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环保局印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全文如下: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的通知穗环办〔2017〕149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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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

2017-09-06 15:0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广州市环保局印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全文如下: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的通知

穗环办〔2017〕149号

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编制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辐管处)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联系人:高喆,电话:83203248,邮箱:yy@gz.gov.cn)

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防治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改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技术要点。

本技术要点,是对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环境监理方案、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效果评估报告等开展技术审查的工作指引。

相关工作内容还应按国家和地方对建设用地环境管理要求开展。

本技术要点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及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本技术要点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技术要点起草单位:广州市环境技术中心、广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第1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要点

对从业单位的要求:从业单位在本市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相关从业活动前需到我局登记,且近年无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等部门不良信息记录。

对监测单位的要求:监测单位应在本地设有获CMA资质的实验室,水质和土壤类能力范围涵盖应包括且不限于重金属(Pb、As、Cd、Cr、Hg、Ni等)、总石油烃(地下水中为石油类)、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挥发性有机物(VOC)、pH值等,其检测能力应达到场地需检测因子的75%以上。[s1]

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要点

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在场地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阶段形成的各类报告。

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应在原有工业企业所在场地完全停产,且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储罐(槽)拆除后进行。

技术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形式要求

1.送审报告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场地调查单位的公章。

2.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各分项工作承担者,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报告的审核、审定人员,上述人员均需亲笔签字确认。

(二)报告需通过收集或制作的相关图件和图片包括:

1.地理位置图

2.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

3.平面布置图

4.工艺流程图

5.场地规划图

6.场地雨水、污水管网图

7.采样布点图

8.地下水流向图

9.地下水建井图

10.现场踏勘照片或视频

11.地下水成井照片

12.土壤现场采样照片及岩芯照片

13.地质剖面图

14.分层显示的修复范围图

15.修复范围总图

上述资料中,1-12为场地环境调查必须资料,13有条件的应尽量获取或制作,需要进行修复的场地还需增加14、15。

(三)附件

1.人员访谈记录

2.采样工作量清单(应包括采样点位置、钻孔深度和坐标,各层采样点深度,检测指标,样品数量)

3.建井洗井记录表

4.监测报告(须加盖CMA图章)

5.现场踏勘记录

6.土壤钻孔柱状图

7.质量控制表

8.现场土壤地下水采样记录及样品流转记录

9.实验室资质证明材料

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一)污染识别

1.收集、分析原有企业基础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原有企业场地的用地历史沿革

(2)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

(3)主要生产工艺过程及产污环节

(4)各种槽罐、管线、沟渠情况及泄漏记录

(5)污染治理设施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6)地下管网布设情况

(7)场地各历史时期的地形图和生产布局图

(8)原址企业环评报告相关内容、批复及竣工效果评估批复等环境管理文件相关内容

上述资料中,(1)-(7)为必须资料,(8)有条件的应尽量收集。

2.现场踏勘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的生产车间,储存设施;

(2)发现刺激性气味的区域,污染和腐蚀的痕迹;

(3)排水管或渠、污水池或其它地表水体、废物堆放地、井等;

(4)周围敏感点,周边区域污染企业。

3.访谈对象要求

受访者为场地现状或历史的知情人,如:场地过去和现在各阶段的使用者,场地管理机构和地方政府的人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以及场地所在地或熟悉场地的第三方,如相邻场地的工作人员和附近的居民。人员访谈有效记录表格数量原则上要求至少3份;应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访谈表格设置应包括受访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职位等信息。访谈内容后应附有受访人签名。具体表格参照下表:

4.污染识别分析及结论

在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列出需要重点关注的特征污染物和监测指标,以及重点区域和关键污染点位。

(二)初步采样调查方案

1.采样方案内容包括:采样目的、采样布点、采样方法、样品保存与流转、样品分析等;质量目标与质量控制程序等。

2.对照监测点位布设

应在场地外部区域设置土壤对照监测点位,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裸露土壤,原则上应采集表层土壤样品,采样深度尽可能与场地表层土壤采样深度相同,如有必要也可采集深层土壤样品。

