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税务局印发《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征求《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族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水污染,加强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测,我局组织编制组在统计、分析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资料基础上,认真总结了我国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深圳市本地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为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现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9月10日前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局。
邮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2001室,深圳市水务局,邮编518036电子邮箱:jsc@szwrb.gov.cn
深圳市水务局
2017年8月14日
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中电建水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提出。
本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归口。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中电建水环境治理技术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与起草单位: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引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民族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水污染,加强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和监测,规范编制组在大量统计、分析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资料基础上,按照国家颁布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强制性条文规定,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编制过程中广泛收集了国内外现有的法规和标准,认真总结了我国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深圳市本地特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
河湖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与监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河湖污泥处理厂的基本要求、运行管理要求、监测要求、运行阶段环境监测及运行记录与数据统计等。
本规范适用于深圳市河湖污泥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泥处理厂”)的运行管理与监测。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3195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4675空气质量恶臭的测定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14678空气质量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50123土工试验方法标准[2007版]
CJ/T22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验方法
HJ534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SZDB/Z236河湖污泥处理厂产出物处置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
运行管理operationmanagement
从事污泥处理厂污泥处理及其设施操作与维护的生产活动。
3.2
运行监测operationmonitoring
为了掌握污泥、余沙、余土、余水、空气、噪声等的各种特性指标取样、测定,并进行记录或发出讯号的程序化过程。
3.3
余土转移联单制度treatedsoiltransfermanifestsystem
对污泥处理厂的余土转移行为及其相关责任者所实行的特别管控制度。
注:该制度要求余土转移、运输和接收时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条件和要求,填报《余土转移联单》并按程序和期限留存和备查。
3.4
余土溯源标识treatedsoiltracingidentifications
通过记录标识回溯余土来源、用途、位置和历史的可溯源管理方法。
注:该法可实现快速定位、跟踪余土,确保每批次余土的唯一性标识并按程序和期限留存和备查。
4基本要求
4.1运行管理
4.1.1污泥处理厂运行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污泥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且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人员数量应满足运行管理需要。
4.1.2污泥处理厂应具有完备的防火、防爆、防突发事件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措施,制定突发事故环境应急预案,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4.1.3应结合污泥处理厂工艺系统组成及其他实际情况,健全运行管理体系,编制科学适用的《污泥处理运行管理手册》,建立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巡检、安全生产及设备维护人员考核培训、信息记录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4.2监测与检测
