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已经印发。全文如下: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燃煤电厂:为加强全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的运行监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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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 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

2017-08-11 08:4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燃煤电厂:

为加强全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的运行监管,进一步规范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8日

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与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

(试行)

为加强全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的运行监管,进一步规范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和省物价局、省环保厅、省能源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6〕65号)等文件规定,提出有关要求如下:

一.运行管理与监测评估要求

(一)开展超低排放设施建设与改造的省统调燃煤电厂,应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要求,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应按各地要求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

(二)燃煤机组烟气超低排放设施正式投运前,应开展并通过72小时连续试运行。正式投运30日以上,做到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且满足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现场监测技术条件要求,应及时委托有能力的机构对机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对超低排放设施进行技术评估。监测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应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超低排放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参照《关于进一步促进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市场化的通知》(浙环发〔2017〕20号)要求,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环境监测单位,均可接受委托开展机组烟气超低排放监测。监测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烟气分析仪和监测人员,具备完整的低浓度烟气污染物检测、煤质检测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CEMS)校核检测的能力。燃煤电厂可自行编制技术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技术评估报告。

(三)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见附件1),全面测试各测点断面的污染物因子,测试脱硫、脱硝、除尘设备及超低排放整体设施的处理能力及效果,监测工作不得外包、分包。应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是否符合现场监测技术条件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包括手工监测采样孔位置、采样平台设置、CEMS安装位置和CEMS的校准、校验与调试检测等。对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机组,按规定开展监测;对不符合技术条件要求的机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合格后方可开展监测。超低排放监测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符合国家和我省规范的监测方案。测试2种及以上工况下,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烟气状态参数。

2.开展煤质检测。采集入炉煤样,检测分析监测期间使用煤样的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和灰分等煤质参数。

3.开展CEMS技术检查。查看烟气排放口CEMS安装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审核CEMS校准、校验和调试检测的合规性,并将CEMS监测结果与现场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比较,验证、评估CEMS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现场监测采样期间,企业应按要求调整入炉煤质和机组(锅炉)负荷,按照设计运行参数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入炉煤硫分可在设计煤种硫分(0.9-1.2倍区间)或近期煤种硫分(略高于上年入炉煤平均硫分)中选取,鼓励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有条件的燃煤热电机组在2种及以上煤种硫分水平进行监测。机组(锅炉)负荷应至少包含高负荷(最大负荷的90-100%区间)和中低负荷(最大负荷的60%及以下),鼓励有条件的机组在3种及以上负荷下进行监测。

在规定工况下,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达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且CEMS安装、运行、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性能校准、校验和调试检测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要求,视为符合超低排放监测总体要求。

(四)接受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第三方机构或自行开展技术评估的燃煤电厂,应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的技术性能、环境效果、设备稳定性、投资运行成本等进行综合评估,出具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2)。技术评估的重点为超低排放设施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水平,机组并网投运后连续在网运行30日内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80%,作为通过技术评估的基本条件。机组并网投运后连续稳定运行时间不足30日的,可按累计在网运行720小时的时间段进行技术评估。超低排放设施并网投运30日内,符合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所在企业应对其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成且连续在网运行720小时内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80%。

二.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

(一)燃煤电厂完成机组超低排放设施的监测和技术评估工作后,可向环保部门申请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同时报送监测和技术评估报告。环保部门应及时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形成意见,可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燃煤机组,原则上应先执行或同步执行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并开展环保电价定期考核。

对烟气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监测要求,经技术评估具备连续稳定运行能力的燃煤机组,可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根据浙价资〔2016〕65号文件规定,原则上从烟气超低排放设施并网投运30日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考核;经整改通过监测评估的燃煤机组,从整改完成且连续在网运行720小时后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考核。

(二)开展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燃煤机组,由所在企业定期报送书面和电子材料,包括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报表(样表见附件3)、环保设施投撤和仪表标定记录表(样表见附件4)、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历史数据曲线图或报表。环保部门应按季度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与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考核同步进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燃煤电厂应严格落实按证排污和自证守法的责任要求。环保部门开展的燃煤电厂环保电价及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可逐步纳入排污单位台账记录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定期审核工作中。

(三)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燃煤机组烟气总排放口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是否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我省超低排放限值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保部门联网有效的CEMS数据为准,超限值时段根据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和环保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燃煤电厂不得弄虚作假或篡改CEMS、刷卡排污系统和环保DCS的数据,弄虚作假或篡改超低排放数据的,自弄虚作假或篡改数据的季度起三个季度认定不符合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采用的CEMS数据、刷卡排污系统数据和环保DCS数据,应符合浙环函〔2014〕497号文件规定;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采用的CEMS数据、刷卡排污系统数据和环保DCS数据,参照浙环函〔2014〕497号文件规定执行,设区市环保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要求。因环保部门的现场检查、设备试验等工作需要,导致机组超低排放设施全部或部分撤出投运的,自超低排放设施撤出投运至恢复正常运行状态的时段可免于考核。其他特殊情形按《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规定执行。

