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市环保局印发《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快石油化工、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在汽车制造企业底漆、中涂、色漆等环节推行水性漆替代油性漆改造,罩光漆环节实施有机废气深度治理。加强电子制造、生物医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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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17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推进工业VOCs治理

2017-02-09 09:5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武汉市环保局印发《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加快石油化工、印刷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在汽车制造企业底漆、中涂、色漆等环节推行水性漆替代油性漆改造,罩光漆环节实施有机废气深度治理。加强电子制造、生物医药行业有机溶剂使用过程中产生废气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在2017年10月底之前落实废气收集处理措施。此外,意见稿中首次提出,今年内将对全市干洗行业进行规范,以便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全文如下:

武汉市2017年拥抱蓝天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持续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全面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达到66%,力争达到68%,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不高于8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55微克/立方米。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重点减排项目提档升级

1.全市煤电机组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快2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华能武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5#煤电机组于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武汉钢电股份有限公司1#、2#煤电机组于2017年9月底之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对没有按期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或者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后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在基准含氧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的煤电机组,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需核减发电指标的煤电机组名单,结合全市电力需求状况,报请省相关部门核减其发电指标。(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3.加快水泥行业企业提标改造,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水泥行业企业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排放不达标或者不能稳定达标的生产工序实施停产整治。(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

(二)推进重点行业产业结构调整

1.协调相关部门研究制订推进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汉炼焦、烧结、生铁、粗钢以及全市火电等产能压减的工作方案,2017年6月底之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完成年度落后产能淘汰任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2.加强武汉平煤武钢联合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废气排放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放行为,完成7#焦炉等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继续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2017年完成35家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主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2017年5月底之前,各区人民政府分别制订专项整治方案,对小家具、小塑料等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大气污染严重的小型加工制造企业、作坊等,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明确整改标准和时限。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对限期整治后不能达标的实施关停或者搬迁,2017年底之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企业物料粉尘污染治理

1.对工矿企业煤炭、砂矿以及粉末性物料实施全覆盖,建立防风抑尘网、喷淋降尘设施或者密闭物料仓等,加强物料堆场周边区域清洗保洁,防止产生扬尘污染。2017年底之前,完成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原料堆场等一批大型物料堆场粉尘治理工程。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制订烧结(含工业港)物料等堆场整治方案,并于2017年4月底之前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保逐年按计划推进实施;完成密闭物料仓建设之前,应当严格落实物料堆场全覆盖和喷淋降尘措施,加强场区清扫保洁,减少粉尘无组织排放。(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对传输煤炭、矿砂以及粉末性物料的传输带实施全密闭整改,完成重点物料传输设施粉尘污染治理工程。完成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汉高炉原料转运除尘改造工程和武汉亚东水泥有限公司物料传输设施粉尘治理,2017年底之前完成;加快实施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汉烧结新区1310等主要靠厂界周边区域皮带的封闭整改,2018年完成。(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全市不再新建燃煤发电机组,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或者等量替代,其中重点行业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主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2017年底之前,全市2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炭应当低于310克标准煤/千瓦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3.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利用强度,2017年全市非化石能源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12.8%,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在2016年基础上削减100万吨标准煤。(主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按照“特高压靠城、超高压进城”要求,加快推进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变电站、±800千伏特高压直流换流站和江北、江南各一座500千伏超高压变电站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十三五”期内建成投产,为实现“以电代煤、以电代气”奠定坚实基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设委)

(五)开展燃煤锅炉污染综合整治

1.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扩大至我市外环线所围区域和新城区的建成区,2017年3月底之前将扩大禁燃区通告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全市范围内原则上禁止新建燃煤锅炉。(主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者改造。燃煤锅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均严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质监、经信和环保部门加强企业燃用煤质抽查检测,对煤炭硫分、灰分超过《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由环保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5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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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禁止禁燃区散煤加工和销售

1.巩固禁燃区散煤整治工作成果,防止禁燃区散煤加工销售点反弹。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对禁燃区范围内加工销售散煤等高污染燃料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销售煤炭煤质监管,质监部门会同工商、经信等部门加大抽样检测力度,煤质应当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七)严格生物质锅炉准入和监管

