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选址政策依据是什么?飞灰到底该如何处置?二噁英做不到在线监测就无法控制其排放了吗?。。。。本文针对人们关心的一些典型问题做出解答。问题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选址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一)2003年:《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4.1.1环境卫

首页> 固废处理> 垃圾处理> 评论> 正文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部分问题释疑 “十万个为什么”都没有的内容!

2017-04-11 13:45 来源: 中电新能源小宣 作者: 王建军

摘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建设选址政策依据是什么?飞灰到底该如何处置?二噁英做不到在线监测就无法控制其排放了吗?。。。。本文针对人们关心的一些典型问题做出解答。

问题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选址方面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2003年:《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4.1.1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要求,并应减少其运行时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等污染物对城市的影响;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及二次转运站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4.6.2生活垃圾焚烧厂宜位于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或以外。

4.6.3生活垃圾焚烧厂综合用地指标采用50~200㎡/t•d,并不应小于1h㎡,其中绿化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m并沿周边设置。

(二):200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及《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技术要点》:

除国家及地方法规、标准、政策禁止污染类项目选址的区域外,以下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城市建成区;

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

可能造成敏感区环境保护目标不能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区域。

(三)2009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4.2厂址选择

4.2.1厂址选择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要求,并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认定。

4.2.2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垃圾焚烧厂的服务区域、服务区的垃圾转运能力、运输距离、预留发展等因素。

4.2.3厂址应选择在生态资源、地面水系、机场、文化遗址、风景区等敏感目标少的区域。

4.2.4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厂址应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应选在地震断层、滑坡、泥石流、沼泽、流砂及采矿陷落区等地区。

厂址不应受洪水、潮水或内涝的威胁;必须建在该地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其防洪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有关规定。

厂址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道路交通条件。

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厂址应有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

厂址附近应有必须的电力供应。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发电的垃圾焚烧厂,其电能应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

对于利用垃圾焚烧热能供热的垃圾焚烧厂,厂址的选择应考虑热用户分布、供热管网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因素。

(四)2010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2010):

第十五条焚烧厂的厂址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址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的威胁。受条件限制,必须建在受威胁区时,应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宜靠近服务区,运输距离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应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应充分考虑焚烧产生的炉渣及飞灰的处理与处置。

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

应有可靠的供水水源。

应有完善的污水接纳系统或有适宜的排放环境。

对于利用焚烧余热发电的焚烧厂,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对于利用余热供热的焚烧厂,宜靠近热力用户。

(五)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1年1月1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

第三十二条: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六)2014年:《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

第4.1条:“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应符合当地的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七)2016年:2016年10月22日,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加强规划引导。牢固树立规划先行理念,遵循城乡发展客观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以及生态环境影响和公众诉求,科学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公开相关信息。项目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规划用途有明显标示。强化规划刚性,维护政府公信力,严禁擅自占用或者随意改变用途,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延伸阅读: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2000年——2016年)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最具投标实力十大投资单位及设计院

问题二:一个地区建成一座生活垃圾焚烧电厂以后,就可以不保留填埋场了吗?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发改委、住建部2016-12-31印发):

“卫生填埋处理技术作为生活垃圾的最终处置方式,是各地必须具备的保障手段,重点用于填埋焚烧残渣和达到豁免条件的飞灰以及应急使用,剩余库容宜满足该地区10年以上的垃圾焚烧残渣及生活垃圾填埋处理要求”。

问题三:渗沥液处理设施必须要同步建设吗?

(一)2008年:《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

“垃圾渗滤液处理应优先考虑回喷,不能回喷的应保证排水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应设置足够容积的垃圾渗滤液事故收集池;产生的污泥或浓缩液应在厂内自行焚烧处理、不得外运处置”。

(二)2010年:《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建城[2010]61号):

4.2.2应监控生活垃圾贮坑中的生活垃圾贮存量,并采取有效措施导排生活垃圾贮坑中的渗滤液。渗滤液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可回喷进焚烧炉焚烧。

(三)2016年:《“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发改委、住建部2016-12-31印发):

“渗滤液处理设施要与垃圾处理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也可考虑与当地污水处理厂协同处置”。

“对于渗滤液处理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尽快开展改造工作,未建渗滤液处理设施的要在两年内完成建设”。

问题四:建设一座生活垃圾焚烧电厂,需要同步建设飞灰填埋场吗?

