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安阳市政府印发《安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文如下: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政〔2017〕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9月14日
安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防范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农产品及人居环境安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清洁土壤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综合治理,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防范土壤污染风险、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粮食生产核心区及蔬菜种植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南水北调沿线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和城乡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安阳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总体得到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立。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
主要指标:到202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到2030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摸清土壤污染底数。
完成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按照省有关要求和部署,开展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电镀、危险废物治理、铅酸蓄电池等行业企业,下同)用地为重点的全市土壤污染详查工作。2018年年底前,以耕地为重点,兼顾林地、园地等,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工作,查明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以重点行业为重点,主要针对重点行业在产、关闭或搬迁企业的疑似污染地块,开展重点行业企业污染地块排查确定工作,查清并掌握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疑似污染地块中的污染地块位置、范围、区域分布及其周边土地类型和环境风险情况。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参与。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建立土壤污染定期监测制度,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
实施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根据省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要求,以土壤污染详查为起点,实施全市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调查工作,并公布相关调查结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卫生计生委等单位参与。
建立健全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开展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2017年年底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设置。结合我市实际,完成全市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设置、土壤环境例行监测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在耕地等设置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在重点行业企业及其周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果蔬种植基地等设置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年开展1次监测;以全国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规划的农用地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及规定的监测要求为基础,结合安阳县、汤阴县、内黄县等粮食生产核心区,内黄县、林州市、汤阴县、龙安区等地花生、红枣、大红袍花椒、山楂、核桃、板栗、绿色无公害小杂粮等特色农作物种植区域实际,在全市特色、大宗食用农产品种植区域合理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设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到2020年,实现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土壤监测能力建设。建设豫北区域安阳土壤环境监测区域中心,明确工作职责、配置专职工作人员、固定工作场所、配齐监(检)测仪器设备及快速检测装备,土壤环境有机污染物分析检测能力要达到国家领先水平。加强各县(市、区)、高新区土壤环境监测、执法能力建设,配置相应监测、执法装备。按照省环境监测人员培训制度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市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环境监测经费纳入市、县级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3.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
对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按照省有关部署,统筹整合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详查、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污染源普查、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对接完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工作,形成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库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共享权限明确的数据传输网络。利用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拓宽数据获取途径,实现数据动态更新,逐步完善土壤环境数据库。在此基础上,积极推进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建设,实现对土壤环境保护区、预警区、风险管控区和治理修复区的识别和监管,精准防范土壤环境风险。加强数据共享,实施土壤环境质量“一张图”管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环境预警、农业生产、粮食收购、土地流转、空间规划、土地规划、城乡规划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委、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二)加强各类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防控工作。
1.加强工矿企业环境管理。
加强全市工矿企业环境监管。以我市现有国控重点监管企业为基础,2017年年底前,确定全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对其用地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对重点监管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检查,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非正常运行情况。鼓励全市化工、电镀等行业企业采用易回收、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材料和先进适用加工工艺,减少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单位参与。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重点行业企业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污染治理设施时,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的技术规定,事先进行认真排查、制定残留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在拆除上述建筑物、构筑物或发现其中含有毒有害废物和垃圾时,要先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向备案部门报告,并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或机构进行拆除、清理、运输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尾矿库综合整治。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尾矿库的排查工作。优先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役尾矿库,通过采取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以及提等改造、工艺升级和强化保障等措施,开展整治工作;对已封闭的尾矿库,及时开展用地复垦或生态恢复;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尾矿库,要采取相应综合治理措施。2018年年底前,重点监管的尾矿库所属企业或责任人要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针对环境安全隐患实施综合整改措施,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所在矿区土壤开展1次辐射环境监测,并将突发辐射事故应急纳入企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向监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安全监管局、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全市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对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项目,进一步严格环境准入条件和标准,实施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对造成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上升的县(市、区),采取约谈、限批等措施。加强现有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环境监管,持续开展以减排为主的工艺技术、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改造措施,全面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或规定排放限值,至少每年开展1次监督性监测,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进行停产治理或关闭。其中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龙安区要在实施国家重金属污染防治控制类重点示范区域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严格控制的总体要求,制定综合防控规划,提高有色金属冶炼、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精细化管理水平,推广采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督促有关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全面提升涉重金属企业的清洁生产水平,进一步降低重金属污染物产排总量。全市城镇、工业园区及产业集聚区等污水厂要积极开展污水、污泥重金属污染物例行监测工作,严格执行排放、处置或利用等方面相关标准,严防重金属含量较高的污泥进入农用地土壤,造成累积环境影响;对污泥中重金属含量较高的区域,开展限制含重金属工业废水进入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试点工作。到2020年,全市重点行业的铅、镉、汞、砷、铬等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比2013年下降12%。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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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