1.严格生物质锅炉准入,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套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安装高效除尘设施。在天然气管网覆盖区域,从严审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高污染燃料锅炉原则上不得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现有燃气锅炉不得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强化生物质锅炉废气排放管理,全市范围内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督促企业加快提标改造,确保2017年3月1日前实现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监管执法力度,对超标排放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1.加快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推进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中韩(武汉)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武汉鲁华粤达化工有限公司、武汉奥克化学有限公司、武汉凯顺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等石化企业加快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2017年7月1日前全面完成综合整治工作,并按规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2017年底之前,完成武汉红金龙印务有限公司、武汉虹之彩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武汉市天虹纸塑彩印有限公司、湖北楚天印务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武汉长江传媒集团印务分公司等一批包装印刷企业VOCs治理,完成武汉宝钢制罐有限公司、武汉宝钢印铁有限公司VOCs治理。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征VOCs排污费。(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在汽车制造企业底漆、中涂、色漆等环节推行水性漆替代油性漆改造,罩光漆环节实施有机废气深度治理。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实施喷涂废气深度处理,2017年底之前完成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一厂喷涂废气深度治理改造,废气排放达到已出台行业排放标准的国内城市最严标准要求。新建汽车制造涂装线全面实施水性漆替代油性漆的清洁生产工艺。在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行业推行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的水性漆。(主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3.全面推行绿色印刷,调研起草《武汉市绿色印刷企业扶持暂行办法》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推进一批印刷企业完成绿色印刷认证。政府采购印刷服务优先选择取得绿色印刷认证的企业。(主管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加强电子制造、生物医药行业有机溶剂使用过程中产生废气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在2017年10月底之前落实废气收集处理措施,减少有机溶剂挥发后废气排放。(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九)严厉打击汽修违规喷涂作业

持续开展汽车维修企业(店)执法整治,对违法占道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的,由城管部门予以取缔;对无经营许可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作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工商部门予以取缔;对有经营许可,在室内从事汽车维修喷涂但未安装废气净化设施的,由环保部门予以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加快淘汰全市开启式干洗机

严格干洗行业环境管理,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开启式干洗机,鼓励中央洗衣工厂发挥技术和管理优势,整合现有作坊式小型加工店。2017年6月底之前,全市所有干洗经营单位(包括宾馆、酒店、医院、机关等内设干洗项目的洗衣房)淘汰现有开启式干洗机。(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强化油气污染治理和监管

1.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对未实施油气回收改造、改造后油气回收装置未正常使用的,依法进行查处。开展加油站油气污染治理在线监控试点。(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启动我市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减少油气污染排放。(主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各类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1.调研起草《武汉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7年底之前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政府法制办)

2.严格工地扬尘管控,新城区和中心城区统一管理标准,全市各类工地严格执行“四全、三提高”标准,即“施工区域主要道路全硬化、非作业区域裸土全覆盖、拆除作业全洒水、渣土运输车辆全冲洗,提高临时道路承载力标准、提高工地围挡围墙美化标准、提高工地周边清扫保洁标准”。市、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地扬尘污染专项整治工作。(主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严格渣土和砂石运输车管理

1.全面落实渣土运输车超载、密封不严智能熄停措施。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专人加强工地出土管理,车身不净的车辆不得出工地。对违规问题突出的渣土运输企业依法查处和曝光。对经查处、曝光后仍不整改、违规问题突出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主管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砂石料运输管理,砂石料经营企业要落实专人负责环境管理,砂石料运输一律使用改装密封车辆。对使用不合格车辆、严重超载、沿线泼撒行为持续开展执法整治。(主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

1.新城区全面实施道路清扫保洁方式改革,加强道路清洗和机械化清扫作业。落实重点区域道路清洗保洁责任,加强对三环线等重点道路的清洗保洁,确保“道路见本色,人字沟、站卧石无灰带,绿化带无扬尘”。2017年,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达到90%以上,新城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作业率达到80%以上。(主管责任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对三环线周边、新城区的建成区、各类建筑工地周边破损道路进行全面整修,对裸露区域全面实行铺装或者绿化覆盖,2017年12月底之前全面完成。(主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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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实施工地和道路颗粒物在线监控