一般情况下应设置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地下水对照监测点应设置在场地地下水流向的上游,应尽量选择在一定时间内未经外界扰动的区域。

3.监测项目及特征污染物的选取:

监测项目应包括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

常规污染物:土壤包括pH、含水率、重金属(As、Cd、Cr、Hg、Pb、Ni)、总石油烃;地下水包括pH、重金属(As、Cd、Hg、Pb、Ni)、六价铬。油罐区、堆煤场和灰渣场应监测多环芳烃。

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论选取。重点行业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的选取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要求进行。

对于不能确定污染物的项目,可选取少量潜在典型污染指标(重金属、VOCs、SVOCs和总石油烃等)进行筛选分析。

4.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1)重点区域,对污染源识别阶段确定的每个潜在关注污染区域至少布置一个点,样点具体位置需接近区域内的关键污染点位。采样密度保证单个监测地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600m2。对于面积较小的场地,原则上不少于5个监测地块(不包含对照点)。

调查重点区域包括:

1)生产装置区

2)物料储存及装卸区域

3)物料输送管廊区域储罐储槽

4)地下输送管线

5)污染处理设施区域

6)危险物质储存库

7)历史上可能的废渣地下填埋区

8)发生过污染事故所涉及到的区域

9)受污染的地下水污染区域、道路两侧区域等

(2)对于历史上未包含上述重点区域建设内容且未发生过污染事故的生活和办公区域,初步采样调查阶段可采取系统随机布点法和分区布点法,布设少量采样点位,以防止污染识别遗漏。

(3)地下输送管道及沟渠采样位置应为管道或沟渠边2米范围内。

(4)鼓励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筛选相关污染物浓度最高点进行采样。

(5)对于重点污染企业的重点调查区域,可采取初步采样调查和详细采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重点区域采用系统布点法加密布设采样点,用于确定污染范围的加密布点面积原则上不大于100平方米(10米×10米网格),相关监测数据可作为确定污染范围依据。

5.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1)地下水总监测点位数不少于3个(不包含对照点)。

(2)一般情况下采样深度应在监测井水面下0.5m以下。对于低密度非水溶性有机物污染,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顶部;对于高密度非水溶性有机污染物,监测点位应设置在含水层底部和不透水层顶部。

(三)样品采集要求

1.土壤样品的采集

土壤样品应由监测单位采集、留样备查,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s2]

土壤样品的采集要求参见《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采样深度要求:

(1)根据我市场地污染物分布特点、场地调查工作经验做法和再开发利用阶段的开发需求,初步采样调查的采样深度原则上应为5-8m,如有其他依据或原因(如风化层埋深较浅等)对初步采样的深度设置超出此范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详细调查阶段可根据初步采样调查成果有针对性的设置采样深度。

(2)去除表层的硬化层后,土壤表层0.5m以内设置至少一个采样点,0.5m以下采用分层采样;初步调查阶段,应保证在不同性质土层至少有一个土壤样品,采样点应设置在各土层交界面;地下水位线附近至少设置一个土壤采样点;当同一性质土层厚度较大(2米以上)或同一性质土层中出现明显污染痕迹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同一土层增加采样点。原则上,每个钻孔至少需采集4-5个样品进行实验室分析。

(3)地下罐、槽的采样深度应达到罐槽底部以下3米以上。地下管道及沟渠采样深度应达到与埋管深度或沟渠底部深度以下2米以上。

(4)在满足上述要求的情况下,同一土层鼓励采用现场快速监测设备筛选相关污染物浓度最高点进行采样。

(5)土壤样品采集过程应针对采样工具、采集位置、VOCs和SVOCs采样瓶土壤装样过程、样品瓶编号、盛放柱状样的岩芯箱、现场检测仪器使用等关键信息拍照、视频记录,每个关键信息至少1张照片和1个视频,以备质量控制。[13]

