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是世界上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较早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日本的“痛痛病”等公害事件诉讼的胜利推动了日本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立法。20世纪70年代以前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是分散式的,然而分散式的管理模式出现了政出多门、管理混乱的问题。为应对1968年发生的“痛痛病”事件所反映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问题,日本政府于1970年颁布了针对农用地保护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并分别于1971年、1978年、1993年、1999年、2005年和2011年进行了修订。另外,首相建议设立环境厅,以实现高权威、高规格的专门性负责机构。1971年7月,根据《环境厅设置法》和《环境厅组织令》,环境厅正式成立。主要由长官官房、计划调整局、自然保护局、大气保护局、水质保护局、环境厅审议会议以及研究部门等组成,环境厅负责政策及计划的制定,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进行全国性的统一监管,并且由水质保护局制定土壤污染环境质量标准。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速,以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为特点的城市型土壤污染日益显现。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日本于2002年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弥补了城市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方面的空白,成为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土壤污染对策法》也分别于2005年、2006年、2009年、2011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
日本于2001年1月,对环境厅进行了改革,将其升格为环境省,主要由大臣官房、综合环境政策局、地球环境局、水和大气环境局、自然环境局、调查研究所、地方环境事务所等组成,其中水和大气环境局设有土壤环境课,作为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除了环境厅外还有通产省的土地公害局、国土厅进行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其他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予以配合。在大多数省厅下都设有环境审议会议,如厚生省下设有公众卫生审议会、生活环境审议会,商务省下设有工厂设置与工业用水审议会、产业构造审议会,从源头防治土壤污染。在地方,设有都道府县和市盯村环境审议会,并设有专门的公害对策会议,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日本《环境基本法》中明确了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权,并且规定国家为防治土壤污染应制定相关的土壤污染标准和具体的规制措施,这为土壤污染防治机构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支持,也是权责内容的基础。
延伸阅读:
中国土壤污染及治理的现状问题
原标题:典型发达国家土壤环境管理体制简介-日本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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