1.在建筑工地、混凝土搅拌站、大型物料堆场等建设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50套。(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在城市主要道路建设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50套。(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委、市园林和林业局、武汉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利用工地、道路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通过手机APP对颗粒物浓度按照区、工地和道路进行排位,为市、区城建和城管部门以及工地施工企业、道路清扫保洁单位提供实时信息。市、区城建和城管部门利用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进一步提升工地、道路扬尘管控水平。(主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六)进一步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

1.严格落实黄标车禁行规定。对黄标车上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扣留,并依法依规实施强制淘汰。严格执行停止开展黄标车环保检验、安全技术检验、市内过户和委托异地检测。加强对重型柴油车等高排放机动车环境监管,严查超标排放行为。(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进一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完成省下达的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目标任务。按照2015年补贴标准继续实施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七)继续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

1.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推进充电站(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新能源汽车推广政策支持,2017年全市推广新能源汽车1万辆(标准车)。(主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2.2017年底之前,我市城区公交车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的比例达到65%以上。(主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十八)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

1.严格机动车准入,按照《武汉市环保局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本市注册登记机动车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武环规〔2016〕2号)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对不同类型的注册登记机动车分阶段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环保部门对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进行环保达标核查,对未达到我市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推动在用机动车遥感监测标准出台,收严在用机动车环保检测限值,推进超标机动车整改达标。(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加强环检机构监督管理,保障检测数据真实有效。严肃查处环检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4.加强机动车排气监管执法,2017年新增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设施8套、遥感监测车2台,对上路行驶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对超过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车主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5.启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和强制维修(I/M)制度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环保局)

(十九)强化燃油施工机械环境监管

1.禁止向施工机械单位和个人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施工机械用燃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对施工机械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依据《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8条和第37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罚款。相关查处情况及时向建管部门通报。(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将施工机械使用燃油质量达标情况、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等情况纳入工地文明施工考核范围。(主管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治理

1.禁止向长江及内河船舶销售渣油和重油,对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船用燃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3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对本埠及过往船舶使用油品和排污情况的检查。由长江武汉海事局负责长江武汉段船舶燃油执法检查、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汉江武汉段船舶燃油执法检查,对使用不符合要求船用燃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6条规定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长江武汉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委)

3.开展港口岸电试点工作,在我市主要港口加快岸电设备设施建设和船舶受电设施设备改造,积极推进船舶靠港使用岸电。(主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严格成品油质量监管执法

1.加强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监督检查,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油品质量未达到汽柴油质量标准的成品油生产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质监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持续加强对汽柴油销售油品质量的监管,每月进行抽查,其中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每月集中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对供应油品不符合我市汽柴油质量标准的加油站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对重油和渣油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清理,禁燃区范围内禁止销售重油和渣油等,对违法违规销售重油和渣油的依法进行查处。(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强化农作物秸秆禁烧监管

1.严格落实街(乡、镇)、村(塆、组)秸秆露天禁烧监管责任。对违规焚烧的,要依法处罚并追究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主管责任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环保部门利用无人机对重点时段、区域开展巡查,发现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黑斑及时向农业部门和相关区通报,有关责任单位查处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加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建成“划片收储、集中转运、规模利用”的收储利用体系,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主管责任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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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严格烟花爆竹燃放管理

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鞭)管理规定。鼓励有关区出台禁鞭政策,将非禁鞭区域纳入禁鞭范围,在2017年底之前实现辖区全面禁鞭。(主管责任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

1.加强违法占道露天炭火烧烤整治。中心城区以及功能区、新城区的建成区严禁违法占道露天炭火烧烤。(主管责任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餐饮服务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工商部门在办理餐饮服务项目企业、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登记时,从严把关,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对符合住所登记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四告知、一承诺”,即告知食药监、环保、城管部门和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内容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登记表)报环保部门审批或备案;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到食药监部门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知晓工商登记部门告知内容并严格执行、守法经营。食药监部门在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时应当审验符合环保要求的相关材料。(主管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重点区域环境监管执法

