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结合浙江省环境管理工作实际,浙江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具体内容如下: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一、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1.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国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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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浙江省《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7-04-19 14:09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 的通知》,结合浙江省环境管理工作实际,浙江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具体内容如下:

2017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一、开展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1.开展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国控、省控断面按月开展水质监测,市控、县控断面逢单月开展水质监测。其中,2016年年均水质为劣Ⅴ类的县控以上断面按国控断面项目和频次要求开展水质监测,2017年月度水质出现劣Ⅴ类的市控、县控断面,次月起按国控断面项目和频次要求开展水质监测。

2.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县级以上城市(含县城,下同)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按月开展水质监测并收集取水量数据;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本年度内至少进行1次水质全分析。

3.强化国家水十条考核103个断面的不定期抽测工作,按考核要求开展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监测。

4.加强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钱塘江流域等重点流域水质监测工作,继续开展敏感水域藻类预警和应急监测。

5.继续做好县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24小时连续自动监测。各市、县(市)至少设置1个点位按规范开展降尘监测。按规范继续开展酸雨监测。

6.县级以上城市开展区域环境噪声、道路交通噪声、功能区噪声监测。按计划开展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牵头制订《全省重点企业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点布设方案》。2017年底前,长兴县、平阳县等两个国家级重金属重点防控区要基本确定土壤环境风险监测点位。各地要结合重点工业园区和企业的产业特点,制订“常规+特征”的重点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监测指标体系,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

7.加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维和管理。实施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审核和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有效数据获取率90%以上,地表水自动监测站月质控合格率80%以上。

8.各设区市要按照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完成本辖区内省控点的γ辐射剂量率等现场辐射环境监测,配合做好辐射环境国控点监测,完成辖区内各类环境介质样品的采集和送样工作。杭州、宁波、温州市站做好辖区内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和测数据的传输、气溶胶、气碘、降雨、干湿沉降物等样品的采集和送样工作。

9.继续做好浙江省暨舟山渔场近岸海域海水水质、海洋生物、沉积物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抓好赤潮、重大海岸工程、重点入海污染源、修造船业对海洋环境影响监测。

二、开展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减排监测

1.做好减排主要污染物监测。对污水处理厂以及总量减排重点环保工程和年度减排计划重点项目,同时监测主要污染物去除效率。按要求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设区市、县(市)、乡镇级)、大型工业废水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

2.组织开展省控重点污染源污染排放控制标准和限值、排污口设置、企业空间位置、生产工艺、污染处理情况等基础信息的核实更新,在开展第一季度监督性监测同时完成信息录入和上报。

3.按季开展省控工业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状况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每月监测1次,监测内容除废水、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外,国控重点源还须根据排放标准要求监测废气无组织排放浓度。

4.按季开展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省控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包括企业所有应开展比对监测的设备套数(包括流量计),比对监测间隔时间不应超过90天)。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大型火电企业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包括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脱硫脱硝设施进出口自动监测设备)由省环境监测中心承担。

5.结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需求,组织开展重金属污染源(国控、国家规划和省控)监督性监测工作。监测内容包括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废气、废水和企业总排口、雨水排放口水质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

6.落实《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开展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监督性监测。根据《关于加强二噁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要求,对二噁英重点监管企业开展二噁英排放监督性监测。

7.督促、指导辖区重点监控企业开展污染排放情况自行监测,按要求公布自行监测信息。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等重点排污单位特征污染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6〕1686号)要求,强化对化工企业等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自测监管。

8.根据第二次污染普查工作统一部署和实施方案要求,开展相关污染源普查监测工作。

9.做好秦山核电基地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工作,开展三门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做好中核衢州铀业有限责任公司关停后周围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和福建宁德核电厂我省境内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杭州市站配合省辐射站做好桐庐神仙洞放射性废物暂存库周围环境的辐射环境监测。

三、做好环境专项调查监测

1.按《地表水中重金属专项监测方案》(总站水字〔2011〕234号)和《浙江省国家重金属重点防控区环境空气重金属专项监测方案(试行)》(浙环办函〔2012〕285号),开展地表水(含底泥)和环境空气重金属监测。

2.深入开展农村环境质量监测。进一步规范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在村庄和县域两个层次上开展监测。

3.按要求开展跨界水体监测工作。继续做好安徽、浙江的新安江生态补偿联合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编写水质监测月报(专项);继续做好国控断面省界市界联合监测工作。

4.按照《2016年度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质监管方案(试行)》(浙环发〔2016〕32号),积极对接城建等主管部门,督促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质自检工作,继续做好水质复抽测工作,按时完成监测、评价和数据报送。

5.重点针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2类有机污染物(以下统称重点污染物),排查梳理8个重点行业中排放重点污染物的企业、县以上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填埋场,2017年底前,制订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重点监控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其中,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梳理省级土壤环境监控企业名单。

6.加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各设区市按时完成辖区内遥感数据修正、解译及野外复核、统计数据上报等工作,配合开展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等典型区域调查。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遥感解译数据的质量控制,编写全省生态环境状况评价专题报告。

