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举办的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环境商会受托组织会员企业代表参会。会议就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特许经营协议性质及其争议解决的影响、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的国际国内理论和实践等进行讨论,旨在明确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协议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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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国际研讨会

2017-03-28 09:14 来源: 全联环境商会

2017年3月24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举办的“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环境商会受托组织会员企业代表参会。

会议就我国行政诉讼法修订及有关司法解释对特许经营协议性质及其争议解决的影响、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的国际国内理论和实践等进行讨论,旨在明确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途径,保障特许经营协议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特许经营规范有序发展。

桑德国际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张宏龙做《民营企业对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途径的意见建议》的主题发言。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外商投资特许经营(以BOT项目为主要形式)到本世纪初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我国的政府特许经营经历了由试办到加快推进、由仅限于吸引外商投资到公开面向社会资本的快速发展历程。在此期间,相关部委出台的有关文件重点在于规范项目操作程序,对于政府特许经营的法律性质等均无明确表述,由此产生一系列的争议问题,如特许经营协议是民商合同还是行政合同,协议主体之间是否存在行政许可关系,协议主体就履约产生争议的法律救济途径,如果选择诉讼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等。

2014年修订《行政诉讼法》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划入了行政协议的范围,第12条第11项明确将下述争议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对待:“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2015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与《行政诉讼法》一脉相承,也只能在既定框架下做些弥补,强调人民法院在收到社会资本一方告政府不履约的案件申请时,必须立案,以使社会资本与政府发生纠纷时有司法途径可以救济,解决的是很多民告官的案子难以在法院立案的现实困境。他认为,民企应对项目纠纷时,通常倾向于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另外,特许经营协议的当事方应有权约定仲裁或诉讼。

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水务运营总裁范晓军就《外资企业进入中国特许经营市场时对特许经营协议及争议解决的考虑》进行主题发言。他介绍了苏伊士环境在中国区域特许经营项目情况,并以东北地区和中原地区几个项目为案例,重点梳理了争议过程、解决方式和外企的应对策略。

苏伊士亚洲区高级执行副总裁孙明华表示,在中国已经存在通过仲裁解决特许经营纠纷的先例,争议解决制度会极大地影响外国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苏伊士集团也会根据已有特许经营项目的争议情况,评估区域投资风险,并对相应区域投资策略作出调整。

来自发改委法规司、律师、民企外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条法司、住建部法规司、交通部法制司的相关人士,共同探讨了中英法德等国家特许经营争议解决的相关制度和实践。环境商会执行会长、苏伊士亚洲区高级执行副总裁孙明华,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倪敏、风险控制部经理朱放,桑德国际有限公司行政总监张宏龙,苏伊士新创建有限公司水务运营总裁范晓军、法律顾问沈瓅,威立雅公司事务及战略经理张啸渤,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戴立虹、法律部李娜,金州环境集团法务经理陈春玲、朱梅等代表出席本次会议。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十一)项及最高法《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条第2款第(一)项,将特许经营合同争议全部纳入行政争议范围,当事人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无法自由选择仲裁这一替代性方式解决双方纠纷。相关人士表示,现行特许经营协议案件还是按照两分法解决。本次参会的相关各方基本达成共识,建议完善两高司法解释和顶层宏观制度设计,应最大限度保留仲裁等民商事争议解决途径。

原标题:环境商会组织会员企业参加特许经营协议争议解决国际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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