积极开展大宗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开展煤矸石、粉煤灰、尾矿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的排查和责任主体确认工作。根据排查结果,对有责任主体的,督促责任方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完善防风、防尘、防雨、防渗等综合整治措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并实施。推进龙安区、殷都区等县(市、区)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冶炼废渣、尾矿等大宗废物资源化利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支持从废弃电子元件、废电器等工业固体废弃物中回收利用战略性稀贵金属,推进多种工业固体废弃物协同利用,鼓励建设产业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工程。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安全监管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活动监管。对接全省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库相关建设工作,及时完善、动态更新全市危险废物重点监管单位信息。2018年年底前,全面摸清全市危险废物产生种类、数量、流向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等单位参与。
按照新的环保要求,对全市现有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进行排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并通过验收;着力提升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水平,从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规范台账资料记录、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等方面,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体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相关规定,建立相应跨区转移合作机制和工作程序。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倾倒、转移等造成土壤污染的违法行为。以产生大宗危险废物种类较为单一的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利用处置设施。加快完善城市和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引导建设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扩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服务范围,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推进乡镇、农村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到2020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均不低于90%,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提高10%以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卫生计生委、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规范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活动。按照有关环保要求,开展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金属、废旧机动车等回收、拆解、处理和再生利用企业环保措施排查工作,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督促整改。鼓励废旧产品拆解、废旧资源回收再生利用企业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严防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等单位参与。
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开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鼓励农民减少化肥使用量,在农田基本设施配套齐全、能充分保障灌溉用水的地区,重点推广秸秆快速粉碎还田腐熟堆肥技术。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弃物直接用作农田肥料,生产、销售、使用的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用作肥料原料的各种污泥、废弃物等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标准。科学施用农药,通过推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等措施,逐步减少农药使用量,引导农民使用低毒生物农药。在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建设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县,到2020年,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按照省有关部署,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推行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制度。充分利用农药监管平台,加强线上巡查,适时掌握农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环保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理。建立回收利用体系,逐步健全贮运和回收加工网络,创新回收与再利用机制,扶持回收网点和处理能力建设。到2020年,在蔬菜产业重点县建成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鼓励使用加厚地膜,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加快生态友好型可降解地膜及地膜残留捡拾与加工机械的应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依法规范和限制兽药、饲料添加剂中铜、锌、铅、镉、砷等重金属以及抗生素等化学品的添加,严格定期抽查、抽检制度。指导养殖户科学使用兽药、饲料,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鼓励专业化污染防治机构受托运营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提高专业化治理水平,提升防治减排效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环保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管理。根据省灌区水质监测计划和工作部署,逐步开展全市灌区水质监测工作,配合建立覆盖大中小型灌区的农业灌区水质监测网络体系。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参与。
4.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制定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方案,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省级试点工作,规范分类收集、分类储运、分类处理处置与再生利用等环节的基础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监管,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落实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制度,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场所和总量,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完善一次性用品废弃物分类收集,逐步提高资源化利用程度。按照省有关部署,建立全市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酸蓄电池、废弃电子产品及废弃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收集、暂存和转运、安全处置网点,使之成为全省此类含重金属废物贮存网络和安全处置体系的重要环节,避免随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贮运和处理处置,有效防控土壤环境风险。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垃圾安全处理处置。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摸清其数量、分布及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并按土壤环境调查相关技术规定对其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推进城市垃圾焚烧处理工程建设,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方式由填埋向焚烧转变,力争到2020年,全市规划建设完成覆盖半径60公里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并配套完善焚烧污染物控制措施,使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焚烧处理比例达到30%以上。对占用农田、河渠及待开发建设用地等存量建筑垃圾,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计划,有序实施整治。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城镇基础设施和生态水系建设、海绵城市创建等方面,通过特许经营或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到2020年,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在各县(市、区)全面覆盖,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提高全市城镇污水厂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污泥综合利用配套能力建设,加大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活动,支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污泥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因地制宜地进行安全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安全利用。
1.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和动态档案。按照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综合考虑农产品超标情况、土壤污染来源、污染途径、农用地集中连片程度、农作物种类等,以耕地为重点,按照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在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工作,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清单,并报省政府审定,数据上传至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市、区)、高新区每3年对各类耕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2.优先保护质量较好耕地。
探索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制度。根据土壤环境质量预警网络监测数据和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技术指南要求,定期研判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对接近警戒线的区域,要禁止新(改、扩)建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项目,现有企业要严格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地方标准,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对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提标升级改造,着力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对超出警戒线的区域,要对造成土壤污染物增加的企业依法有序实施搬迁或关闭。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单位参与。