4.2.1监测工作包括布点、采样、检测、数据处理和综合评价等环节,要求对从布点到取得数据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4.2.2监测采样、监测数据等原始记录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凭证,应根据污泥处理厂的具体工艺系统组成,按本规范相关规定认真填写、记录,并按期归档保存。
4.2.3为确保污泥处理厂运行阶段各工艺系统的正常运行,应根据需要对各工序设立采样点、监测点,进行监测采样和现场测定,并做好记录工作。
4.2.4监测方法、监测频率的选择,应根据污泥处理厂设计要求、来泥泥质、场地条件、当地经验和方法适用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监测方法应技术可行、经济合理。
4.2.5应设置污泥处理厂专用化验室,且化验室应具备常见污染物检测和全过程监控能力,按相关规定实施全过程检测。
4.2.6化验室应配有化验人员,且应经过与其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教育、培训,并有相应的技术知识和经验。
4.2.7应制定化验室化验分析质量控制标准,定期检定和校验计量设备并记录相关结果。
4.2.8对监测准确性和有效性有影响的测量和检测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或)检定,化验室应制定有关测量和检测仪器设备的校准检定的周期计划。
4.3标识
4.3.1应对污泥处理厂设施设置明显标识,主要包括进泥口、出泥口、出水口(排放口)、泥和水污染物监测取样点,污泥处理、余水处理和恶臭气体处理的构筑物,全部运转设备、各类管道和电缆以及主要工艺节点处等。
4.3.2应对污泥处理厂内各种工艺管线、闸阀及设备应着色并标识,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3.3在潜在的落空、落水、窒息、中毒、触电、起火、绞伤处应设置警示标识。
4.3.4应在污泥处理厂醒目位置设置污泥处理厂总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管网现状图、自控系统及供电系统图等。
5运行管理要求
5.1预处理系统
5.1.1格栅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格栅开机前,应检查系统是否具备开机条件,经确认后方可正常启动。
b)应及时清除栅条、格栅出渣口及机架上悬挂的杂物,应定期对栅条校正,当汛期或进泥量增加时,应加强巡视,增加清污次数。
c)应对运行中的格栅定时巡检,当发现设备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修。
d)应对传动机组定期检查,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1.2沉沙池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各类沉沙池的池组设置与泥量变化情况,调节进入的泥浆量。
b)应根据沉沙池类别、泥浆中含沙量及含沙量的变化情况,设定沉沙池的排沙时间和排沙频率。
c)对于曝气沉沙池,应根据泥浆量的变化情况调节空气量。
d)对于旋流沉沙池,立式桨叶分离机应保持连续运转,并合理设置桨叶叶片的转速;当立式桨叶分离机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止向池中进泥浆。
e)采用机械排沙时,应根据泥浆的含泥率、含沙率、含水率、贮沙量的变化情况,按需及时调整刮沙机、提沙机、洗沙机等设备的运行参数。
f)应定期对刮沙机、提沙机、洗沙机、皮带机等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1.3机械预处理设备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进入的泥浆量及泥浆的含泥率、含沙率、含水率的变化情况,按需及时调整机械预处理设备的运行参数。
b)应定期对机械预处理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2浓缩系统
5.2.1浓缩池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根据泥浆的含水率、液面高度、污泥颗粒分析结果的变化情况,按需及时调整浓缩池的排水及吸泥设备的运行参数。
b)应定期对小型绞吸船、滗水器、清淤泵等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c)宜每半年将浓缩池排空1次,清理池体底部积泥并检修水下部件等。
5.2.2机械浓缩设备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进泥量、泥浆的含泥率、污泥颗粒分析结果的变化情况,按需及时调整机械浓缩设备的运行参数。
b)应定期对机械浓缩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3调理改性系统
5.3.1调理脱水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泥浆的含水率、污泥比阻、污泥Zeta电位、污泥毛细吸水时间等的变化情况及添加材料的特性,按需及时调整调理材料用量、调理时间等参数。
b)应定期对自动泡药机、螺旋输送机、搅拌机、固液混合器、管道混合器等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3.2污泥稳定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采用添加稳定剂进行污泥稳定化处理时,应根据污泥中的污染物指标及含量调整稳定剂的种类及用量。
b)当采用化学淋洗法或微生物法处理重金属,或者采用其他工艺进行重金属稳定化处理时,宜结合试验资料和运行经验调整运行参数。
c)当采用其他工艺进行污泥稳定化处理,或几种方法联合使用时,宜结合试验资料和运行经验调整运行参数。
5.4脱水成固系统
5.4.1板框压滤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泥浆的含水率、污泥比阻等变化情况,按需及时调整进料压力、进料时间、脱水压力、脱水时间等参数。
b)应定期对卧式泵、板框压滤机、空气压缩系统、皮带输送机等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4.2带式压滤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泥浆的含水率、污泥比阻等变化情况,按需及时调整加压压力、带速、停留时间、絮凝剂种类及用量等参数。
b)应定期对进料泵、带式压滤机、皮带输送机等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4.3离心机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泥浆的含水率、含固率、污泥比阻等变化情况,按需及时调整转速、液环层厚度、速差、絮凝剂种类及用量等参数。
