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漳州市政府印发《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政综〔2017〕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漳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全面掌握漳州市土壤环境质量现状,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闽政〔2016〕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管理,初步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可持续利用,着力打造“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富美新漳州。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总体得到管控。到2030年,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建立健全,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构建土壤环境监管体系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017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在现有调查和监测工作基础上,以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和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耕地、园地等农用地和饮用水源地土壤污染的分布,分析土壤污染对农产品、饮用水质量的影响,组织编制《漳州市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报告》,2018年底前完成;掌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20年底前完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建立每10年1次的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并对调查数据加以综合分析。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经信委
2.加快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设
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市、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按照国家相关标准配备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所需仪器设备和人员,提升我市土壤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要根据土壤环境监测事权,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监测服务等方式,加大对土壤环境监测等基础能力建设投入,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住建局
加快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按照统一规划、整合优化的原则,科学设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以耕地、园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点工业园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周边为重点,根据土壤监测点位布设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省控监测点位设置,建设覆盖全市、布局合理、重点突出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按照国家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2017年底前完成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20年底前实现监测点位市域范围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经信委
建立土壤环境定期监测制度。在耕地、园地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基础点位,每5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在蔬菜产业基地、果园和茶园集中区、饮用水源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及其影响区域等,布设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每3年开展1次监测,掌握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变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经信委
3.推动土壤环境质量大数据平台建设
按照全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建设工作部署,整合环保、农业、国土等现有土壤监测数据,统筹土壤环境监测数据采集网络,优化监测数据采集流程,力争2018年底前建成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库,对接省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加强数据共享,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项目建设、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数字办、经信委、卫计委、林业局、住建局、规划局、科技局、海洋与渔业局
(二)严格监管各类土壤污染源,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4.严控农业面源污染
引导农业可持续化发展。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依托各地农业特色产业,2017年底前示范推广施用有机肥(含商品有机肥)33万亩。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有机肥养分还田率达到60%;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健全完善“监管部门+农资企业+农户”的农资监管信息化网络,推行农业生产企业、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实名购买农药、兽药制度。全面启动农药、兽药平台监管,加强平台线上巡查,掌握农药、兽药产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示范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选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产业企业、省级规范农民合作社等,开展绿色生态农业补贴试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供销社
加强农药包装和废弃农膜回收处置管理。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农村定点有偿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和农膜站点,建立健全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自2017年起,选择水稻主产区(漳浦、云霄)、蔬菜主产区(龙海、漳浦、南靖、平和、诏安)、水果优势产区(长泰、漳浦、诏安、云霄、平和、华安)和茶叶主产区(华安、南靖、平和、诏安)开展试点工作;到2020年,力争实现上述农产品主产区全覆盖,废弃农膜回收率达80%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供销社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强化典型示范引导,大力推广先进工艺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持续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可养区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任务,实现零排放或达标排放。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着力提高治理的专业化水平和防治效果,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财政局、环保局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主要灌溉水水源的水质监测,灌溉用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田,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农业局
5.严控工业企业污染源
强化工业企业及园区土壤环境监管。根据辖区内工业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2017年底前,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每3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周边区域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数据及时上传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以电镀集控区、制革集控区和石化产业园区等为重点,鼓励企业优先选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并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定期开展生产设备、设施巡查巡护,及时查处生产过程中材料、产品或者废物的扬散、流失和渗漏等问题,防止土壤污染。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环保部门要定期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巡查,督促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
规范企业拆除活动。以工业企业“退城入园”较多的东山县、高新区等区域为重点,严格监管重点行业企业拆除活动。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活动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经信委
6.严控尾矿库及渣场污染
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完成历史遗留尾矿库和渣场排查。加强尾矿库和渣场的监督性环境监测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制定综合整治方案,优先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和永久基本农田周边地区开展整治工作。重点监管尾矿库所在企业要在2018年底前完成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按规定编制、报备环境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环保局、安监局、经信委
7.严控生活污染
结合宜居环境建设行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完善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深入实施《漳州市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快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2017年底前,全市完成500个以上村庄的污水处理,全面开展1033个村庄垃圾治理。2020年底前全市70%以上行政村覆盖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发改委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的排查,摸清数量、分布及其对土壤环境质量的影响。严格规范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根据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需要,合理规划建设污泥处置设施,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加大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去向检查力度,规范污泥处置。坚决查处渗滤液直排和超标排放行为,完善生活垃圾填埋场防渗漏、防扬散等措施。到2020年,各县(市、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90%以上。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经信委
8.加强重金属污染源管控
积极鼓励和引导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管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含重金属污染物的产生量。进一步严格限制审批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新建企业原则上应布局在规范设立的工业园区内,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运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最大限度地降低重金属排放量。重点防控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在本防控区域进行平衡;非重点防控区,以县为区域进行平衡,无法平衡的,可在市级区域进行平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
减少重金属含量超标农药、化肥的使用。倡导鼓励施用有机肥,推广绿肥种植,推进化肥施用零增长行动。推进商品有机肥生产,加强商品有机肥生产环节监控,严禁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有机肥进入市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质监局、供销社
9.规范废物处理处置活动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及大宗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排查和整治,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进一步健全危险废物源头管控、规范化管理和处置等工作机制。科学规划和建设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提升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加快推进九龙岭漳州市工业废物综合处置场、古雷港经济开发区工业废物处置场工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处置场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等一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程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商务局、住建局、卫计委