(四)环保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企业报送的运行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环保部门核定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数据的技术依据。依托排污许可证、污染源自动监控和刷卡排污等信息管理平台,逐步构建覆盖所有燃煤电厂的环保电价考核平台,将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数据等纳入平台并形成台帐,提高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应用“大数据”和“互联网+”等理念和技术,整合企业环境管理的各类信息和数据,建立完善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控和信息化评估机制,进一步强化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排污许可制监管。

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协助开展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的具体技术工作,做好考核平台的开发和应用。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由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省环保厅每年对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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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

(一)以上规定自2017年9月15日起执行。

(二)设区市政府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和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的负责部门有其他规定的,可按其规定执行。

(三)国家对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设施运行监管和超低排放电价考核工作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

2.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3.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报表(样表)

4.环保设施投撤和仪表标定记录表(样表)

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

一、监测机构

监测机构应具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配备适应超低排放浓度水平的烟气分析仪,在岗“大气和废气”持证人员数量满足所有测试工作同步开展需要,确保测得环保设施脱除效率准确有效。

二、工作流程

(一)准备资料。燃煤电厂应准备以下资料:工程概况(工程改造的技术路线),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处理原理,监测断面尺寸,手工监测开孔情况,采样平台情况等)。

(二)现场勘察和监测方案编制。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收集的相关技术资料,对监测点位是否满足现场监测技术条件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并编制监测方案或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工作内容。

(三)现场监测。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监测机构根据监测方案或会议纪要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四)报告编制。完成现场监测工作后,根据现场检查内容和监测结果编制监测报告。

三、监测依据

下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

(二)《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

(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四)《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

(六)《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烟尘)质量浓度的测定手工重量法》(Stationarysourceemissions-Determinationofmassconcentrationofparticulatematter(dust)atlowconcentrations-ManualgravimetricmethodISO12141:2002)(ISO12141)

(七)《傅立叶变换红外测定固定源排气中有机和无机气态污染物》(EPAMethod320)

(八)《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29)

(九)《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692)

(十)《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范(试行)》(HJ/T373)

四、监测内容

(一)监测工况。现场监测采样期间,企业应按要求调整负荷和入炉煤质,按照设计运行参数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应包含机组(锅炉)的高负荷水平和中低负荷水平。鼓励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有条件的燃煤热电机组在2种及以上煤种硫分水平进行监测,鼓励有条件的机组在3种及以上负荷下进行监测。工况及煤种要求见表1。

监测期间由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负荷等。

表1监测工况安排

备注:原则上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至少测试高硫分水平的高负荷工况和低硫分水平的高、中低负荷工况。

(二)烟气监测。按照相关规范制定监测方案,测试烟气处理设施的脱硫、脱硝、除尘等脱除效率,排放口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浓度,以及烟气温度、湿度、流速、含氧量、压力等烟气状态参数。每一工况条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至少连续采样监测1小时,颗粒物至少采集3个样品。所有断面测试工作必须同步进行,确保测得环保设施的脱硫、脱硝、除尘等脱除效率准确有效。

(三)煤质检测。监测期间每种煤质检测分析1次,检测分析煤样的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和灰分等煤质参数。

(四)CEMS技术检查。根据规定查看机组排放口CEMS安装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及超低排放要求,审核CEMS校准、校验和调试检测的合规性,并将CEMS监测结果与现场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比较、验证,评估CEMS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五、监测分析方法

烟气污染物浓度及烟气参数的监测分析方法见表2。煤样的采集和煤质分析方法见表3。监测数据的处理计算按照HJ/T75、HJ/T76、GB/T16157相关要求执行。

总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烟气污染物推荐使用带有预处理装置(全程加热、滤尘和除湿)的傅里叶变换红外原理仪器进行监测。

表2烟气污染物及烟气参数的推荐监测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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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量保证

(一)各监测项目监测技术人员应经过考核持证上岗。现场测试中所用的仪器设备均应经过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有效期内。

(二)便携烟气分析仪等仪器设备应放置在水平无振动的平台上;每次测试需开机预热稳定,在每个工况、每个断面进行测试前应使用标准物质(标气)进行校准,同时对其采样、导气以及预处理和分析单元等环节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其运行正常,数据有效。测试结束后用纯氮(或者空气)进行吹扫清洁。

(三)监测过程所使用的标准气体的浓度应接近所测烟气排放的实际浓度,同时均由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有资质的(国家一、二级)标准气体生产企业提供,其不确定度不超过±2.0%。

(四)现场监测中各监测项目的采样和分析操作程序、质控措施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五)测试取得的全部监测数据均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经过校对、校核,最后由审批人审定、签发。

