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天津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函已经印发。详情如下: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函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保部要求,现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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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明确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2017-02-15 16:2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天津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函已经印发。详情如下:

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

明确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函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为加快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环保部要求,现将我市辖区内所有钢铁和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函告如下:

一、2017年9月底前,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需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2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

结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的要求,2018年1月1日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在用燃煤锅炉(非发电用途)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也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中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30mg/m3、二氧化硫100mg/m3、氮氧化物200mg/m3。

二、2017年9月底前,所有钢铁企业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等生产工序或设施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需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等相应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具体标准限值见附件1。所有钢铁企业需满足治污升级改造最新要求,具体见附件2。

三、现有燃煤锅炉、钢铁企业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立即开展限期治理,确保在2017年9月底前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请各区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组织相关企业开展自查并督促治理。同时请各区于2017年2月10日前,提交治理企业清单。对2017年9月底前仍不能达标的,应采取关停措施。

2017年1月24日

(联系人:市环保局大气处鲍金红、王婷

联系电话:87671524)

(此件主动公开)

延伸阅读:

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望加码 政策加速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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