加大对农用地保护力度。各县(市、区)、高新区要将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控非农业建设占用优先保护类耕地;确需占用的,从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占补数量和质量并重等要求,在加强对占补耕地质量评价的基础上,通过提高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增加占用耕地成本的方式予以供给。在安阳县、内黄县、汤阴县、林州市等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要结合基本农田划定,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18年年底前,完成本辖区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工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禁止向耕地及农田沟渠中排放有毒有害工业、生活污水和未经处理的养殖场畜禽粪便;禁止占用耕地倾倒、堆放城乡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废料及废渣等废弃物。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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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积极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在全市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分类管理清单的基础上,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主要作物种植品种特点,制定实施本辖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增施安全有机肥、钝化剂、阻隔剂、改良剂及种植绿肥等农艺调控和替代种植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确保耕地安全利用。自2017年起,组织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按照省有关部署,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专业化服务组织建设,针对受污染耕地实际情况,及时开展对农民、种植大户和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等专业化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等单位参与。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强化安全利用类耕地产出可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根据农产品质量及时优化调整安全利用措施。逐步提高各县(市、区)、高新区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制定市和县(市、区)、高新区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预案,对受污染耕地开展风险管控和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一旦发现农产品污染物超标,要对其实施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等单位参与。
4.全面落实耕地严格管控。
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严格监管污染耕地。在全市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灌区水质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等工作成果基础上,按照全省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方案,2020年年底前,完成全市特定食用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工作。对污染严重的地块及其周边,要在充分科学论证和田间试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采取农作物及品种间的种植结构调整、轮作等修复治理措施,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及时实施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休耕或变更土地利用类型等防控措施;对因耕地污染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自2017年起,开展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5.加强林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加强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防治和环境管理。在全市林地、园地集中分布的县(市、区)开展产出食用林(农)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工作,发现食用林(农)产品超标的地块和区域,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超标的食用林(农)产品要在所在县(市、区)范围内分类收集、贮运,并进行集中安全处理处置,严防流入市场。开展林地园地面源污染防治,严格控制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进一步完善物理和生态防治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大力推广生物农药。根据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对林地、园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地块和区域,逐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无法修复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或变更用地类型。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单位参与。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实施污染地块清单化管理,严格用地准入。
贯彻落实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全市拟变更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开展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土地使用权人依法转移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方负责开展相应调查评估工作;对已经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关闭、搬迁污染地块,以及由重度污染农用地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报告及时向所在地县级环保、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等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开展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以已关停、破产或搬迁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为重点,2017年年底前,完成全市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排查工作,并确定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县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粮食)等部门在制定本辖区重点行业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等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方案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建立污染地块清单。自2017年起,根据省相关技术规范,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疑似污染地块调查评估结果、历史遗留污染地块清单、风险点监测结果等,建立全市污染地块清单。2017年年底前发布全市疑似污染地块清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按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程度,确定全市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明确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并纳入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利用规划的重要依据。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逐步建立辖区内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严格用地准入,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全市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体系,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全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修订、编制土地利用、城市发展及其相关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规划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参与。
合理规划污染地块土地用途。按照“以质量定用途”的原则,将土壤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块尽量规划为与其土壤环境质量相适应的或对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高的用地类型。经调查和风险评估对人体健康、周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经治理修复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不得用于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场所等开发使用。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积极落实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对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依据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划分相应管理类型,并制定具体的差异化管控措施,实现“一地一策”,严格管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全市划定的污染地块优先控制名录及其管控区域,明确各类用地面积,设立标识并发布公告,在污染地块管控区及其相邻周边,定期开展土壤、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工作,监控污染迁移和扩散情况,发现污染扩散的,监督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相应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3.加强部门联动监管。
完善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加强联动监管。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防控、监管方面的目标要求、任务措施等落实到全市各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能工作中,进一步完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职能任务联动等工作机制,强化联合行动执法监督和行政管理。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对城乡发展、建设规划的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发展建设规划和管控区域划定,加强对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土壤环境质量不符合相关规划用地要求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禁止流转。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对未进行调查评估,应开展治理修复而未开展,或治理修复效果不达标的土地,在其上面开发进行的项目环评不予批复。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负责。
