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上海证券交易所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委托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发行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PPP资产支持证券的议案》,并于2017年3月10日召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内容详见2017年2月23日和2017年3月1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http://www.sse.com.cn)上的临2017-020号和临2017-039号公告。同时,
根据上述议案的授权内容,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了《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PPP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方案的决定》,最终发行方案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管理人”)申报文件相一致。
2017年3月10日,公司收到中信证券转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7]229号)(以下简称“无异议函”),并于2017年3月10日组织本次专项计划的簿记发行工作,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1、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挂牌转让条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挂牌转让无异议。
2、无异议函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中信证券应当按要求履行发行前备案程序,在完成发行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格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行情况,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完整的挂牌转让申请材料。
3、自无异议函出具之日起至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前,如发生影响本次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的重大事项,中信证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根据《首创股份第六届董事会2017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首创股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中信证券于2017年3月10日组织本次专项计划的簿记发行工作。
公司将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3月11日
报备文件
《关于对中信证券-首创股份污水处理PPP项目收费收益权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无异议的函》(上证函[2017]2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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