七、现场监测条件

(一)系统运行

监测期间,锅炉本体运行根据当日监测负荷需要,维持在相应负荷工况下稳定运行。测试期间,尽量不进行磨煤机切换、燃烧器调整、风量调整、所有设备吹灰等影响锅炉运行参数稳定的操作。如有重要设备操作或检修,请及时通知监测人员。在监测期间,锅炉负荷、氧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等应保持稳定。

(二)机组状态

烟气脱硝系统、除尘系统、脱硫系统在监测开始前应经历一段时间的调试和稳定运行,使之能达到较好的稳定运行状态,满足监测要求。企业应提供相应的台账、运行记录等。

(三)现场条件

1.各检测断面均应设置永久性采样平台,平台面积不小于1.5m2,并设有不低于1.1m高的护栏和不低于10cm的脚部挡板,采样平台的承重应不小于200kg/m2。采样平台的宽度(平台外侧到烟道壁或排气筒外壁的距离)应至少为直径或当量直径的1/4,但不得小于2m,确保监测人员有足够的工作面积和设备可操作空间;防护栏杆结构要求及扶手、中间栏杆、立柱、踢脚板等材料的要求参照GB4053。

2.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不超过2m时,可使用固定式钢直梯到达采样平台;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大于2m时,基准面与采样平台之间必须建设固定式钢制斜梯、Z字梯、旋转梯或升降梯。爬梯与水平面的倾角不大于45°,爬梯防护护栏高度不低于1.2m,爬梯梯级长度不小于900mm,宽度不小于200mm、高度不大于200mm,其他建设参数参照GB4053执行。当采样平台高度大于40米时,机组应设置通往平台的电梯、升降梯或其他安全、便捷的设施。未建设电梯或升降梯企业,当采样平台距地面高度超过20m时,必须设计并建设安全、便捷的监测设备电动吊装装置。

3.各测试断面上的采样孔设置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要求,同时设置法兰或焖盖等,确保测试时能顺利开启所有测试断面的全部试验采样孔;采样平台应设置永久性220V低压配电箱,内设漏电保护器,为监测设备提供足够的电力;设置接地装置和防雷保护装置,防止雷雨天气发生雷击。

八、监测报告编写

基于现场监测及CEMS检查结果,监测机构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结论应包括:

(一)监测的各种工况负荷下,烟气污染物排放是否能稳定达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处理设施效率是否能达到设计要求。

(二)CEMS比对监测是否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规定要求,以验证CEMS设备性能的符合性及评估CEMS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

一、总论

项目背景,编制依据,执行标准。

二、项目区域概况

自然环境概况,环境质量现状。

三、项目基本概况

3.1现有项目概况,包括现有项目环评及验收情况、项目运行情况、主要环保措施和排污许可证核发与执行情况。

3.2超低排放机组改造工程,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路线及建设与改造方案,应主要介绍除尘、脱硫、脱硝建设与改造,简要介绍引风机等配套设施改造,并进行改造前后性能指标对比。

3.3超低排放改造前后工程对比。

四、监测结果与评估

4.1监测项目及方法。

4.2监测期间工况和现场质量保证,监测期间工况及煤质、现场质量控制。

4.3监测结果与评估,总排口测试结果与评估,除尘系统监测结果与评估,脱硫系统监测结果与评估,脱硝系统监测结果与评估。

4.4电厂CEMS数据有效性分析,比对时间、比对位置、比对项目,比对分析考核要求,CEMS仪表参数,比对结果及分析和比对结论。

五、超低排放运行状态及稳定性评估

评估时段的选取(包含启停机时段及仪表标定时段的分析),及稳定性评估的规范要求。

5.1稳定性评估总体要求,应包括稳定性评估方法和稳定性评估期运行参数分析。

5.2超低排放除尘装置性能评估,总排口烟尘浓度统计,除尘系统烟尘脱除效率的分析与评估,改造前后烟尘减排效果的分析与评估,除尘系统烟尘排放浓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5.3超低排放脱硫装置性能评估,总排口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分析与评估,脱硫系统二氧化硫脱除效率的分析与评估,改造前后二氧化硫减排效果的分析与评估,脱硫系统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5.4超低排放脱硝装置性能评估,总排口氮氧化物浓度统计,脱硝系统氮氧化物脱除效率的分析与评估,改造前后氮氧化物减排效果的分析与评估,脱硝系统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的影响因素分析。

5.5超低排放运行状态分析。

5.6超低排放运行长期稳定性评估。

5.7小结

六、超低排放系统经济性分析

6.1环保设施建设投资分析。

6.2改造后运行费用分析,包括脱硫系统、脱硝系统、除尘系统和其他运行费用。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7.1评估结论,简述项目改造概况、超低排放设施性能分析及结论、监测概况及结论、DCS/CEMS记录比对结论、超低排放稳定性评估和机组超低排放稳定性评估结论。

7.2评估建议。

延伸阅读:

重磅!环保部征求《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等4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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