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府〔2017〕54号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2日
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粤府〔2016〕145号)要求,结合中山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项要求与任务,立足中山实际,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和提升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证农产品质量、饮用水安全与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的原则,实施分类、分级、分用途管理,加强源头管控,分阶段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逐步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新体系,促进土壤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与提升。
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全市土壤环境监管体系基本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查清,建立建设用地分用途风险管控制度和“农用地分类管理名单”、“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拟开发利用污染场地管理名单”等分类、分级、分用途管理名单。到2020年底,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农用地、饮用水源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到2030年底,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饮用水源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查清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按照国家与省的统一要求,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农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资料,以“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为重点,围绕已发现的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和污染源影响区域,深入开展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详细调查,并协同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构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农业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等参与,各镇区配合落实。以下均需各镇区配合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二)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按照国家与省统一要求,在市原调查基础上,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漂染、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基础设施用地为重点,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9年底前,根据调查结果,以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构建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建立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一次。(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等参与)
(三)开展重点行业关闭搬迁企业地块环境排查。按照国家与省统一要求,以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漂染、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用地,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基础设施用地为重点。在现有调查基础上,开展已停产、关闭搬迁重点企业地块环境排查,逐步建立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实现动态更新。2018年底前,完成政府储备土地中重点企业曾用地块的环境排查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其他重点企业曾用地块环境排查。每2年对全市新增关闭搬迁重点企业地块及时开展环境排查。(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计生局、财政局等参与)
(四)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自2018年起,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2018年底前,编制出台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工作方案,分阶段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排查与潜在污染区域土壤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排查与潜在污染区域土壤详查工作。2025年底前,完成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排查,掌握潜在污染区域情况。(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五)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与省有关技术指南,结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详细调查结果,逐步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2019年底前,完成“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等园地与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并建立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园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的划定。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园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动态更新。(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逐步开展林地上食用林产品生产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市农业局、林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六)建立农用地优先保护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镇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环境保护局参与)
禁止在农用地优先保护区域建设重点行业项目。严格控制优先保护区域周边新建重点行业项目,已建设的项目应严格做好污染治理与风险管控措施,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防控土壤污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局等参与)
各镇区开展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优先向优先保护类耕地倾斜。大力推进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采取粮菜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保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对于轻微污染的耕地与园地,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与追溯管理,严控超标农产品流出原产地,采取措施避免超标农产品流入市场。(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
(七)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调查结果,在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镇区,结合本区域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检测能力,按要求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与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安全利用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
(八)严控重度污染农用地的使用。重度污染的耕地、园地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逐步将重度污染农用地划出“菜篮子”基地、永久基本农田。对威胁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落实有关措施。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底,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任务。(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水务局、林业局等参与)
(九)加强园地林地草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园地、林地、草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中度、重度污染林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林业局负责)
延伸阅读:
全文 |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
三、实施建设用地分用途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建立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用地,重点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公用设施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和公用设施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市、镇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局等参与)
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需报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等参与)
(十一)分用途落实管理措施。在潜在污染地块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已开展的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制定潜在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进行动态更新。(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负责)
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市城乡规划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限制人员进入,禁止土壤扰动,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等参与)
(十二)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结合土壤环境质量加强用地管理,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转让和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参与)