2.地下水样品的采集

地下水样品应由监测单位采集,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s4]

(四)样品保存及质控要求

1.测定农药、挥发性、半挥发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类项目的土壤样品应低温(4℃)暗处冷藏。

2.地下水样品保存要求

地下水样品的采集、保存、样品运输和质量保证等参见《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4)附录A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附录2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并在报告中列表体现。

3.土壤样品的保存要求

土壤样品收集器和样品的保存要求参见《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附录2土壤样品保存要求。

(五)样品(土壤)制备的质控要求

参见具体检测项目的方法标准以及《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的相关要求执行。

(六)样品分析检测

1.检测分析方法应优先采用国家标准(GB)或环保行业标准(HJ)或规范;其他可参考标准的采用顺序如下:国内其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其他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或规范。

2.承接监测业务的实验室应具有本场地大部分监测因子的CMA资质能力,如承接检测业务的实验室因无CMA资质能力或其他原因需要分包的检测项目,分包方必须选择具有分包检测项目CMA资质能力的实验室。

3.现场检测可采用便携式有机物快速测定仪、重金属快速测定仪、生物毒性测试等现场快速筛选技术手段指导样品采集及监测点的布设;采用直接贯入设备现场连续测试地层和污染物垂直分布情况作为初步判断;采用土壤气体现场检测手段和地球物理手段初步判断场地污染物及分布,指导样品采集及监测点布设;采用便携式设备现场测定地下水水文、pH值、电导率、浊度和氧化还原电位等。

(七)数据修约与结果表示

1.数据修约规则按《数值修约规则GBT8170》的要求进行。

2.监测结果的有效数字一般保留3位,除检测方法有明确的要求外。

3.表示结果精密度数据,一律取2位有效数字。

(八)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1.质量保证

(1)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各项指标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应通过CMA认证,否则相应指标无效。

(2)监测指标所使用的检测方法:有国家标准GB和环保行业标准HJ的必须优先采用;没有国家标准和环保行业标准的,可参考其他行业标准、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家现行有效的标准或规范,但应说明其来源并分析其适用性。

(3)按相关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标准的要求,开展现场采样、样品保存和流转、样品制备和前处理,报告应列出具体检测项目的相关要求。

(4)样品分析:按各检测方法的规定做好运输空白、实验室空白、现场密码平行样、实验室平行样、质控样、加标回收等质控措施。并形成质控统计表输入报告内容中。必要时,现场密码平行样送若干实验室(符合第1章监测单位资质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比对验证。

2.质量控制

空白样(运输和实验室)、平行样(现场密码和实验室)、质控样、加标回收等4类质控措施按10%左右进行,其中实验室平行样约5%,其他几类各占约1%。具体工作按现行有效的监测技术规范、检测方法相关要求执行,并满足以上质量控制的比例要求,将相关的记录体现在测试报告中。质控样分析结果不合格时,应查找原因,并将同批样品重新分析。

监测数据出现明显不合理情形时,应开展实验室间比对检测或重新采样监测。

(九)筛选值选取

筛选值选取原则:

1.优先采用《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44/T1415-2014)中对应污染物的筛选值;

2.其它污染物参考国家和其它省市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但应尽量选择土壤、气候、地理位置、生活方式等与本地接近区域的地方标准,并经适用性分析后选取;地方标准没有涉及到的污染物综合参考国外相关标准;国外相关标准未涉及到的污染物可参照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2014)计算出的风险控制值。

3.地下水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Ⅲ类标准作为筛选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没有的指标可参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等相关的标准;

4.如评价区域的背景值高于通过上述方式选取的筛选值,则优先考虑土壤背景值作为筛选值。

(十)场地初步调查结论

明确主要风险污染物及具体点位。

三、场地环境详细调查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评估是在场地初步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详实的场地环境信息并开展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详细调查监测的工作。同时开展场地土壤理化特征参数调查,获得满足健康风险评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所需的参数。

