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崇明三家单位从中国船舶油污理赔事务中心工作人员手中接过一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理赔决定通知书》,他们将获得1508万元的船舶油污损害赔款。这是我国政府性基金——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以下简称“油污基金”)设立以来最大一笔赔付款。
2012年12月31日,一艘名叫“山宏12”轮的内河小油船在长江常熟段沉没,船上所装的回收废油溢出,沿长江扩散至下游的上海崇明岛,造成崇明岛绿华地段滩涂污染。2013年元旦期间,崇明海塘管理所发现环岛多处滩涂出现黑色油污,成片芦苇等植被被污染,紧急开展滩涂油污清理工程,并联合第三方展开后续修复治理,前后共支付1000余万元的油污清理及环境修复费用。崇明某港口服务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也在崇明海事局协调下对被污染的水域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污工作。
三家单位因为这起污染事故产生的高昂环境修复费用,从法律上讲应由肇事方“山宏12”轮船东支付。但“山宏12”轮船东事先未购买油污责任保险,无力偿还。三家单位一度陷入索赔无门的窘境。2016年7月,他们得知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可向国家设立的油污基金申请补偿。凭法院裁判书,他们于2016年末向中国船舶油污损害理赔事务中心递交索赔申请书和证据材料。最终经理赔事务中心调查核实以及油污基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三家油污受害单位向油污基金申请补偿,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由油污基金赔付其费用损失1508万余元。这是油污基金首次赔付此类存在明确肇事方的“有主”船舶油污损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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