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照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方案》提出了六大主要任务和五大保障措施。六大任务包括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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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7-05-02 10:1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照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印发。《方案》提出了六大主要任务和五大保障措施。六大任务包括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五大保障措施包括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加强科技支撑、推动环保产业发展,加强社会监管、开展宣传教育,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

日政发〔2017〕7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日照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现将《日照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6〕37号)精神,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则

(一)总体思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部署,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着眼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管、保、防、治”思路,坚持“以人为本、保护优先,统筹兼顾、同步共赢,突出重点、分类施策,政府主导、多元参与”原则,全面构建科学、务实、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努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实现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为落实生态立市战略,建设美丽日照提供良好的土壤环境保障。

(二)工作目标与主要指标

1.工作目标。到2020年,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2.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与调查摸底阶段(2017年—2018年)

深入学习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神。各区县组织制定实施方案。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知识,加深社会各界对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举措的理解,营造保护土壤环境良好社会氛围。

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成市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构建我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二)土壤污染综合防治阶段(2018年—2020年)

开展重点行业企业土壤环境质量调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及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护未污染土壤。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区县全覆盖。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开展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20年—2030年)

继续加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力度,巩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总结适用于我市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完善土壤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通过全面管理与治理修复,使全市土壤环境质量保持稳中向好,有效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构建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和例行监测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制定全市土壤环境质量详查方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建立市、县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按照省统一部署,建设日照市土壤样品库和样品流转中心,提高土壤样品集中、统一、规范储存能力。(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级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依据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省控监测点位设置情况,统一规划、整合优化我市土壤环境监测资源,2017年年底前,完成市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设置,基本建成我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需要,各地可进一步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区县全覆盖。(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市级和重点区县环保部门应具备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的能力,所有县级环保部门应具备土壤采样与制样能力。定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建立市、县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各级政府及企业编制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和方案中要包含土壤应急监测的内容。对重点监管企业(区域)布设预警监测点位,开展加密监测和数据分析、预报,采取“趋势预警和超标预警”的模式,开展预警监测和预报。(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山东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系统,统筹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已有相关数据,建立我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力争2018年年底前与省同步构建我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与管理、农业生产、保护居民健康中的作用。(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1.推进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按照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针对监测超标区域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报市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农用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2.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环境质量不下降。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占一补一、占优补优。粮(油)、蔬菜、果品生产重点区县,需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2020年年底前,建成集中连片、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农田60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免(少)耕播种、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区县,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到2020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保持在351万亩以上,基本农田数量确保295万亩,实施保护性耕作144万亩以上,推广秸秆精细化还田技术5万亩。(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联社等参与)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安全利用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各区县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本地区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等有关规定,制定实施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在重点土壤污染区域,定期组织对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等重要农产品风险监测和重点监控产品监控抽查。同时,逐步扩大开展对食用农产品的重金属协同监测预警。依托全省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重点针对农产品产量安全等内容,每年分期分批组织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等参加培训。到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4.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相关区县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到2020年,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指标。(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5.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广力度。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市农业局、市林业局负责)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所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管委)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区县政府(管委)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由所在地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具备土壤污染修复条件的地块,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方案,实施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有关责任主体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发现污染扩散的,要及时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间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

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严格用地审批。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应当明确修复责任主体并编制治理修复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以及治理修复后的环境监测等环节的文件资料及论证评审资料,应当报市环保局备案。(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保护与监管。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区县政府(管委)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向滩涂、盐碱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推动盐碱地土壤改良,开展沿海盐碱地绿化试点,有序推进沿海盐碱地绿化工作。(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加工、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住宅、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调查、分析周边污染地块、污染源对项目的环境影响。需要建设土壤污染防治设施的,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企业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自2017年起,区县政府(管委)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准,优化和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和生态安全格局。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环境风险较大的现有企业或新建项目,必须迁入或纳入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完善并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产业园区。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严格工矿企业污染源管控

(1)加强日常环境监管。根据工矿企业分布、污染排放情况及现有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调查情况,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进行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环保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污染企业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规划或方案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供拟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企业名单。(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前,应认真排查拆除过程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源和风险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包含遗留物料、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在内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区县环保及经信部门备案;规范各类设施拆除流程,按照有关规定对残留污染物实施安全处置。拆除活动残留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各级环保部门应当督促企业公开拆除过程中的污染防治信息。(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参与)

(3)严防矿产资源开发污染土壤。石材开采、矿石物流和选矿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各级政府可对相关工矿企业提出更加严格的排放控制要求,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矿山企业在矿山开采、选矿、运输等活动中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废气、废水、尾矿、矸石等污染土壤环境;矿业废物贮存设施和矿场停止使用后,采矿企业应当采取防渗漏、封场、闭库、生态修复等措施,防止污染土壤环境。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隐患治理和闭库措施。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尾矿库专项治理,督促尾矿库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尾矿库治理力度,落实尾矿库闭库责任,做好闭库尾矿库土地复垦工作。对采石场和石料加工厂形成的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潜力分析,2018年年底完成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规模为6145亩、新增耕地面积5488亩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工作。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4)防控涉重金属行业污染。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并将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根据国家、省、市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推行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推进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到2020年,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减排指标。(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参与)

(5)强化工业废物处理管理。全面整治尾矿、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将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并纳入各级政府节能考核指标。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再生资源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探索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工作。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理率达到95%,全市至少建成一处正式运营的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场所。(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严控农业面源污染

(1)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减少化肥使用量。稳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项目,普及测土配方施肥,提高化肥利用率,示范推广水肥一体化新技术,建立减肥增效集成示范区。按照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对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符合标准的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禁止销售使用高毒农药的通告》,大力推广生物农药,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积极推广绿色防控技术,推进专业化统防统治。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较2014年减少10%,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90%以上。按照省安排部署,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联社等参与)