以电子废物拆解集中区和拆船厂等为重点,引导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不得采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工艺或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国土局、海洋与渔业局
(三)狠抓农用地保护与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10.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
2017年底前,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全市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园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安全。以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园地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平和县、华安县开展土壤质量分类试点,2018年底完成。在试点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全市耕地、园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全部完成所有类别划定,并报市政府审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每3年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及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逐步开展林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局、林业局
11.优先保护质量较好的耕地和园地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高标准建设和更严格的保护制度,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因监管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总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对确需占用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鼓励建设项目业主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2017年底前,平和、华安、漳浦、龙海等县市要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方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水利局、财政局
严控企业污染。禁止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和园地集中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耕地土壤质量的重点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不得扩建,并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提标升级改造或适时引导搬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
12.安全利用质量较差的耕地和园地
各县(市、区)根据土壤环境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对确定为安全利用类的耕地和园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园地安全利用方案,要建立防护隔离带、阻控污染源,采取农艺调控以及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国土局
13.全面落实管控类耕地和园地严格管理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相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计划。继续在受污染的耕地和园地开展污染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探索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完成国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农业局、林业局、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
14.加强林地土壤环境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检测超标的区域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在林地分布区域,要建立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发现超标的,要及时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对林地土壤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与治理修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四)深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15.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
自2017年起,对拟变更土地所有权人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或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负责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评估结果报送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等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经信委、农业局
16.明确建设用地风险管控要求
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并进行动态更新。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须进行修复达标或规划调整后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制定周边影响区域环境保护方案,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责令相关责任方清理残留污染,有关责任主体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规划局
17.落实建设用地监管责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城乡规划、住建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住建、国土、环保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环保局
(五)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调查,严控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
18.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调查
布设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风险点位,加强饮用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力度,每3年开展1次监测。积极开展饮用水源地土壤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典型饮用水源地土壤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建立并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基础环境信息库,全面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禀赋、环境质量、环境监管与环境风险状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住建局、农业局,水利局、卫计委
19.严控饮用水源地环境风险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涉及的县(市、区)要推进保护区周边土壤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做到4个禁止: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未经允许的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船舶和车辆进入保护区,必须进入者应事先申请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河长办、水利局、住建局、环保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漳州海事局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20.加强空间布局管控
加强未利用地的土壤保护管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红线区域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和产业退出制度。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新建任何可能影响耕地、园地和饮用水源地周边土壤质量的工业企业。全面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布局重点行业企业,实行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机制,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等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住建局、规划局、环保局、发改委、国土局、经信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局、住建局、环保局
21.严格实施用地指标和总量控制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管理,完善用地控制指标和定额标准,建立节约集约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城乡建设用地“三界四区”(规模边界、扩展边界、禁建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管理,落实土地用途管制。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建立完善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修订完善各行业用地标准和控制指标,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
22.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
沿海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监督沿海工业区污水达标排放,依法严查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等向滩涂非法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岸线资源保护与优化利用,对海岸带开发强度、时序实施分类指导和严格控制,制定科学的港口发展规划,保护滨海湿地,有效控制主要排海污染物。以陆源污染防治为重点,确保临港工业区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浓度稳定达标。要加强滩涂环境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布信息,加强预警监管。
责任单位:各沿海县(市)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海洋与渔业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交通运输局、厦门港口管理局漳州分局、漳州海事局
23.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有明确的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排放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以下简称“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要设有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环境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企业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积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示范点建设
24.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履行,相关费用由责任主体承担,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对怠于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
25.积极开展治理与修复
积极推动全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编制,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建立市、县两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库。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以影响农产品质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报市环保局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农业局、住建局、国土局
积极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结合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对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医疗等项目的污染地块和耕地污染集中区域要有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到2020年,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农业局、环保局、住建局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建立工程进展调度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每半年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建立通报制度,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成效评估制度,有关县(市、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的技术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农业局、国土局、住建局
26.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