市城乡规划局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合理规划、科学论证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质,加强城乡规划的实施、审批管理和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施工审批管理。(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涉及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将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在现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用地信息系统的基础上,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天地图”,绘制“建设用地土壤质量一张图”,明确各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与风险程度。建立全市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加强土地规划、供地、建设、环评等环节的审查把关,防止未按要求进行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切实保障人居环境安全。(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经济和信息局、发展改革局等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三)强化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管理。根据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将饮用水源保护区土壤进行轻度、中度、重度污染分级。严格控制重度污染地块土壤风险,采取土壤修复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防治土壤污染扩散。逐步建立饮用水源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采取加强污染源监管、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环境准入、阻断污染迁移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降低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消除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影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等参与)
(十四)加强未利用土地环境管理。严格未利用地土壤环境保护。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未利用地,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严守生态安全底线。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湿地、沼泽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公安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海洋渔业局等参与)
全市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合理开发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由农业部门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
(十五)有效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漂染、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项目的环境准入要求,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须落实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的“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建设项目在建设前期开展土壤环境早期尽责调查,摸清项目建设前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为后续土壤污染责任划分提供保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十六)加强海岸带环境保护。加强监视和监测能力建设,对海洋环境敏感区和陆源入海排污行为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开展定期巡查。依法查处工业生产、船舶作业等非法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船舶垃圾、废弃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合理利用海岸带资源,严格按照海岸带保护和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分类保护和利用。禁止在海岸带从事有损防护林、红树林的开发和生产活动。(市海洋渔业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中山航道局、中山海事局等参与)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建设项目选择。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重点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工作,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居民区等敏感对象的分布,结合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探索开展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试点。(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参与)
五、全面加强污染源管理,预防土壤污染
(十八)强化在产工业企业污染源管控。将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漂染、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基础设施纳入我市“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录”,每年进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重点监管企业应在进入名单的首个年度内,与所在镇区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重点监管企业每年要按照相关规定和监测规范,依法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应及时上传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名录内企业的日常监管执法,确保企业土壤污染防治与应急措施有效可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处理处置“超标”或“超量”排放单位。全面推进涉重金属行业清洁生产工作,制定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生产工艺、替代原料,对涉重金属落后产能进行改造,促进重点污染物的减排。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省下达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任务。(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等参与)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排查和整治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铬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落实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十九)强化工业企业关闭搬迁污染防治。自2017年起,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漂染、线路板、金属表面处理、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在产企业,以及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场、工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环境基础设施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当按要求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镇区环境保护部门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局负责)
(二十)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科学施用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2020年底前,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林业局、质监局等参与)
推进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严禁生产和使用厚度0.01mm以下的农膜,鼓励使用可降解环保型农用薄膜,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探索开展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2018年底前,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等参与)
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饲料中抗生素、铜、锌、砷等含量超标,促进源头减量。按照《中山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划定禽畜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区)和专业户的清理工作。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与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到2020年底前,规模化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75%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农业灌溉用水应当符合农田灌溉水水质标准。开展农田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水质未达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改善。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市水务局牵头,市农业局、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二十一)切实减少生活源污染。以政府、社区、企业与居民为单位,探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全面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综合循环利用理念,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全市范围内在用、停用和已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调查,到2018年底前,完成全部调查工作,摸清生活垃圾填埋场数量、分布及其对环境的影响。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经济和信息局等参与)
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全面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到2017年底,全市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与处理率达到100%;到2020年底,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100%。(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规范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监管。加强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和垃圾处理场渗滤液排放监管,防止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污泥和渗滤液对土壤造成污染。切实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防止污泥就地堆放和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行为,避免污泥处置过程造成土壤污染。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及污泥综合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防治与修复,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二十二)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自2017年起,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镇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承担有关责任。2018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已关闭搬迁重点行业地块的责任主体排查确定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三)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2017年9月底前,出台《中山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根据现有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结果,以影响农产品质量、饮用水安全、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污染地块为重点,建立土壤治理修复地块清单,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与分阶段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项目库应每年进行动态更新。(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四)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工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试点示范工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实施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2017年底前,开展1项以上受重金属重度污染的耕地开展综合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工程,探索建立易推广、成本低、效果好的技术模式。2020年底前,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市农业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十五)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全面强化治理与修复监管。污染地块需要实施修复的,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部门要求,结合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污染土壤修复实施方案。污染耕地需要实施治理与修复的,其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实施方案由市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市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七、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创新土壤污染防治机制