1.加强重点区域精细化管理,2017年4月底之前,全面排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源,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和污染问题清单,实施大气污染问题整改销号制度,提升重点区域污染防控水平。(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深入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进一步明确网格员大气环境监管工作职责和内容,第一时间发现、处置大气环境污染问题。(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落实街道日常监管责任,各区街道办事处明确专人负责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各种产生扬尘污染施工作业、露天焚烧等大气污染行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4.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采用按日计罚、责令限产或者停产整治、查封扣押等手段,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应查尽查、应罚尽罚,查处力度比上年进一步加大。(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加强空气污染监测预警

1.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推进在部分重点区域新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2.加强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分析和会商研判,强化信息共享与融合,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空气污染预警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二十七)适时实施空气污染临时管控

1.对部分区域空气污染,按照以下措施实施临时管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150微克/立方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超过150微克/立方米时,对应监测站点所在重点区域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和工地渣土运输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50%;空气质量监测站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200微克/立方米,且预计未来24小时仍将超过200微克/立方米时,对应监测站点所在重点区域暂停工地土方施工和房屋拆除施工作业,暂停工地渣土运输作业,暂停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洒水降尘频次增加1倍。(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对全市性的空气污染,按以下措施实施临时管控:空气质量达到中度污染,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为中度污染时,全市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工地土方施工作业,暂停渣土运输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扫水降尘频次增加50%;空气质量达到中度污染,且预计未来24小时为重度及以上污染时,全市暂停房屋拆除施工、工地土方施工作业,暂停渣土运输作业,暂停混凝土搅拌站生产作业,道路清扫保洁、扫水降尘频次增加1倍。(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3.市经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确定污染天气条件下实施停限产的重点大气污染排放企业名单,组织落实空气污染应急响应和临时管控时企业停限产工作。各重点企业制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和空气污染临时管控条件下的停限产工作方案,于2017年5月底之前报市经信和环保部门审核、备案。(主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4.加强气象条件监测,科学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做好人工增雨作业效果评估,促进城市空气质量改善。(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二十八)实行重点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1.实行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湖北亚东水泥有限公司、武汉亚鑫水泥有限公司等水泥生产企业在冬、春和酷暑季环境敏感时段实施错峰生产,其中错峰生产时间一季度不少于35天,二季度不少于15天,三季度不少于20天,四季度不少于20天。(主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2.在每年11月至次年2月期间,武汉重工铸锻有限责任公司煤气发生炉使用煤炭硫分不得超过0.6%,点炉过程只能使用焦炭,并减少其炼钢产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十九)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基础研究

1.持续开展大气污染动态源解析和源清单研究,掌握空气污染动态变化情况,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科学支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组织修订《武汉市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3-2027年)》。启动《武汉市改善空气质量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实施情况评估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开展全市大气氨排放调查研究工作。(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各区人民政府)

(三十)加快推动市民生活方式绿色化

加强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和科学知识普及,编辑出版《绿色生活手册》1万册,并免费向社区发放;开展青少年环境大赛,提高青少年环保意识;充分利用武汉环保微博、武汉环境微信公众号推送生活方式绿色化有关知识,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主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大气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市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做好本方案实施工作,加强对各区的指导、督办、考核,确保本部门本战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细化方案,对具体任务实施项目化管理,定时间、定标准、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细化方案正式文件于2017年4月底之前报市环委会办公室备案。

(二)严格考核督查。制订以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并将改善空气质量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绩效目标考核范围。各区人民政府推进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作为政府环境审计和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评议的重要内容。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环委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区、各部门年度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大气污染突出问题纳入全市环保督查的重点内容。对推进工作不力、目标进展滞后、污染问题突出的,加强预警、通报和曝光,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各区、各部门履职情况实行再监督,对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不到位、环境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三)加大治理投入。市、区两级要继续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的资金投入,设立改善空气质量专项资金,各区分别投入改善空气质量资金不少于4000万元,加强对燃煤锅炉整治、餐饮油烟治理、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干洗行业污染治理等重点工作和大气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的引导和支持。坚持政策扶持、多源筹资,积极创造有利条件,鼓励企业加大投入,主动提升清洁生产水平,促进企业节能降耗和减污增效。

延伸阅读:

河南省2017年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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