(一)采样点的布设

1.土壤监测点位的布设

详细调查阶段采样点的布置应根据初步采样所揭示的污染物垂直分布规律来确定,符合污染初步采样阶段的相关要求及《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的相关要求,采用系统布点法加密布设采样点,详细调查阶段用于确定污染范围的加密布点面积不大于100平方米(10米×10米网格)。

分层采样原则上应符合《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的相关要求,采样深度应扣除地表非土壤硬化层厚度。用于确定污染深度的采样点,分层采样应采取以下原则:3m以内深层土壤的采样间隔为0.5m,3-6m采样间隔为1m,6m以下采样间隔不大于2m。

2.地下水监测点位布设

对于地下水流向及地下水位,可结合环境调查结论间隔一定距离按三角形或四边形至少布置3-4个监测点位,若发现地下水超标,则需要进行加密布点调查。

(二)现场详细采样

现场检测与场地初步调查现场检测要求一致。

(三)数据评估和结果分析

与场地初步调查要求一致。

(四)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与场地初步调查要求一致。

四、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一)暴露评估

检查暴露途径是否齐全。

主要暴露途径包括:

表层土壤,或需要开挖等无法预计再开发利用过程中需扰动的土壤,土壤暴露途径应选择1-6,不开挖或不扰动的土壤暴露途径可选择5-6。

场地所在区域及周边有饮用地下水情况的,地下水暴露途径应选择7-9,不饮用地下水的选择7-8。

(二)风险计算

风险评估需在加密布点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各参数选取应说明确定的方法和来源。

计算基于致癌效应的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时,采用的单一污染物可接受致癌风险为10-6;计算基于非致癌效应的土壤和地下水风险控制值时,采用的单一污染物可接受危害商为1。计算得到污染物的致癌风险值超过或危害商超过1,则需计算风险控制值。

(三)风险管控建议

1.风险管控的适用范围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或污染区域,可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2.风险管控的要求

应明确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风险管控区域后续如需进行再开发,则应根据再开发利用方式,确定是否进行修复治理。

(四)修复目标值和范围的确定

1.修复目标值

原则上用风险控制值作为修复目标值,风险控制低于筛选值,则采用筛选值作为修复目标值。

如当地背景值高于筛选值和风险控制值,则选取背景值作为修复目标值。

2.修复范围的确定

(1)修复范围可采用无污染点位连线法或污染物浓度插值计算法进行确定。

(2)采用插值计算法需在加密布点的基础上进行,并采用规范的方法和合理的参数。计算后必须进行接弯取直。

(3)确定修复范围图需要必须提供拐点坐标、分层图示,明确分层污染土方量。

(4)修复范围需在总图上确定。

(5)应提出在场地修复范围现场进行明显标示和有效保护的措施。

第2章工业企业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技术要点

对从业单位的要求:从业单位在本市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相关从业活动前需到我局登记,且近年无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等部门不良信息记录。

对监测单位的要求:监测单位应在本地设有获CMA资质的实验室,水质和土壤类能力范围涵盖应包括且不限于重金属(Pb、As、Cd、Cr、Hg、Ni等)、总石油烃(地下水中为石油类)、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挥发性有机物(VOC)、pH值等,其检测能力应达到场地需检测因子的75%以上。[s5]

一、形式要求

(一)送审方案应加盖场地责任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的公章。

(二)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各分项工作承担者,从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明确方案的审核、审定人员,上述人员均需亲笔签字确认。

二、技术要点

(一)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针对性地提出实施风险管控。其中,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二)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管控区域、目标、主要措施、环境监测计划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三)风险管控的主要措施包括:

1.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2.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3.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

4.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四)方案应提出因采取风险管控措施不当等原因,造成污染地块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或者空气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措施。

(五)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方案应提出划定管控区域的建议,并提出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监测方案。