b)应定期对进料泵、卧螺离心脱水机、污泥切割机等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4.4固定式搅拌系统的运行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污泥的含固率、液限、塑限等变化情况,按需及时调整固化材料种类及用量、搅拌时间等参数。
b)应定期对材料计量设备、污泥上料设备、污泥计量设备、双卧轴强制式搅拌机、皮带机等设备进行检查,以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5.5余水处理系统
5.5.1余水处理设施应与污泥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5.5.2应收集污泥处理厂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余水,经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5.6恶臭污染物
5.6.1恶臭污染物处理设施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提出的厂界环境保护要求,且应与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5.6.2应确保污泥处理厂除臭装置排放的气体稳定达标。
5.6.3厂界环境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控制应符合GB14554的规定。
5.7噪声
5.7.1污泥处理厂的噪声、振动污染控制设施和设备,应与污泥处理设施同步建设、同期运行。
5.7.2污泥处理厂的减振降噪措施、设施及设备的减振降噪效果、环境噪声控制效果,应符合建厂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提出的要求,保证厂界环境噪声不形成污染。
5.7.3应定期监测并记录厂界环境噪声,且环境噪声控制应符合GB12348的规定。
5.8设备
5.8.1应建立完备的污泥处理厂设备台账和档案,包括设备移交时的资料数据和使用后的数量增减变化情况。
5.8.2应制定并执行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对运转设备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及维护,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抢修,并做好记录。
5.8.3应建立污泥处理厂设备运行记录制度,可采用日志、周报或月报等形式,及时、真实、完整地记录设备运行及使用情况,并予以妥善保存。
5.8.4污泥处理厂所有设备应按需备有足够的零配件、耗损材料等备件。
5.9安全操作
5.9.1起重设备、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检测及鉴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9.2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的检测仪,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效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5.9.3各种闸阀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标识,且应定期做启闭试验,并经常为丝杠等部位加注润滑油。
5.9.4设备急停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当设备运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5.9.5对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连锁装置,应每月检查1次。
5.9.6新投入使用或长期停运后重新启用的设施、设备,必须对构筑物、管道闸阀、机械、电气、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5.9.7凡设有钢丝绳结构的装置,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当出现绳端断丝、绳股断裂、扭结、压扁等情况时,必须更换。
5.9.8起重设备应设专人负责操作,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严禁站人。
5.9.9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且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应悬挂警示牌,按需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必要的救生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5.9.10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5.9.1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气体、粉尘或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确保安全。
5.9.12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和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且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检查、更新,保证完好有效。
5.10维护保养
5.10.1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5.10.2应对厂内各种管线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5.10.3应定期对各类仪器、仪表进行检查和校验。
5.10.4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相关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停用的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运转。
5.10.5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5.10.6污泥处理厂各构筑物管口、池壁及处理设施的外观应保持清洁完好。