强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工作。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治理与修复过程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并采取必要措施严格防范污染土壤挖掘、堆放与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妥善制定转运方案,明确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和最终处置措施等,并将转运方案提前提交所在地和接收地环境保护部门审核。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按要求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信息、环境影响及其环境保护措施;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指导、监督,建立相关机构的诚信档案,将第三方机构诚信档案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发改委
27.推进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
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重点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探索,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积极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先试探索工作,在龙海、漳浦、台商投资区等地率先启动土壤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财政局、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林业局
28.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
积极对接国省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综合考虑土壤污染程度、土地利用类型、地区代表性等因素,选择受污染耕地和园地、蔬菜基地,以及重污染企业污染地块开展土壤污染防治试点工作。在平和县率先启动土壤污染防治修复示范点,打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经典案例,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模式。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局、国土局、科技局
(八)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体系
29.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
明确监管执法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汞、铅、镉、铜、铊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化工、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果茶产业重点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城镇建成区、畜禽集中养殖区等区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环境执法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对全市环境执法人员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执法工作,建立环保、公安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排放、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废物非法处置、污染治理设施不当使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应及时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及时消除土壤环境风险隐患。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推动环保、公安等执法案件信息录入共享,巩固和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经信委、公安局、住建局、农业局
30.健全土壤污染防治制度
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相关的工作衔接和过程管理机制。配合制定污染地块、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相关规定。配合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技术指导文件。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督管理、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方面的制度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法制办、质监局、农业局、住建局、经信委、林业局、水利局
(九)加大科技支撑力度,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31.推动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
安排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工作。优化整合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重点开展耕地、园地土壤污染与主要农产品质量效应关系、农艺调控技术研发、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和修复植物筛选等方面的基础性研究。依托相关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科研单位,研发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工业企业污染地块的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技术,以及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药剂)。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申报国家、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业重点实验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教育局、经信委、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林业局
32.加强适用技术引进和推广
加强适用技术引进。开展国际和海峡两岸科技交流与合作,鼓励引进土壤污染风险识别、土壤污染物快速探测、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地下水污染阻隔与风险控制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大适用技术推广。鼓励通过各平台,推动环保产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借鉴省内外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成果,开展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污染地块的修复技术推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科技局、发改委、农业局、环保局、国土局、教育局
33.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推动环保修复产业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通过垫资修复、修复+开发+移交等商业模式,推动受污染耕地和工业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发挥“互联网+”模式作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加快培育壮大一批环保产业龙头企业,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的专业化水平,试点建设环境修复“医院”。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住建局、工商局
(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构建全社会共治体系
34.明确工作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是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把土壤污染防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监督管理,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要编制完成工作方案,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落实企业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将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企业要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依照环保规范要求,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按规定编制和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自觉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因生产、经营活动或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土壤污染的企业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避免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并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经信委
35.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重点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管能力建设、科技研发、土壤保护和修复试点示范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饮用水源地质量保护等相关财政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农用地和饮用水源地集中的县(市、区)。全面落实国家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发改委、农业局、经信委、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
36.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第三方治理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加强商业模式创新,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动受污染农用地和工业企业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放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发放绿色信贷的力度,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银行和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探索在重点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有序开展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环保局、发改委、金融办、人行漳州市中心支行、银监局
37.加强社会监督
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公布全市及各设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涉重金属、化工、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引导公众参与。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环保局网站、“漳州环境”微信公众号。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果蔬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
推动公益诉讼。各级检察机关可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提出检察建议。没有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或者行政机关接到检察建议后并未予以整改到位,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在我市检察机关享有可提起公益诉讼的授权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公益诉讼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中级法院、检察院、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
38.开展宣传教育
开展宣传教育。编制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利用多种手段,多渠道、多方式、多平台宣传,结合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和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把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保护宣传和培训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文广新局
39.加强目标考核
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完善环保督察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督察的重点内容。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通报存在问题。对工作不力、问题整改不及时的县(市、区)、开发区(投资区)进行通报批评,对行动迟缓、限期整改仍未达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土壤污染问题的,按照党政同责的有关要求,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责任的,要依纪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投资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公安局、国土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住建局、规划局、效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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