第3章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要点

对从业单位的要求:从业单位在本市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相关从业活动前需到我局登记,且近年无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等部门不良信息记录。其中,修复项目实施单位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对监测单位的要求:监测单位应在本地设有获CMA资质的实验室,水质和土壤类能力范围涵盖应包括且不限于重金属(Pb、As、Cd、Cr、Hg、Ni等)、总石油烃(地下水中为石油类)、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挥发性有机物(VOC)、pH值等,其检测能力应达到场地需检测因子的75%以上。[s6]

一、选择修复模式

(一)场地问题识别

主要包括:

1.场地的基本信息

2.场地的环境特征

3.场地的污染特征

4.土壤和地下水存在的污染风险

(二)修复目标

核查以下内容:

1.目标污染物

2.修复目标值

3.修复范围

4.修复量是否与场地调查内容一致

二、筛选修复技术

说明分析、比较、确定修复技术的过程,修复技术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并结合已应用的实例和中试结果进行可行性论述。

三、制定修复方案

(一)确定修复技术工艺参数

修复工艺参数必须通过实验室小试确定,必要时可进行现场中试获得,采用原位修复工艺时应通过现场中试获得工艺参数,并提供相关案例分析。

工艺参数包括但不限于:

1.修复药剂投加量及比例

2.设备影响半径

3.设备的处理能力

4.布设点位和布设方式

5.处理需要时间

6.处理条件(温度、物料含水率、粒径大小等)

7.能耗

8.设备占地面积及作业区范围等

(二)修复方案

1.修复工程主要技术指标

土方量、地下水量、药剂量、基坑开挖范围和深度、平面布置图、运输路线、工艺参数、反应温度、水土比等。

2.二次污染防范措施

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实施过程中,在重点产生二次污染工序的场地建议安装摄像头进行摄影,影像资料进行留档,作为效果评估阶段查档资料。

二次污染防治措施应具体可行,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1)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应明确处理能力、处理工艺、平面布局、主要工艺(设备)参数及排放去向;

(2)扬尘污染防治应明确实施位置和施工阶段、采用喷洒降尘的应明确频率和持续时间;

(3)污染土壤临时堆存区等应明确具体位置,说明堆放点的截流、防尘、防雨和废水处理等措施;

(4)固体废物储存点位置应明确,危险废物储存应按照相应标准设置。

(5)气味较重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土壤开挖、暂存、[H7]处理和处置应在负压密闭大棚内进行。

采用固化/稳定化处理污染土壤且在场地内回填的,应明确具体的回填位置和配套的防渗防漏等防范污染设施,提出防止回填处理后土壤发生扰动的后续监管和标识措施,将相应要求提交给后续再开发利用单位并以一定的方式(如列入交地合同条件或其他形式)形成责任交接约束。

(三)修复监测布点

修复过程监测需由场地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实施;修复过程中环境监测样品的采集由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s8]

1.必要时,修复前需对修复、暂存和处置等修复工程相关区域的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

2.监测点位布设。现场监测点主要布设在修复现场厂界及周边临近区域;周边敏感点主要布设在修复场地周边800m范围内的居民点、学校、医院、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特殊情况可以扩大至周边2.5km范围内。厂界监测点原则上布置在厂界外1m处。

3.污染土壤清挖效果监测: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强度,应将四周的侧面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40m,在每段均匀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和半挥发性项目的样品除外),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对角线法进行,每段不少于4个土壤样品;将底部均分成块,单块的最大面积不应超过400m2,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对角线法进行,每个地块不少于4个土壤样品。

修复范围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方法,根据边长确定采样点数量。当修复深度小于等于1米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修复深度大于1m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第一层为表层土(0~0.2m),0.2m以下每1~3m分一层,不足1m时与上一层合并。各层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不小于1m,采样点位置可依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确定。

4.对原地异位修复工程措施效果的监测,处理后土壤布设监测点位,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500m3。

对原位修复工程措施效果的监测,每个监测点位代表的地块面积不得大于100m2,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200m3。