(一)2009年:《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4.2.4厂址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4厂址选择时,应同时确定灰渣处理与处置的场所”。

(二)国家环保部环办函【2014】122号文:

为从源头上妥善解决飞灰处置问题,地方政府应将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与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统筹推进,将飞灰安全处置成本纳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成本。

(三)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时进行。

(四)2016年:2016年10月22日,国家住建部、发改委、国土部、环保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焚烧厂服务区域现状和预测的垃圾产生量,适度超前确定设施处理规模,推进区域性垃圾焚烧飞灰配套处置工程建设”。

(五)《“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发改委、住建部2016-12-31印发):

“建设焚烧处理设施的同时要考虑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处置设施的配套。鼓励相邻地区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建设焚烧残渣、飞灰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问题五:飞灰经螯合固化等方式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是否可以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

2014年:国家环保部环办函【2014】122号文摘录:

“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后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含水率、二噁英含量和浸出液中污染物浓度等限值要求的飞灰,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监测部门检测、并经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处置,但应单独分区填埋”。

延伸阅读: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2000年——2016年)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最具投标实力十大投资单位及设计院

问题六:接收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

2014年:国家环保部环办函【2014】122号文摘录:

“在生活垃圾焚烧厂自行对飞灰进行处理后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相关要求的情况下,接收飞灰进行分区填埋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需要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但若生活垃圾填埋场接收生活垃圾焚烧厂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相关要求的飞灰,则需要根据《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问题七:浸出毒性检测达标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能否直接进行综合利用?

2014年:国家环保部环办函【2014】122号文摘录: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以下简称飞灰)属于危险废物(HW18焚烧处理残渣)。按照规定,名录所列危险废物,除标记★之外的,不能豁免管理。因此,经浸出毒性检测达标的飞灰也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名录等法律法规,均未禁止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国家鼓励危险废物在满足相关标准的前提下综合利用,利用过程须在保障生态、健康、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实施,且符合各利用行业产品用途及质量、安全标准要求,不宜一概而论。飞灰在目前没有相关综合利用标准的情况下,不得采用送建材公司加水泥、河沙做标砖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只能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2013)要求,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

问题八:国家鼓励跨区域合作建设垃圾焚烧电厂吗?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16】2851号,发改委、住建部2016-12-31印发):

“鼓励跨地区、跨部门的合作,培育和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的垃圾处理企业,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生活垃圾处理领域的应用”。

问题九:现场参观时,二噁英没有在线监测仪表,做不到在线监测,我们如何才能相信二噁英的排放是否达标?

二噁英种类多,含量低,其检测是现代有机分析的难点,目前的主要检测方法有色谱法、免疫法和生物法,其中色谱法是目前国际上公认的标准方法,尤其是高分辨气相色谱与高分辨质谱联用技术(HRGC-HRMS)。其检测步骤为样品采集、提取、净化、分离及定量测定,试样需多步分离、净化,步骤十分繁锁,耗费时间长。所以无论是钢厂还是垃圾焚烧电厂都做不到在线检测,但国内外学者根据焚烧过程中二噁英的生成机理做了大量的研究,发现:针对垃圾焚烧,要想达到烟气中二噁英排放不超过0.1ngTEQ/Nm3的限值要求,所对应的工艺过程四要素为:合适的焚烧温度(Temperature)、合适的气体停留时间(Time)、合适的搅拌混合程度(Turbulence)、以及合适的过剩空气率(Ex-cessoxygen),合称为焚烧四大控制参数,一般称为“3T+E”技术,具体指:

保持焚烧炉膛内温度大于850℃;

控制烟气在炉膛内停留2秒以上;

维持充分的气固湍动程度;

合理控制燃烧时过量空气系统(α)及CO浓度:当α过大,即氧浓度增大,可实现垃圾完全烧烧,并抑制二噁英的生成;但当随氧浓度增加、温度降低时,又有利于二噁英的生成。多年的经验认为:应控制烟气含氧量在6-12%,即过量空气系数α=1.6-2.0,根据日本一些公司低氧燃烧控制技术要求,控制α=1.3左右为最佳;同时控制烟气中CO浓度低于100mg/Nm3,最好不高于62.5mg/Nm3,可使垃圾充分燃烧。

通过以上的燃烧控制技术,再加上后续的烟气净化组合技术(脱酸、活性碳喷射、布袋除尘等),并通过采用完善可靠的全厂自动控制系统、优化焚烧参数,可使烟气中二噁英含量降到低于标准限值0.1ngTEQ/Nm3的水平,甚至可以达到0.01ngTEQ/Nm3。

正是基于上述成熟的工艺控制过程,所以,判断二噁英排放是否达标,除了国家要求一年至少监测一次可以看到相关数据以外(《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平时主要看其生产过程是否保持在“3T+E”状态、是否有完善的烟气净化系统,这些在现场是都能看到并有连续记录数据的。所以,二噁英指标是通过间接的工艺控制过程来实现其排放达标要求的。

事实上,自现代垃圾焚烧技术诞生120多年来,平均每10年就有一个重大的技术突破,进入21世纪以来的重大技术进步,主要是二噁英的高效处理技术得到了极大的实质性提升,现在大部分高比例采用垃圾焚烧的发达国家,垃圾焚烧厂对自然界二噁英排放总量的贡献率甚至低于百万分之一。

延伸阅读: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2000年——2016年)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最具投标实力十大投资单位及设计院

问题十:在生活垃圾焚烧电厂工作的员工距离烟气排放源更近,他们的健康会有影响吗?

一个运行合格的电厂(技术先进、装备齐全、排放达标),其烟囱出口二噁英最大含量为0.1纳克/Nm3(这个标准跟欧盟等发达国家的标准是一样的),要充分注意其数量级概念以及空气的扩散和稀释作用:小白鼠的致死量在“微克”数量级(60ug-TEQ/kg的2,3,7,8-TCDD可致小白鼠死亡),“纳克”是“克”的十亿分之一,是“微克”的千分之一,0.1纳克/Nm3的二噁英在电厂区域扩散后,空气中含量甚至能稀释到一亿分之一,这个含量远远低于许多地方空气中二噁英的背景含量,所以即使在焚烧电厂长期工作,也不会产生额外的健康风险。

据瑞典和德国发布的职业安全调查报告,生活垃圾焚烧厂职工与其他人群相比,血液中的二噁英含量没有明显差异。

日本厚生劳动省每年公布二噁英类物质对健康影响的调查结果,对在生活垃圾焚烧厂就职工作人员抽样进行常年跟踪调查,将职工血液中的二噁英浓度与大阪市和琦玉县一般市民的抽样调查结果进行比较。结果表明,生活垃圾焚烧厂工作人员与一般市民血液中的二噁英浓度无显著差异。

需要说明的是:二噁英并不是垃圾焚烧厂特有的公害,它是一种有机物与氯一起加热就会产生的化合物,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化学现象。二噁英在空气、土壤、水、食物和垃圾中都能发现,有研究显示,食品是其主要来源,人体接触的二噁英中90%以上来自膳食方面。

气体中的二噁英在空气中光化学分解半衰期为8.3天。

(终稿完成于2017年3月22日)

延伸阅读: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国家政策整理(2000年——2016年)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最具投标实力十大投资单位及设计院

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部分问题释疑,“十万个为什么”都没有的内容!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