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露天开采矿山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露天开采矿山的开发利用行为,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葫芦岛市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方案要求按照“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以“不予审批新增露天开采矿山、取缔证照不全露天开采矿山、依法严管现有露天开采矿山”为手段,通过专项整治和治理恢复,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达到全市矿山资源开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使露天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全文如下: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露天开采
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葫芦岛市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露天开采矿山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露天开采矿山的开发利用行为,根据中央环境督察组有关指示及全市矿山整治有关会议精神,决定对全市露天开采矿山进行专项整治,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保护生态优先、节约集约利用、依法稳步推进”的原则,以“不予审批新增露天开采矿山、取缔证照不全露天开采矿山、依法严管现有露天开采矿山”为手段,通过专项整治和治理恢复,全面取缔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等露天开采矿山企业,达到全市矿山资源开采“有序、有限、有期”的要求,使露天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开发利用水平显著提高。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综合整治
市政府及所属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分工合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建设行为,对辖区内现有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开展综合整治。具体职责如下:
1.国土资源部门:对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证照合法性开展检查,严禁矿山开采企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生产规模,严厉打击越层越界开采和无证开采、证照过期违规生产等行为。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实行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制度。矿山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依法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的矿山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
对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的矿山吊销其开采企业的采矿许可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采矿权延续审批的前期审核工作。督促资源枯竭矿山的开采企业及时完成闭坑工作,申报注销。
2.交通运输(含路政)部门:重点检查露天开采矿山运输车辆超载行为,严厉打击沿路抛洒碎石等行为。
3.安监部门:强化安全监管,督促矿山开采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管理规程,实行道路上顶、分层开采或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和机械化作业,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督促露天开采矿山企业改善从业人员作业环境。督促基建矿山的开采企业按期完成基建申报验收,对建设矿山基建期满后长期不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的、生产规模达不到最低规模要求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露天开采矿山开采企业提出处理意见。对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的露天开采矿山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4.环保部门:加强对露天开采矿山的环境保护监察。严格控制矿区场地扬尘污染,督促矿山开采企业在穿孔、爆破作业时,实施喷淋洒水湿式作业;在破碎、筛分环节,安装封闭传送装置、自动喷淋装置;按规范化要求建设石料产品堆场和弃渣场;对厂区道路实施硬化。严格控制水污染,设置截排洪沟,雨水收集沉淀池。严格控制噪声污染,合理安排施工场所及时间,禁止夜间高噪声设备作业。控制矿山开采区及堆场、工业场地的扬尘、废水排放,防止污染周边生态环境。
5.公安部门:对地方政府依法下达的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开采企业停止供用民爆物品。严厉打击阻挠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6.水利部门:重点检查露天开采矿山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及落实情况,规范弃渣场的水土保持管理,督促矿山开采企业做好防洪设计等措施,严厉查处乱堆乱放占压河道等行为。
7.林业部门:对露天开采矿山占用林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未批先占、少批多占和越界使用等违法违规使用林地行为。严格露天开采矿山征用、占用林地审批,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手续,依法收取企业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
8.供电部门:负责对当地政府决定取缔和关闭的露天开采矿山,切断电源、拆除供电设备,停止供电。
9.露天开采矿山企业: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要对照申请证照要件要求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等方面标准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以及政府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方案,限时整改。
(二)推进资源整合
按照“政策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产业聚集、安全发展”的思路,因地制宜开展资源整合,着力解决生产规模偏小、安全距离不足问题,实现资源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对制定整合方案、签订整合协议的矿山开采企业,国土资源、安监等部门应积极服务,加强指导,依法为其办理各项证照手续。整合矿山的开采企业依法取得新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三)加强源头管控
1.加强总量控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综合考虑生态、市场、产业、产能等因素,科学测算本辖区石料、石材需求,明确提出本辖区露天开采建筑石料类矿山总数,采取整合、关闭退出等措施,用2到3年时间执行到位,实现总量控制、集中连片开发。
2.落实禁采政策。严格执行关于禁采区及新设采矿权的规定:禁采区内一律不准新设采矿权;禁采区之外除国家立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级交通、水利工程项目确需设立项目生产建设用采石场之外,一律不再新设采石场。确因国家立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省级交通、水利工程项目需要新设采石场的,由所属县级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审批。
3.严格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审批要件按照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要求而提供,不得随意增减提交材料。收到行政相对人报送申请材料后,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按照国土资源部门管理权限报送省国土资源部门审批。
4.实行退出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无证照或证照不全露天开采矿山的管理,发现后依法取缔。对现有露天开采矿山依法严管,发现有违规行为依法处理,达到取缔条件的依法取缔。同时,采取整合、自愿注销、依法吊销等措施,推动露天开采矿山的企业依法退出,逐步形成长效机制。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市政府成立露天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国土、环保、公安、安监、水利、林业、交通部门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国土资源局局长、交通局局长、环保局局长、公安局副局长、安监局局长、水利局局长、林业局局长、路政局局长、供电局局长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推进矿山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发挥综合协调职责,参照市政府也成立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专项整治行动。督促各有关部门履职尽责,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和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通报整治进度,对整治工作不积极、不到位的企业依法处理。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完成各相关工作后,汇总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统一报送到市国土资源局。
(二)加强行动部署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短期专项整治、中长期总量控制规范布局及监管”的原则,抓紧编制本辖区露天开采矿山布局规划和整治工作方案,迅速启动本辖区露天开采矿山专项整治工作。
(三)明确时限要求
各县(市)区在2017年9月15日前完成综合测算摸底,制定本辖区建筑石料类矿山总量控制及布局规划方案,经国土部门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在2017年9月31日前完成现有露天开采矿山企业的综合整治工作,对专项整治发现的各类问题分类建档,督促整改,实行整改销号制度,并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国土资源局。
(四)构建执法合力
市政府将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制度,定期组织安监、环保、国土资源、公安、林业、水利部门及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加大对露天开采矿山企业的监管力度,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露天开采矿山企业的各种违法行为。
(五)严肃追究责任
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县(市)区,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安全生产、环境破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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