对原位修复边界监测,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强度,应将修复范围四周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20m,根据修复深度进行分层采样,采样间隔按照本技术要点详细采样工作中垂直方向采样间隔要求进行。

5.临时堆场:单块面积不应超过400m2;对于面积较小的临时堆场,不宜少于4个土壤样品。

6.治理修复过程中应在废水、废气排放口及厂界、敏感点布设监测点位,原则上每周监测1次。

7.采用原位修复技术进行地下水修复的,稳定达到修复目标后至少三个月方可提请修复效果评估,监测频率不少于每15日一次;效果评估通过后,保留长期监测井3年,由场地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第一年每2月监测1次,第二年每季度监测1次,第三年每半年监测1次,监测数据定期报环保部门。如重新出现污染物超标的情况,场地责任单位应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环境安全。

8.污水、废气处理设施移除后需对临时处理设施位置进行监测。

9.对于超标区域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二次清挖的边界,二次清挖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达到相应要求。

四、修复效果评估的原则要求

提出修复效果评估方式、方法、布点、采样和检测项目的原则要求。

五、制定环境管理计划

污染场地土壤修复工程环境管理计划包括内容:

(一)二次污染控制措施

(二)修复工程环境监测计划

(三)环境应急安全计划

第4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要点

对从业单位的要求:从业单位在本市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相关从业活动前需到我局登记,且近年无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等部门不良信息记录。由场地责任单位委托,且与修复项目实施单位和修复效果评估单位不存在利益关系。

对监测单位的要求:监测单位应在本地设有获CMA资质的实验室,水质和土壤类能力范围涵盖应包括且不限于重金属(Pb、As、Cd、Cr、Hg、Ni等)、总石油烃(地下水中为石油类)、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挥发性有机物(VOC)、pH值等,其检测能力应达到场地需检测因子的75%以上。[s9]

一、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环境监理单位在接受监理委托后,需分析并提出施工期环保工作要点文件,提出相关监理和记录要求。

(一)现场踏勘

1.重点关注场地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敏感区域,如集中式居民点、学校、医院、饮用水源地、重要农产品基地等,列表及图件说明周边环境敏感区域与修复场地的位置关系,敏感区属性等基本情况。

2.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审查污染场地施工方案场内及场外施工、运输路线,污染土壤临时贮存场址,施工废水处理设施位置,施工废气处理设施位置的合理性。

3.审查施工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位置设置合理性及相关污染指标排放标准。

(二)环境监理机构

审查人员组成是否合理,明确环境监理人员架构及相应职责范围。

(三)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重点审核修复工程规模、修复范围、总平面布置、施工工艺、修复设备和配套的二次污染防控措施与修复方案的相符性。

如发生重大变化,应责令施工方进行整改,并报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备案。

审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与修复技术方案以及修复工程特点的相符性。

二、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

(一)会议记录审查

环境监理日志、报告等文件应提出有针对性的具体技术要求。对于隐蔽工程或其他重要节点应采取旁站方式进行监理,并保留录像、照片等记录。

(二)主体修复工程及二次污染控制环境监理

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排放情况,污染土壤的开挖、暂存、处理和处置应列入环境监理重点记录内容。

环境监理单位应对修复过程中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布点方案及监测结果进行审核。

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技术要点可参照下表:

(三)污染事故应急措施环境监理

检查污染事故应急措施的落实与实施方案中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相符。

如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环境监理单位应第一时间要求相关工程内容停工,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消除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和相关隐患后,方可复工。环境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处理环境污染事故,指导和监督施工单位结合现场条件和情况、相关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经验和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环境污染事故影响和相关隐患。施工单位应向环境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递交《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报告单》,就污染事故原因、造成的破坏情况和补救措施及初步处理意见进行汇报,由环境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签字确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原因及处理过程和结果应同时向相关环保部门汇报。相关事故过程及监理内容纳入环境监理报告中。

三、环境监理归档资料

环境监理归档资料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环境监理合同,修复单位购买药剂合同,修复过程污水排放去向的许可文件、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合同文件;