5.10.7对建(构)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拦、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走道桥、照明设备和防雷电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以保持其完好。
5.10.8对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设施,应定期检查和检测,以保证其性能完好;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定期检查并清洁,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
5.10.9建(构)筑物及自控系统等的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和维修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技术指标
5.11.1入厂污泥经处理后产生的垃圾、余沙、余土、余水的处置,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5.11.2污泥处理厂的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率均应达90%以上。
5.11.3各类设备运转产生的噪声均应小于85dB,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有关规定。
5.11.4各种化学药剂、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备有安全使用说明书及完善的使用规章制度。
6运行监测要求
6.1污泥接收与储存
6.1.1入厂污泥监测
6.1.1.1采样点的布设
入厂污泥监测采样点应布设在格栅机出口处,且采样点数宜为3个。
6.1.1.2采样频率
宜7天采样1次。
6.1.1.3采样方法
应人工采样,采样的同时,应由专人填写样品标签、采样记录,标签上应标注采样时间、采样地点、样品编号、采样人。
6.1.1.4样品的保存
样品的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应采取低温保存的运输方法,并尽快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测试。
b)测试项目需要新鲜样品的污泥,采集后宜用可密封的聚乙烯或玻璃容器在4℃以下避光保存,且样品应充满容器。
c)应避免用含有待测组分或对测试有干扰的材料制成的容器盛装保存样品。
d)测定有机污染物用的污泥样品宜选用玻璃容器保存。
6.1.1.5检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检测项目及分析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污泥检测项目应分为基本检测项目和一般检测项目。基本检测项目应包括:总镉、总汞、总砷、总铅、总铬、六价铬、总铜、总镍、总锌,共9项;一般检测项目应包括:氟化物、氰化物、甲醛、丙酮、丁酮、苯、甲苯、二甲苯、乙苯、1,4—二氯苯、氯仿、四氯化碳、1,1—二氯乙烷、1,2一二氯乙烷、1,1,1一三氯乙烷、1,1,2一三氯乙烷、氯乙烯、1,1一二氯乙烯、1,2一二氯乙烯(顺)、1,2一二氯乙烯(反)、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䓛、萘、菲、苊、蒽、荧蒽、芴、芘、苯并(g,h,i)芘、苊烯(二氢苊)、艾氏剂、狄氏剂、异狄氏剂、氯丹、七氯、灭蚁灵、毒杀芬、阿特拉津、2,4-二氯苯氧乙酸(2,4-D)、西玛津、敌稗、草甘膦、二嗪磷(地亚农)、敌敌畏、乐果、滴滴涕、六氯苯、多氯联苯、二噁英(总量)、六六六、总石油烃、苯酚、2,4-二硝基甲苯、3,3-二氯联苯胺,共62项。
b)对于基本检测项目,应全部进行检测;对于一般检测项目,可依据本地污染源和污泥调查实际情况,选择部分项目进行检测。
c)基本检测项目及一般检测项目的检测方法应按SZDB/Z236的相关规定执行。
6.1.2储泥池污泥监测
6.1.2.1采样点的布设
应采取系统随机采样方法对储泥池污泥进行采样。宜将储泥池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几部分(网格划分),每网格内布设一个采样点。
6.1.2.2采样频率
每50m3应采样一次,且采样点数宜为5个。
6.1.2.3采样方法
应在污泥混合均匀后采用人工取样,且采样的同时,应由专人填写样品标签、采样记录,标签上应标注采样时间、采样地点、样品编号及采样人。
6.1.2.4样品的保存
样品采集后宜用可密封的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在4℃以下避光保存,且样品应充满容器。应避免用含有待测组分或对测试有干扰的材料所制成的容器盛装或保存样品。
6.1.2.5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储泥场污泥的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按表1规定确定。
6.2预处理系统
6.2.1污泥监测
6.2.1.1采样点的布设
在预处理系统的泥沙分离出口处应布设采样点。如采用多级沉沙池,应将采样点布设于每级沉沙池出口处;如采用机械旋流设备,应将采样点布设于出泥口、震动筛分出泥口。
6.2.1.2采样频率
宜每24小时采样1次。
6.2.1.3采样方法
应在满负荷运行阶段采用抓斗取混合样,且采样的同时,应由专人填写样品标签、采样记录,标签上应标注采样时间、采样地点、样品编号及采样人。
6.2.1.4样品的保存
样品采集后宜用可密封的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在4℃以下避光保存,且样品要充满容器。应避免用含有待测组分或对测试有干扰的材料所制成的容器盛装或保存样品。
6.2.1.5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预处理系统的污泥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按表2规定确定。
6.2.2余沙监测
6.2.2.1采样点布设
应在临时堆沙区采样。采样部位应分布均匀,且采样前应先将采样部位表层铲除。
6.2.2.2采样频率
宜每5000t取样1次。
6.2.2.3采样方法
应采用人工取混合样,且采样的同时,应由专人填写样品标签、采样记录,标签上应标注采样时间、采样地点、样品编号及采样人。
6.2.2.4样品的保存
样品采集后应妥善包装,可使用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存储样品。
6.2.2.5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预处理系统的余沙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按SZDB/Z236的相关规定执行。
6.3浓缩系统
6.3.1采样点布设
