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众期盼的治理水污染的环保“大锤”终于落下。
6月底,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防法》),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据记者了解,这是《水防法》实行8年以来首次大规模修订。此次新修订的《水防法》在老版本的基础上对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饮用水安全以及排污许可制度等方面都进行细化和加强。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水防法》首次引入了河长制管理制度,并落实了责任主体与水环境治理的系统性管理。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博士生导师于法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次新修改的《防治法》可以概括为“1432X”,即一个核心,将水环境质量改善作为核心;“四大原则”,即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三大统筹”,即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两水共治”,即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X种措施”,即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搞好水环境治理。
河长制入法是强有力“武器”
值得一提的是,这是继2015年1月1日新的环境保护法、2016年1月1日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始实施以来,与民生关切的环境防治立法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据悉,之前的水污染防治法系在1984年制定,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可以说,水污染防治的实施对我国水环境治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生态污染状况呈现出日益严重的态势,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急剧下降、水生态受损程度及范围日益扩大,由此带来的环境隐患愈来愈多。
据记者观察,在2016年,有24个省份在人大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环保这一问题,这足以表明,环保治理已是社会共识,尽快治理时不我待。
因此,近些年来,以水污染治理为案例,其监管层的政策及治理手段也在层层加码。
稍早之前,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介绍,通过“十二五”时期的努力,尤其是2015年“水十条”发布以来,我国的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去年1-9月份,全国有监测数据的1922个监测断面中,1351个水质是Ⅲ类以上,占70.3%,同比增加4个百分点;166个是劣Ⅴ类,占总数的8.6%,同比减少1.2个百分点。
虽然水污染防治在国家相关部门以及地方环保部门的全力治理下,目前我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引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在9成以上,但不少威胁水源地安全的隐患仍然比较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河湖防治污染,2016年底,中办、国办印发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河长制的“诞生”,也再次彰显了中央政府对江河湖海治污的决心以及对改善水污染的用心良苦。
河长制出台后,一些业内专家也纷纷建议,只有行政命令,还略显单薄,河长制实施还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要在新修订的《水防法》中引入河长制,这样更加强化党政领导对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环境治理的责任。
众望所归,在业内的建议及呼吁下,河长制顺理成章地被纳入《水防法》中。那么,入法的河长制会对河湖等水环境保护产生怎样的影响呢?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理事、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姜文来看来,将河长制纳入到法律中来,是本次《水防法》的一大亮点。河长制有了法律基础,这对河长制的推广和应用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是治理河水污染强有力的“武器”。
“河长制的纳入,将会对河湖水质带来积极的影响,有利于水质量的提升。”姜文来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党政领导都负有责任,会纳入他们的考核之中,对他们的晋升奖惩等都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地方会更加重视水质的保护。目前从实践上来看,河长制运行总体效果较好,可以合理预估,河长制对河湖质量的提升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河长制不仅仅是我国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更是我国水环境治理体系和保障国家水生态安全的制度创新。”于法稳建议,应该考虑建立与河长制紧密相关的更细的考核实施方案,明确河湖水质监测评估主体,真正摆脱地方领导对评估主体的影响,以真正客观公正地对河湖水质进行评估,并将监测评估报告结果进行公开,让全社会进行监督,以此作为河长考核、晋升的重要内容之一。
于法稳认为,在河长任职期内,如果其所管辖的河湖发生严重的水污染事故,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不但不能晋升,还要追究其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发挥河长制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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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树村边合,青山郭外斜”,如此唯美的山村风光似乎只出现在诗词歌赋、文学及影视作品中。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去农村的人会看到这样的场景:生活垃圾随便堆、人畜粪便随意堆放在道路两旁或田间地头、生活污水随意倒进坑或池塘里……
不仅如此,随着城市产业格局的不断优化和升级,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也被搬迁至郊外和边远的农村,废水、废渣等污染物也会再一次给本就污染不堪的农村“增负”。
于法稳说,之所以农村会有如此严重的污染,一方面体现在农村居民环保意识薄弱,对生活污水治理认识不足;另一方面,农村环保基础设施投入严重不足,再加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适应性较差,以及农村还缺乏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护机制和生活污水治理的评估和监督机制。
“当前,农村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不再源于单一的不当行为,而是生活、生产、生态三种不当行为的叠加。”于法稳表示,首先,源于农民生活行为的污染日益成为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源于农民生产行为的污染依然相当严重,而且污染程度在加重。再次,源于工业企业生产行为的污染程度日益加重,从城郊蔓延到广大农村,从地表到地下。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而农业中化肥以及农药在使用量方面占比较大。稍早之前,记者通过对沈阳郊区种粮农民进行了系统性采访后了解到,部分农民在过量使用化肥、农药,这不仅会对土壤造成二次污染,还会污染地下水源等。
除此之外,在农业污染方面,蔬菜大棚地膜的不当使用也会带来土壤污染。例如,冬天在一些农村的田地里会经常看到随风飘扬的白色地膜,而这些残留的地膜并不能得到有效降解,因此,也会对土壤造成不小的污染,从而影响地下水源。
记者还了解到,当前在我国一些农村,一些养殖大户在饲养禽畜中未对禽畜粪便进行有效处理,在“还田”使用率中很低,这些得不到妥善处理的禽畜粪便必然对地下水源造成严重威胁。
“农村污染防治是最难的。”姜文来告诉记者,农村污染大部分是面源污染,面广而分散,难以集中处理。治理技术、资金限制以及人才缺乏都是制约农村污染防治的“三座大山”。
那么,农业、农村的水污染该怎么治理呢?于法稳认为,加强农村生态治理,特别是水污染治理,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一是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力度,逐步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设立专项资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等;二是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机制,包括制定科学规划、加快农村污水治理技术的研发、探索不同区域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模式、建立有效的生活污水设施运营机制、建立评估与监督的有效机制等;三是鼓励农村居民广泛参与生活污水的治理,包括增强农村居民的环保意识、强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意识、建立区域的补助制度等。
不过,随着《水防法》的修改,在法律的“保驾护航”下,今后农村污染、垃圾处理及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问题预计将会得到妥善的解决。
那么,未来我国农村会不会引来亿万环保市场的发展呢?姜文来认为,从总的需求情况来看,农村污染治理的确有亿万级环保市场的需求和潜力,但其能否转化为市场实实在在的“蛋糕”,一方面取决于国家的支持力度以及地方政府的投入力度。就从目前整体情况来看,国家和地方政府会向农村污染治理倾斜,但整体资金投入还不是想象得那么大;另一方面,取决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利润回报率,如果农村污染治理无钱可赚或者利润偏低,其吸引资金的力度也会减弱,潜力难以转化为现实的动力。如果国家农村污染的治理政策好,也会对投资者有足够的吸引力,会产生磁吸效应,吸引资本投入,市场会盘活和更加活跃。
“随着国家支持农村在治污方面的力度,也会为环保产业的发展提供巨大的潜在市场。”于法稳说,然而,仍然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出有效机制作保障,方可以真正形成亿万级环保产业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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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严水污染防治法:农村治污或迎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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