(五)强化未污染土地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国土空间管制和开发建设布局、规划。将全市生态保护红线与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管理紧密衔接,在红线区域内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理和产业退出制度。依据国家及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我市各主体功能区域定位、发展方向、开发管制等要求,结合全市现有重点产业行业特点,合理确定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布局。加强全市各类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各功能区域土壤环境承载力和区域特点,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空间布局,落实各项管制措施,实施规划和项目环境评价联动机制。遵循社会、经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依照相应规划积极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严格执行相关基础设施和工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合理布局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以及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政策,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或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食粮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严格建设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积极落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着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工作。支持工业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集聚发展,鼓励主城区内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城乡规划局等单位参与。
严格落实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重污染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新(改、扩)建排放重金属、有毒有害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渗漏、防扩散、防累积等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以及具体厂区及其周边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建议。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负责。
3.加大未利用地保护力度。
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土地保护力度。重点对林州太行山、内黄黄河故道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内未利用地实施强化监管和保护,控制开发强度,保持水土和植被,保护生态系统及功能。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林州市东南部、殷都区西北部、龙安区西部及汤阴县西部、内黄黄河故道等地区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未利用地,所在地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不能满足相应要求的,不得作为农用地使用;确定种植的农产品品种不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不得种植。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依法严禁向荒草地、滩涂、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大对林州市、殷都区、龙安区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土地的环境监管力度,一经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相应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林业局等单位参与。
4.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
对南水北调中线安阳段及全市重点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土地用途实施严格管制,限制开发利用强度。定期开展巡查与监测工作,严厉打击向保护区内违法排放污染物和非法开发行为,确保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周围土壤环境安全。
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南水北调办等单位参与。
(六)有序开展治理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进一步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是治理与修复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应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已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修复工作。
制定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要求,2018年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编制完成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省环保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明确各类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重点工作。各县(市、区)、高新区要结合城市、乡镇发展布局调整和环境质量提升要求,以拟开发为居住、商服、公共管理与服务等用途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主要针对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毒有害、持久性有机物污染与环境风险,积极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作。根据区域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从业及敏感人群健康、安全利用等为主要目标,明确治理工作重点,在科学论证和积极探索试点的基础上,采用成熟、安全、可靠的农艺和技术措施,稳步推进农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和安全利用工作。本着“边调查摸底、边治理修复、边安全利用”的原则,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在全市范围积极开展、稳步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完成各阶段各类污染土壤的安全利用目标和任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3.开展典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以我市中心城区内搬迁和关闭企业原厂区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据土壤污染种类、污染程度、土地利用拟变更类型等代表性因素,筛选有色金属冶炼等典型行业企业重金属铅、镉、砷等污染地块作为试点示范,及时总结典型工业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案例,推进全市城镇建设区内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全面开展。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4.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对各类土壤治理与修复工程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在原址或污染区域内实施,在实施工程各个环节中,均要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有效防止二次污染。工程施工期间,责任主体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信息,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要对其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去向和污染土壤数量、处理处置方式、风险防范措施等,提前报告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县级环保部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达标处理和无害化处置,并由所在地环保监测单位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工程完工后,责任主体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5.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及时掌握工程进展,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每年12月初向市环保部门报送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全市各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及监督检查结果,由市环保部门汇总上报市政府,经审定后,报送省环保部门。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和相关要求,对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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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构建社会共治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完善协调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清单、具体措施和重点项目,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要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土壤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和解决本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事项。市环保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分工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加强环境监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落实各级政府土壤环境保护属地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参与。
2.落实企业责任和义务。
建立全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和约束企业主动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把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法规、制度和要求,认真履行环保责任和义务,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开展持续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尽可能减少各类污染物产排总量,减轻或消除对土壤环境污染影响。重点监管企业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完成本方案规定的总量减排、预警防控、环保监督、信息公示等具体任务和要求。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3.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
积极推进土壤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根据各种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公布全市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企业环境信息。充分利用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政府数据资源清单管理,积极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开放共享。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污泥、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实行有奖举报。在全市各界人士中选聘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防控的公众参与力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支持、推动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支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有关组织,依法对因土壤污染而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职责或怠于起诉时,督促其履行职责,获授权后,积极推进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相关案件的监督、诉讼及办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检察院牵头,市中级法院、司法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4.发挥市场作用。