采样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按HJ495的规定执行。
b)应在沉淀池进水区、沉淀区、缓冲区、污泥区和出水区各选取有代表性的1个点位进行采样。
c)为反映沉淀池沉淀效果,宜安装以下在线监测设备设施:宜在沉淀池代表性区域安装污泥界面仪,以实时监测污泥沉降效果;宜在沉淀池设置液位仪,以对沉淀池深度进行实时在线监测。
6.3.2采样频率
在沉淀过程中,宜每2小时记录污泥界面仪数值至沉淀过程结束。沉淀完成后,宜每24小时对污泥采样一次。
6.3.3采样方法
采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采样时,采样器放下与提升时应做到动作轻缓,避免搅动已沉淀好的污泥及上层液体。
b)用机井泵对泥样进行采样时,应待管道中的积泥排净后再采样。
c)泥样的采集量应满足检测项目与分析方法所需量及备用量的要求。
d)采样的同时,应由专人填写样品标签、采样记录,且标签上应标注采样时间、采样地点、样品编号及采样人。
6.3.4样品的保存
样品采集后应妥善包装保存,可使用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存储样品。
6.3.5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浓缩系统的污泥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按表3规定确定。
6.4调理改性系统
6.4.1采样点布设
采样点的布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在调理池入口、调理池中央处的污泥1/2深度各选取有代表性的1个点位采样。
b)调理池宜设置液位仪,对调理池污泥深度进行实时在线监测。
6.4.2采样频率
宜每12小时采样一次,且应取调理前、后的污泥样品各一个。
6.4.3采样方法
采样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用机井泵采样时,应待管道中的积泥排净后再采样;用人工采样时,宜使用抓斗取样。
b)采样的同时,应由专人填写样品标签、采样记录,且标签上应标注采样时间、采样地点、样品编号及采样人。
6.4.4样品的保存
样品采集后应妥善包装保存。可使用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存储样品。
6.4.5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调理改性系统的污泥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按表4规定确定。
6.5脱水成固系统
6.5.1余土监测
6.5.1.1采样点布设
余土监测采样点应在泥饼库随机取样。可将泥饼库监测区域分成面积相等的几部分(网格划分),每网格内各布设一个采样点。
6.5.1.2采样频率
宜每1000m3~10000m3采样一次,且采样点数宜为5~20个。
6.5.1.3采样方法
宜由人工经混合均匀后在随机深度采样,且采样的同时,应由专人填写样品标签、采样记录,标签上应标注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深度、样品编号及采样人。
6.5.1.4样品的保存
样品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a)对于易分解或易挥发等不稳定组分的样品,应采取低温保存的方法,并尽快送实验室分析测试。
b)测试项目需要的新鲜余土样品,宜在采集后用可密封的聚乙烯瓶或玻璃瓶在4℃以下避光保存,且样品应充满容器。
c)应避免用含有待测组分或对测试有干扰的材料所制成的容器盛装或保存样品。
d)测定有机污染物的余土样品,应选用玻璃瓶保存。
6.5.1.5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脱水成固系统的余土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按SZDB/Z236的相关规定执行。
6.5.2余土溯源标识与处置场所监测
6.5.2.1每批次余土转运时,应配备《余土转移联单》,填写宜按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执行。
6.5.2.2《余土转移联单》上应附有二维码溯源标识,以便识别不同级别的余土,二维码溯源标识的确定参见本规范附录B。
6.5.2.3余土进入处置场所后,余土生产方可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处置场所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进行长期定点监测。
6.6余水处理系统
6.6.1采样点的布设
余水监测采样点应布设在污泥处理厂沉淀池滗水器出口、脱水车间压滤水排放口及清水池排放出口处。
6.6.2采样频率
宜每12小时采样一次,且应取24小时混合样。
6.6.3采样方法
应在清水池排放口设置余水水量自动计量装置、余水等比例采样装置。pH值、水温、CODCr等主要水质检测项目宜安装在线监测装置。余水的采样方法及样品保存应按HJ/T91的规定执行。
6.6.4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沉淀池滗水器出口、脱水车间压滤水排放口的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按表5规定确定。
b)清水池排放出口的余水水质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应按SZDB/Z236相关规定执行。
7运行阶段环境监测
7.1恶臭污染物监测
7.1.1监测点布设
应按GB14554的有关规定执行。
7.1.2监测频率
宜在运行高峰期,每7天监测一次。
7.1.3监测方法
臭气浓度、氨、硫化氢项目的监测方法,应按GB14554的规定执行。
7.1.4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大气污染物监测项目及分析方法应符合表6规定。
7.2噪声监测
7.2.1监测点的布设
应按GB12348规定执行。
7.2.2监测频率
宜在运行高峰期每24小时监测一次,且宜分别在昼间、夜间两个时段监测。
7.2.3监测方法
应按GB12348的规定执行。
8运行记录与数据统计
8.1预处理系统
8.1.1格栅机
8.1.1.1格栅机运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格栅机运行、维修、保养情况等。格栅机运行记录表、维修保养情况表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1、表D.2的规定执行。
8.1.1.2格栅机数据统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统计的周分离垃圾方量、累计运行时间等。格栅机数据统计表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3的规定执行。
8.1.2沉沙池、洗沙池