(二十六)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结合“三旧”改造和保障土壤环境安全需要,探索开展污染地块环境监管试点工作,重点在理顺污染地块多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建设用地流转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确定行业准入条件、明确污染责任界定及责任追究原则、多元化筹措治理修复资金等方面开展试点,因地制宜出台各项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逐步建立污染地块环境监督管理模式。2018年底前,出台中山市污染地块环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探索污染地块日常监管、环境调查评估与备案、用地流转等过程联动管理、并联审批,寻找适合中山的污染地块环境监管模式。(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等参与)
(二十七)探索土壤污染防治市场机制。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探索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其他排污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和污染事故理赔机制。(市发展改革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山市中心支行等参与)
八、健全环境监管体系,严格执法监管
(二十八)强化依法监管。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有关的法律法规,强化依法监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适时出台土壤环境监管、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等方面的制度或管理办法。(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法制局参与)
(二十九)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完成我市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控点与风险监控点的设置。2018年底前,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完成我市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控点与风险监控点的设置。2020年底前,在国控、省控监测点位的基础上,以“菜篮子”基地、基本农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为重点,建立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并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的所有镇区全覆盖。每年开展1次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加强监测与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高土壤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提高土壤监测分析水平,2018年底前,完成相关土壤监测分析仪器设备的购置工作。加强土壤监测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制定土壤监测技术人员培训计划,每年至少开展1次培训。以基层执法队伍建设为根本,整合环保、农业、国土土壤监测能力,提升日常监管执法能力。将土壤监管纳入工作范围,逐步加强土壤监管人员配置,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每3年开展一轮土壤保护和监管技术人员培训,改善基层土壤执法条件,逐步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土壤监管队伍。(市环境保护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卫生计生局牵头,市编委办等参与)
(三十一)建立土壤污染应急机制。将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纳入政府、相关部门、企业事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土壤污染防治有关要求与措施,并将突发环境事件对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范围和应对措施作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的重要内容。对于突发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的,要求责任单位及时调查和评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防止污染扩散,并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卫生计生局参与)
(三十二)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从政府土地储备中选取合适的污染地块,启动建设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培训基地,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农用地安全利用等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培训和实操训练,安排技术人员参与,尽快提高我市在土壤污染防治、执法监管等方面的技术水平。(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科技局、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参与)
九、加大科技支撑,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三十三)强化科技支撑。开展全市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工作;加大土壤环境基准、土壤环境容量与承载能力、土壤重金属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环境行为、污染土壤健康与生态风险评估方法、土壤污染修复机制、地下水评价方法学等方面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强污染土壤物理、化学、生物及联合修复技术、功能材料和成套装备研发;推动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先进技术。(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教育和体育局、财政局等参与)
(三十四)加快先进成果转化应用。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实用治理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广成熟实用的土壤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土壤监测、清洁生产、场地污染修复技术。探索制定支持土壤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研发和推广的奖励政策,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土壤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成果集成、转化能力。(市科技局、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教育和体育局等参与)
(三十五)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环境监理、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活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产业发展。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其他渠道向社会公开。发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经济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十、加大保障力度,协同推进土壤污染共治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2017年底前建立中山市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统筹部门间的协作配合,有序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各专项工作牵头部门密切配合,要将年度进展情况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要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编委办、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水务局等参与)
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局要按照职责分工,于2017年8月底前制订出台相关专项工作方案,抓好工作落实,协同做好土壤污染。(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十七)严格目标考核。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将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工作任务、重点项目等要逐项分解落实,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市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分年度对各镇区、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到2020年,要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八)做好资金保障。市镇两级财政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利用“以奖促治”鼓励污染地块责任主体积极落实治理与修复任务,支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研究与推广,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建设。各镇区、各部门要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制定完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市财政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农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务局等参与)
(三十九)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公众环保宣传培训,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让社会了解认识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树立土壤污染的忧患意识、全过程管理意识。鼓励、促进公众参与土壤环境保护的环境管理与监督。建立公众参与土壤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政府环保工作、企业排污行为、污染场地修复行为进行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农业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水务局等参与)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市环境保护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调查结果,及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信息,依法保障公民能多渠道的了解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现状调查、重点监管企业、土壤治理与修复等状况。推动建立企业与污染场地环境信息公开化制度,加强公众对企业、污染场地的社会监督。健全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定期公布举报动态和查处结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参与)
延伸阅读:
全文 |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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