年,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逐步建立全市有毒有害生活垃圾的收集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园林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住建局等参与

5.明确各街道、乡镇工作重点

中心城区(包括青阳街道、梅岭街道、西园街道、罗山街道、新塘街道、灵源街道、池店镇、紫帽镇):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加快现有的涉及重点行业企业的关停工作,对关闭搬迁的涉及重点行业企业原址地块进行环境排查与土壤调查评估等,加强确保工业遗留地块安全利用;加强辖区内垃圾焚烧处置等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管控。

陈埭镇、西滨镇: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管控;开展搬迁或关停企业潜在污染地块排查;加强耕地和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地保护与开发;加强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安海镇: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辖区内可慕皮革集控区及集控区外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管控;开展搬迁或关停企业潜在污染地块排查;加强耕地保护与开发;加强溪边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草洪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东石镇: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辖区内华懋电镀集控区及集控区外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管控;开展搬迁或关停企业潜在污染地块排查;加强耕地和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地保护与开发;加强草洪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深沪镇: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辖区内东海垵开发区内电镀企业及其他等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管控;开展搬迁或关停企业潜在污染地块排查;加强耕地和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地保护与开发;加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龙湖镇: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辖区内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管控;开展搬迁或关停企业潜在污染地块排查;加强耕地和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地保护与开发;加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自然保护区及龙湖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磁灶镇、内坑镇、永和镇、英林镇、金井镇:在环保部门的指导下,加强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并进行风险管控;开展搬迁或关停企业潜在污染地块排查;加强耕地和沿海滩涂等未利用地保护与开发;加强东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垵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草洪塘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

(六)有序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有关责任主体承担,市环保局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规划局等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制定土壤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统一要求,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2018年底前,要以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泉州市环境保护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规划局、国土局等参与

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污染耕地集中区域要优先组织开展治理与修复;其他地区要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农业局、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科技局等参与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局、市政园林局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以及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晋江市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环保局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局、发改局、住建局等参与

(七)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试

2018年底前,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地区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工业企业污染地块,以及受污染耕地和园地、蔬菜基地等,启动1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打造一个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典型案例,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牵头,市规划局、农业局、国土局、科技局等参与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1.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

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依托省内外相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科研单位,研发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治理与修复技术,工矿企业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业重点实验室。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经信局、环保局、发改局、国土局、规划局、农业局等参与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支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引进与应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鼓励通过海峡技术转移公共服务平台等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国际和海峡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探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阻隔与风险控制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局、环保局、水利局、教育局、经信局、农业局、国土局等参与。

推动环保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加大政策扶持,推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的监管,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局、科技局、国土局、规划局、农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二)严格环境监管执法,依法推进土壤环境保护

1.明确监管执法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铅、铬、镉、砷、汞、铜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电镀、制革、热电、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和危化品仓储等等重点行业,以及蔬菜主产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国土局、规划局、农业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

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重点查处焚烧电子垃圾等环境违法行为和化工、电镀、制革等违法生产企业等,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公安局、国土局、规划局、农业局等参与

四、实施保障

(一)明确工作责任

1.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市人民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辖区的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各街道、乡镇及晋江经济开发区是本方案落实主体,对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市政府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每年1月底前,市环保局要将上一年度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经信局、水利局、农业局、各乡镇、街道及晋江经济开发区等参与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本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和督促检查,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部门做好相关任务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参与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局、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商务局、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重点行业企业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局、农业局等参加

(二)加大财政投入,发挥市场作用

1.加大财政投入

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日常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试点示范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市级财政可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发改局、国土局、农业局、水利局、经信局等参与

2.完善激励政策

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研究各部门相关激励措施,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局、经信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国税局、供销社等参与

3.发挥市场作用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矿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和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专业化水平。积极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环境责任保险产品,规范和壮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探索在重点行业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制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投保目录,强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投保。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环保局、金融工作局牵头,经信局、人行、银监办等参与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宣传教育

1.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公众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政园林局、农业局等参与

建立公众参与制度。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一网两微一平台”、“12369”、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市政园林局、农业局等参与

推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但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监督、诉讼及相关案件办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法院、检察院牵头,市国土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水利局、农业局等参与

2.开展宣传教育

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环境日及世界地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宣传部、文体新局、教育局、国土局、市政园林局、农业局、商务局等参与

(四)加强目标考核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2017年起,市政府与各乡镇、街道及晋江经济开发区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年度考核内容。每年对各乡镇、街道及经济开发区上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部等参与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作为地方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部、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效能办等参与

对年度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街道、乡镇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街道、乡镇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仍不到位的,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其他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组织部、监察局、公安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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