7.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各设区市开展主要饮用水源地生物监测工作,编写全省主要饮用水源地监测季报与年报;各地应加强藻类“水华”高发期巡查和跟踪监测。

8.推进遥感技术在环境监测领域的应用,省环境监测中心加强太湖蓝藻“水华”的卫星监控,湖州市等配合开展地面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开展秸秆焚烧遥感监测等工作,加强第四届世界互联网期间大气遥感监测。

9.结合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生态地面监测重点站建设,探索开展湿地生态系统长期定位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浙江省生态地面监测、数据分析与评估报告的编写,各试点地区配合完成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等工作。

10.开展海水养殖基地环境质量、舟山绿色石化基地背景值监测及附近海域环境质量跟踪评估、航空产业园区(朱家尖)附近海域生态环境质量、马迹山矿砂中转基地附近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海域海滨浴场、生物体质量、海滨湿地等领域的专题监测和调查工作。

11.省辐射站、各设区市环保局继续做好浙江省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体放射性水平调查与监测工作。

四、编制发布各类环境监测报告

1.组织编制环境状况公报,并在“六˙五”世界环境日前发布。按要求及时向上一级环境监测部门报送各类监测数据和信息。环境保护重点城市环保局编制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概况,年底前报送环保部。

2.定期编制各类环境质量评价报告,并报送上一级环保部门;设区市继续开展城市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工作,县级城市开展空气质量日报工作。

3.定期编制并及时报送各类工业污染源、污水处理厂与重金属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比对监测评价报告和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巡检情况报告。重点污染源存在监测超标情况的,按要求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随测随报。

4.完成《2016年浙江省辐射环境质量报告》等各类报告的编制、出版工作。编制秦山核电基地外围辐射环境等各类监督性监测报告以及其他专项报告。

5.编制《2016年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报告书》、2017年浙江省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各期期报。编制涉海类各专题监测2016年年报、2017年各期期报。

6.围绕美丽浙江建设、“五水共治”、主要污染物减排以及主要流域环境治理等中心工作,编制相关环境监测专报。

五、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1.加强全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性抽查比对和全过程管理,强化对空气、地表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质量控制,进一步提升监测数据质量。

2.严格执行《浙江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和《浙江省环境监测证制度》,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做好实验室质量管理工作和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省环境监测中心对承担监督性监测的市级监测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监测质控检查。

3.按照《浙江省环境监测系统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交叉检查制度》要求,系统开展市、县级站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交叉检查;继续开展对县级站的飞行考核。根据环保部要求组织做好土壤详查质量控制,按要求开展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抽查。

4.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根据《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以及年度质控计划,开展有证标准物质考核、密码平行样考核、留样复测、实验室比对等,做好实验室内务管理工作。要进行质控有效性评价和总结,并按时向上一级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

5.加强对环境质量例行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严格执行异常数据报告规定。加强对下级环境监测数据报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虚报、瞒报监测数据行为。对检查中发现伪造、篡改监测数据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继续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开展对所有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及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测试,开展全省辐射环境监测比对活动,组织开展对地表水交接断面、省控重点污染源等抽测。

7.加强对第三方社会化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中,市级环保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保存检查记录,建立检查档案,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全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性抽查。

六、推进监测能力重点项目建设

1.完成浙江省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工程改造项目实施,即完成20个(含宁波1个)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增补建设和对原有79个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进行仪器更换。同时积极推进原地表水交接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完善工程收尾工作,推进项目整体验收。

2.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需求,研究浙江省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网络建设提升方案,推进方案实施,不断提升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技术能力。

3.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三致性物质、持久性有机物监测和危险废物鉴别监测能力建设。

4.开展浙江省环境遥感监测业务能力提升项目建设,初步构建全省大气和水环境遥感监测系统,选择典型区域开展遥感地面核查验证工作。

5.启动秦山核电流出物监测实验室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做好秦山核电外围监督性监测系统改造升级前期工作,完成三门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连续监测系统终期验收并投入试运行。

七、加强环境监测基础性工作

1.根据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等,落实各项能力建设目标和任务,努力建成与职能相适应的环境监测能力。

2.全面推行企业自行监测工作。鼓励省控以上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企业,二噁英排放企业和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3.积极开展各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环境监测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和水平。加强藻类鉴定及水华应急监测技术培训,提升各设区市监测站的藻类监测能力。加强辐射监测人员能力的培养、考核,按计划组织人员参加持证上岗考核。

4.继续深化卫星遥感技术在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中的应用研究。在赤潮等灾害事故应急监测和海水热污染、海岸带及滨海湿地生态监测等方面拓展海洋环境监测新的技术手段。

5.组织开展全省环境应急监测演练,研究建立应急监测管理软件平台,建立健全全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联动支援制度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全省环境应急监测水平。

6.完善三门核电厂场外应急监测实施程序,筹备、做好场内外核应急联合演习。开展核应急车载移动监测等应急技术研究。各设区市及时修订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实施程序,组织开展至少1次事故应急监测演练。

7.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研究制订环境监测信息公开方案。按照信息公开和“公开透明”等要求,规范做好地表水环境质量、饮用水源地、环境空气、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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