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申报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指南》。全文如下:
关于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申报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评估监测的通知
新环发〔2017〕14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环保局,各地、州、市环保局,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
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有关“可委托有相应监测能力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对机组排放情况进行评估监测”的规定,为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检)测力量参与我区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有效解决环境监测市场供需矛盾,我厅制定印发《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申报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指南》,请参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3日
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申报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指南
为了积极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规范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的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评估监测行为,根据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6〕38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满足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评估监测(以下简称评估监测)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受理及申报流程等予以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获得国家或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
(三)至少有3名监测技术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自治区环保厅颁发的《环境技术人员上岗考核合格证书》(粉尘、烟气)。持证人员有一定的现场监测和实验室工作经验,掌握常用监测标准、排放标准及测试方法等,能够熟练操作烟尘、烟气、湿度等监测仪器。
(四)具备与开展评估监测业务相适应的分析实验室和分析设备。实验室具有2台以上手动、自动或半自动压膜装置,恒温恒湿系统,2台以上温湿度计,180℃以上烘箱或马弗炉,十万分之一及以上天平,超声波清洗装置及实验室通风设施等基本分析条件。
(五)具备与开展评估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现场监测仪器设备。具有2套以上低浓度颗粒物采样设备,2套以上烟气湿度测量仪,2套以上符合标准要求的非分散红外或紫外(NO2)烟气分析仪、至少一台符合标准要求的可检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傅立叶红外烟气分析仪,至少两种浓度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级标气)标气,高纯氮等现场监测基本仪器设备。
二、申报材料
(一)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登记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
(五)本地实验场所房产证、租赁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
(六)与开展评估监测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等固定资产清单。
(七)与超低排放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证明其专业技能的相关材料。
三、申报受理
申报须将申报材料复印件、原件及PDF格式电子文档一并送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原件审核后退回。
申报材料要求A4纸打印,一式两份,按照顺序装订,申报单位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每份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四、申报流程
自治区环保厅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审核:
(一)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二)组织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进行超低排放监测能力相关考核,出具考核意见。
(三)对通过超低排放监测能力考核的,在自治区环保厅政府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后,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在自治区环保厅网站上公布名单。名单中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自动纳入名录管理并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其它事项
(一)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本指南适用于自愿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申报开展评估监测的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
(二)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按照本指南的规定通过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核、考核并公布名单后,方可参与评估监测社会化服务活动,在认定的监测项目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评估监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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