发挥市场作用,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渠道和社会参与途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促进多元化融资,扩宽资金来源,弥补资金缺口,为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引导第三方社会检测、污染防治机构进入土壤环境调查监测和治理修复市场,保障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积极开展采用环保“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对土壤污染防治模式的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各类投资进入环保市场,在全市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在重点行业企业实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为全市重大土壤污染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处置提供新途径。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财政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畜牧局)等单位参与。
5.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环节和形式的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将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乡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内容。2017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和“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营造土壤环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教育局、司法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卫生计生委、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文广新局等单位参与。
(二)严格执行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与标准。
1.严格执行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针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排放、尾矿库和固废堆存场所安全隐患整治、农药化肥农膜等科学合理使用、城镇垃圾和污泥处理处置与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综合防控与监管,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在产业布局、城乡规划、建设开发、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涉及土壤环境保护的方面进行论证审批、过程监管,依法形成长效管控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技术指导,大力推进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调查评估、风险管控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质监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2.加强环境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区域为主要农产品集中产地、蔬菜生产重点县、畜禽集中养殖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污染地块等5类区域。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化工、电镀、危险废物治理、铅酸蓄电池等6大行业。全市土壤污染重点监控污染物为铅、镉、砷、汞、铬等5种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多环芳烃、石油烃、六六六、滴滴涕、多氯联苯、二噁英类等6种持久性和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质监局等单位参与。
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完善全市环境监管网格,明确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督查频次。以土壤污染突出的县(市、区)为重点,将当地现有的环境监管网格与社会综合治理网格进行有效衔接,开展市、县、乡、村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建设。提高环境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与水平,定期开展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工作。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对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完善土壤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安全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三)加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1.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整合现有科研资源,形成核心技术,加速推广应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组建全省区域性土壤污染防治领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建设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研基地等创新平台,开展合作,融合先进的土壤环境保护理念、管理思路,引进防治技术、风险识别与管控经验、快速检测仪器和装备等,加大土壤污染防控及修复技术研发力度,重点在重金属、持久性及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防治、污染地块风险防控及治理修复等领域,形成一批效果好、成本低的适用技术,推进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提升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和环保产业的核心竞争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林业局、城市管理局(城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参与。
2.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积极培育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以全市现有节能环保装备及产品制造企业为依托,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修复企业,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机制。支持符合要求的社会检测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监测;鼓励第三方社会机构参与土壤和污染地块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加快形成和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积极推动全市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环保产业发展,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牵头,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工商局等单位参与。
(四)建立完善资金投入机制。
1.加大财政投入。
加大各级财政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将土壤环境监测费用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配套完善市政府资金投入和补贴、奖励等措施,资金主要用于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污染企业源头预防、监管能力建设、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相关财政资金,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供销社等单位参与。
2.带动社会资本投入。
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积极发挥绿色金融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探索绿色信贷、绿色发展基金、绿色债券及其资产的证券化等投融资机制,并择机开展相关试点工作。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支持银行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并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绿色发展基金。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牵头,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环保局等单位参与。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工作目标和任务考核。
按照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要求,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在全市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定期考核评估制度,由市环保局牵头,每年12月对各县(市、区)、高新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估考核结果经审定后,作为当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对当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作为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审计局等单位参与。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
环保部门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参与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应急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生活和建筑垃圾处理与利用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涉及城乡规划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湿地、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企业行业准入管理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预防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粮食)、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按照本方案有关要求,根据各自职责,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严格奖惩与责任追究。
对年度评估考核结果较好的县(市、区)和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年度评估考核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评估考核的县(市、区),由市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由环保部门对有关县(市、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市政府或委托相关主管部门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在评估考核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等。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失职、渎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依法依纪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审计局等单位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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