(二)管理部门相关批复文件;

(三)环境监理方案;

(四)环境监理会议纪要,施工周报,施工月报,施工季报;

(五)施工单位自监测资料(建井记录,监测报告);

(六)环境监理监测资料(建井记录,监测报告);

(七)相关单位往来函件;

(八)污染土壤清挖记录,污染土壤运输记录,污染土壤协同处置记录;

(九)污染土壤修复药剂投放记录;

(十)环境监理月报(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十一)环境监理日志、巡视、旁站等工作记录;

(十二)环境监理工作影像资料,电子文档等。

第5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技术要点

对从业单位的要求:从业单位在本市开展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相关从业活动前需到我局登记,且近年无环境保护、质量监督、认证认可等部门不良信息记录。

对监测单位的要求:优先选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监测,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单位进行效果评估监测时,需接受区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单位(下简“区级及以上环境监测单位”)的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并取得评价结果。

一、工程实施情况

(一)主体修复工程实施情况

明确主体修复工程的实施情况,与场地环境调查,场地修复实施方案的一致性。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无投诉,有无风险事故产生及工程变更等相关内容。

(二)二次污染控制情况

通过资料审查,人员访谈明确二次污染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文件审核与现场勘察

(一)文件审核

1.审核资料范围

在效果评估工作开展之前,修复效果评估单位应收集与场地环境污染和场地修复相关的资料,并明确资料收集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场地环境调查评价及修复方案相关文件:经备案的修复方案以及有关行政文件。

(2)场地修复工程资料:修复实施过程的记录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运输记录)、回填土的运输记录、修复设施运行记录、环境质量和二次污染排放监测记录、修复工程竣工报告、污染土壤转移联单等。

(3)监理文件:工程或环境监理记录和监理报告。

(4)其它文件:环境管理组织机构、相关合同协议(如委托处理污染土壤的相关文件和合同)、修复过程的原始记录等。

(5)相关图件:场地地理位置示意图、总平面布置图、修复范围图、污染修复工艺流程图、修复过程照片和影像记录等。

(6)以上收集的相关资料需存档备查。

2.审核内容

对收集的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并通过与现场负责人、修复实施人员、监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明确以下内容:

(1)根据场地环境评估报告、修复方案及备案文件等,确定场地的目标污染物、修复目标、修复范围和修复量,作为效果评估依据。

(2)通过审查场地修复过程的监理记录和监测数据,核实修复方案和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

(3)通过审查相关运输清单和接收函件,核实污染土壤的数量和去向,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否委托具有相关处理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4)通过审查相关文件和检测数据,核实异位修复完成后回填土的数量和质量,回填土土壤质量应达到修复目标值。

(二)现场勘察

1.核定修复范围

根据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报告中的钉桩资料或地理坐标等,勘察确定场地修复范围和深度,核实修复范围是否符合场地修复方案的要求。

2.识别现场遗留污染

对场地表层土壤及侧壁裸露土壤状况、遗留物品等进行观察和判断,明确现场遗留污染识别结果。可使用便携式测试仪器进行现场测试,辅以目视、嗅觉等方法,识别现场污染痕迹。

三、效果评估监测

(一)效果评估范围及对象

效果评估范围:效果评估范围原则上应与场地环境调查评估确定的修复范围一致;当修复工程发生变更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效果评估范围进行调整。效果评估范围还包括施工过程中污染土壤临时处理和堆置场所,污染治理设施临时场址。

效果评估对象:为场地修复工程涉及范围内的土壤和地下水。

(二)效果评估项目及标准

效果评估项目:效果评估项目主要为场地修复的目标污染物,如修复工程可能导致二次污染的,还包括二次污染排放相关污染物。

效果评估标准:主要为修复目标值,二次污染排放涉及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场地利用方式有变化的情况下,应根据修复方案调整修复目标值作为效果评估标准。

(三)效果评估时段

根据修复方式的不同,场地效果评估时段分别为:

