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关注污染场地问题,是欧洲最早进行污染场地管理的国家之一。在污染场地的管理上,英国以重新开发利用作为出发点,保护当地政府、开发商、商业从业者和国库的经济利益,利用以市场为驱动力的开发过程让污染场地重新发挥经济效益。
《城镇和乡村规划法案1990》、《规划政策导则第23条》、《环境保护法案1990》和《环境法案1995》是英国污染场地管理体系建立的核心法规。依据这些法规,环境署对污染场地的管理提供指导原则,资助技术研究和编撰全国层面的场地管理报告;地方政府行使污染场地管理和规划的权利,负责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污染场地进行识别,与污染责任方共同讨论治理措施;开发商在遵循地方政府规划部门规定的前提下自愿对污染场地进行治理。
英国污染场地的治理也采用“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所以,任何对场地造成污染的个人或集体都将被视为场地管理的责任方;对于无法找到污染者的(水污染除外)场地,目前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替代承担责任。
分层管理是英国污染场地管理的典型特点。从污染场地识别到治理行动实施,英国基于风险管理的方法,对人类和生态进行健康风险评估:第一层,采用合理的概念模型确定污染物、受体和途径之间的相互关联;第二层,通过污染场地暴露评估模型获得各暴露参数总体的风险概率,计算出用于判断是否采取进一步修复行动的土壤指导值,对污染场地进行优先次序排列;第三层,根据详细的定量评估,确定场地污染的严重程度和进行修复的时间。
场地修复标准要求满足“适应于应用”的原则,即污染场地修复后应该满足未来规划土壤用途的要求,同时考虑重新利用和开发过程中的潜在污染。
延伸阅读:
法国污染场地分层管理
原标题:英国污染场地分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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