(2)加强地膜污染防治。示范推广光热降解、全生物降解地膜和0.008—0.01mm以上标准地膜,推广废旧地膜回收利用。依法查处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市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联社等参与)

(3)综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提高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率、资源化利用水平,依托规模化养殖场,配套建设畜禽粪便肥料化生产设施,生产有机肥。积极推进农村废弃物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到2020年,按照省三级网络试点项目要求,做好我市三级网络试点工作。全市规模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以上。(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开展灌溉用水和渠系田间渗漏水水质监测。灌溉用水要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渠系田间渗漏水水质要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长期使用不符合灌溉用水水质要求进行灌溉的要调整灌溉用水水源。对渠系田间渗漏水水质达不到相应水功能区水质要求的,要查明原因,综合整治。(市水利局、市水文局牵头,市农业局等参与)

3.加强生活污染控制

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完善村庄保洁制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开展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深入实施“以奖促治”政策,扩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范围。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强化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铅蓄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等含重金属废物的安全处置。减少过度包装,鼓励使用环境标志产品。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580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全市村庄污水处理率达到35%,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城市(县城)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等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2.有序推进治理与修复

(1)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依据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关规定要求,适时制定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确定治理与修复重点。以影响居住环境安全、饮用水安全等污染隐患突出的和拟开发建设用作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开展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探索适合我市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根据耕地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确定治理与修复的重点区域。到2020年,完成国家及省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指标。(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等参与)

3.强化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修复后的土壤再利用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修复工程进行环境监理,并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建设用地的,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后,报所在地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部门备案;涉及农产品产地的,报所在地农业、环保部门备案;涉及林地的,报所在地林业、环保部门备案。实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终身责任制,对造成土壤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进行追责。(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各区县环保局要定期向市环保局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情况。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督导检查,对各区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考核评估。(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主导,完善政策机制

1.完善管理体制。按照“省负总责、市县落实”原则,建立完善我市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协调推进跨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制定激励政策。各级政府制定实施有效措施,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和落实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联社等参与)

3.加大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的支持。市级财政要统筹安排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各地应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县。各地应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促进多元化投融资。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积极发展绿色金融,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积极开展绿色信贷业务,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挂牌上市,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债券,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有序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日照市中心支行、日照银监分局等参与)

5.推进地方配套立法和制度建设。根据我市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因素、存在问题、治理措施等具体情况,按照工作需要制定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法规范、促进、引导、保障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市环保局牵头,市法制办、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公益诉讼

1.加强监管执法

(1)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铜、锌、镍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医药、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制造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蔬菜生产基地、城市建成区等区域。(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非法转移污染物的行为。依法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市级和粮(油)、蔬菜等产业重点生产区县有关执法机构,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现场执法装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2.积极推动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推动做好环保公益组织的规范和培育工作,进一步畅通公益组织诉讼渠道,排除诉讼障碍。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法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监督指导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建立行政手段与检察手段有效对接机制,共同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三)加强科技支撑,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1.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强与相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企业等单位的科技合作,加快土壤污染防治科研平台建设;围绕不同污染类型土壤修复、生态恢复与综合开发、污染物迁移分布规律、土壤污染与人群健康风险评价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开展相关领域的基础研究,列入国家可持续发展先进示范区建设重点项目,积极争取各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市科技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加强土壤污染防治人才培养。加强内部培养和外部人才引进,加快推进人才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积极参与突出土壤环境问题、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研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批土壤环境保护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强化土壤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培训。认真落实我市人才扶持、环境优化等配套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开展技术交流、项目合作、创新创业,稳步推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科协等参与)

3.加快适用技术引进与推广。健全环保技术供需对接机制,积极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于我市土壤污染防治领域。利用中介机构、专业展会等载体,加快技术成果的评估和转化,推动全市环保技术推广应用平台建设,及时进行技术更新与转化。引进推广以源头防控、农艺措施修复、土壤重金属原位钝化修复、植物萃取修复为重点的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大力推行信用评价制度,认真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等参与)

(四)加强社会监管,开展宣传教育

1.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调查结果,定期公布土壤环境状况。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引导公众参与。深入开展“污染随手拍”“环保开放日”等宣教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土壤环保的监督管理。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途径,对偷排废水、废气,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托“互联网+”创新环保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环保微博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保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3.开展宣传教育。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加大土壤资源、土壤环保等方面科普资源的开发建设力度,在主要新闻节目中加强土壤环境方面的报道,在报刊、网站等刊发相关评论文章引领社会舆论。把粮食质量安全与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有机结合,利用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大范围的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把土壤环保宣传教育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的环境宣传和培训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粮食局、市科协、日照日报社、日照广播电视台等参与)

(五)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是实施本方案的主体,要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对辖区内土壤环境质量负责,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确定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部门任务分工,实行定期调度督促。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县实施方案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汇总后报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2.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及污泥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林地管理、湿地保护等过程中的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发改、经信、规划、科技、财政、水利、卫生计生、安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市环保局要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进展情况报市政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市水利局、市水文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安监局、市水务集团等参与)

3.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本方案,制定防范土壤污染的技术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并认真演练。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国资委等参与)

4.严格评估考核。实行目标责任制。市政府将与各区县政府(管委)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区县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督查考核局、市审计局等参与)

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区县,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前,对有关区域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整改不到位的,要约谈有关区县政府(管委)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按照规定,约谈相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区分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等参与)

土壤是保障食品安全和构筑健康人居环境的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市土壤污染防治任务艰巨,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清形势,坚定信心,狠抓落实,切实加强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如期实现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目标,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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