1.原位修复的场地,应在修复完成后进行效果评估。

2.异位修复的场地,应在污染土壤外运之后、回填土回填之前进行效果评估。

(四)效果评估监测内容与方法

按照《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加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穗环办〔2015〕193号)执行。

四、采样布点方案

修复效果评估过程中环境监测样品的采集由监测单位进行,并对所采集样品负责。[s10]

(一)土壤采样布点方法

1.土壤异位修复

(1)基坑底部和侧壁采样布点

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强度,应将四周的侧面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40m,在每段均匀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对角线法进行,每段不少于4个土壤样品;将底部均分成块,单块的最大面积不应超过400m2,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挥发性和半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对角线法进行,每个地块不少于4个土壤样品。

修复范围侧壁采用等距离布点方法,根据边长确定采样点数量。当修复深度小于等于1米时,侧壁不进行垂向分层采样。当修复深度大于1m时,侧壁应进行垂向分层采样,第一层为表层土(0~0.2m),0.2m以下每1~3m分一层,不足1m时与上一层合并。各层采样点之间垂向距离不小于1m,采样点位置可依据土壤异常气味和颜色,并结合场地污染状况确定。

(2)临时堆场区域:单块面积不应超过400m2,在每个地块中均匀分布地采集9个表层土壤样品制成混合样(测定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的样品除外),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监测点位布设参照对角线法进行,每个采样单元不少于5个土壤样品。

(3)相邻基坑目标污染物不同时,基坑交界线范围内的土壤应同时检测相邻基坑中的目标污染物。

(4)对于超标区域根据监测结果确定二次清挖的边界,二次清挖后再次进行监测,直至达到相应要求。

(5)对原地异位修复处理后的暂存土壤布设监测点位,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500m3。

2.土壤原位修复

对原位修复工程措施效果的监测,每个监测点位代表的地块面积不得大于100m2,每个样品代表的土壤体积应不超过200m3。对原位修复边界监测,根据地块大小和污染强度,应将修复范围四周等分成段,每段最大长度不应超过20m,根据修复深度进行分层采样,采样间隔按照本技术要点详细采样工作垂直方向采样间隔要求进行。

3.临时堆场

单块面积不应超过400m2;对于面积较小的临时堆场,不宜少于4个土壤样品。

(二)地下水采样布点方法

1.地下水原位修复

(1)地下水监测井应依据地下水的流向及污染区域地理位置进行设置,修复范围上游地下水采样点不少于1个,修复范围内采样点不少于5个,修复范围下游采样点不少于3个。

(2)可利用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建设的监测井,但其数量不应超过效果评估时监测井总数的50%。新增地下水监测井位置原则上应布设在原地下水污染最严重区域,兼顾可能的污染扩散区域。

(3)未通过效果评估前,被效果评估方应尽量保持场地环境调查和修复过程中使用的地下水监测井完好。

(4)考虑到原位修复的反弹效应,相应污染区域的效果评估监测工作应持续足够的时间(至少3个月),以保证修复效果,并设置永久监测井,进行跟踪监测(3年)。

2.地下水异位修复

对地下水污染抽提范围内的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参照地下水原位修复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执行。

对抽提后修复完毕的地下水,效果评估监测采样方法按下述执行:

(1)采用序批式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效果评估监测采样可以每1个批次地下水为1个采样单元。

(2)采用连续处理方式对污染地下水进行修复时,可在单日施工周期内于出水口位置每2h采集一个样品,制成1个混合样。

(3)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地下水不宜采用混合取样。

五、修复效果评价的相关内容

通过对检测数据与工程检验等方式进行分析,明确项目工程修复效果,需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一)土壤

(二)地下水

(三)二次污染防控

(四)修复效果总体评价

六、效果评估报告附件

效果评估报告针对效果评估效果进行评估。效果评估报告应提供的附件包括:

(一)施工总结报告

(二)环境监理总结报告

(三)效果评估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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