8.1.2.1沉沙池、洗沙池运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刮沙机、提沙机、洗沙机、皮带机的运行、维修、保养情况等。沉沙池、洗沙池运行记录表及维修保养情况表,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4、表D.5的规定执行。
8.1.2.2沉沙池、洗沙池数据统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统计的分离沙砾方量,刮沙机、提沙机、洗沙机、皮带机累计运行时间等。沉沙池、洗沙池数据统计表可按附录D中表D.6的规定执行。
8.2浓缩系统
8.2.1沉淀池运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小型绞吸船、滗水器、清淤泵的运行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沉淀池运行记录表、维修保养情况表,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7、表D.8的规定执行。
8.2.2沉淀池数据统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统计沉淀池进泥浓度,小型绞吸船、滗水器、清淤泵累计运行时间等。沉淀池数据统计表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9的规定执行。
8.3调理改性系统
8.3.1调理池运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自动泡药机、泥浆搅拌机、螺旋输送机的运行、维修、保养情况等。调理池运行记录表、维修保养情况表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10、表D.11的规定执行。
8.3.2调理池数据统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统计调理池泥浆浓度、调理材料用量、剩余量、自动泡药机、泥浆搅拌机、螺旋输送机累计运行时间等。调理池数据统计表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12的规定执行。
8.4脱水成固系统
8.4.1板框压滤脱水车间
8.4.1.1板框压滤脱水车间运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卧式泵、板框压滤机、空气压缩系统、皮带输送机的运行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板框压滤脱水车间运行情况记录表、维修保养情况表,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13、表D.14的规定执行。
8.4.1.2板框压滤脱水车间数据统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统计分离余土的方量,卧式泵、板框压滤机、空气压缩系统、皮带输送机累计运行时间等。板框压滤脱水车间数据统计表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15的规定执行。
8.4.2带式压滤脱水车间
8.4.2.1带式压滤脱水车间运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螺杆泵、带式压滤机、皮带输送机的运行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板框压滤脱水车间运行情况记录表、维修保养情况表,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16、表D.17的规定执行。
8.4.2.2带式压滤脱水车间数据统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统计分离余土的方量,螺杆泵、带式压滤机、皮带输送机累计运行时间等。带式压滤脱水车间数据统计表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18的规定执行。
8.4.3离心脱水车间
8.4.3.1离心脱水车间运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螺杆泵、离心机、皮带输送机的运行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离心脱水车间运行记录表、维修保养情况表,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19、表D.20的规定执行。
8.4.3.2离心脱水车间数据统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统计分离余土的方量,螺杆泵、离心机、皮带输送机累计运行时间等。离心脱水车间数据统计表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21的规定执行。
8.4.4搅拌固化车间
8.4.4.1搅拌固化车间运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螺旋输送机、搅拌机、皮带输送机的运行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搅拌固化车间运行记录表、维修保养情况表,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22、表D.23的规定执行。
8.4.4.2搅拌固化车间数据统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周统计固化余土的方量,螺旋输送机、搅拌机、皮带输送机累计运行时间等。搅拌固化车间数据统计表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24的规定执行。
8.5余水处理系统
8.5.1余水处理车间运行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潜污泵、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维修、保养情况等。余水处理车间运行记录表、维修保养情况表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25、表D.26的规定执行。
8.5.2余水处理车间数据统计,应包括但不限于:按周余水处理量、水处理材料用量、污泥产量,潜污泵、水处理设备累计运行时间、能耗量等。余水处理车间数据统计表可按本规范附录D中表D.27的规定执行。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余土转移联单
污泥处理厂余土转移联单可按表A.1进行记录,也可自行设计表单,但自行设计的表单应包括表A.1的内容(此表单只涉及三联,可根据需要增加联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