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一开年,多地就传递出一项重要信息: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违法行为严惩不贷。
1月3日,福建厦门市环保局印发《厦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对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治办法。总结而言,就是对于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月18日,浙江宁波宣布正式施行《宁波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行为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
同一天,湖南长沙市环保局公布《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公众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将获得奖励。
地方政府如此密集地出台严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办法条例,再联想到2016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定义为“严重污染环境”等,可以预测,2017年,全国将刮起一阵整治环境监测违法之风。
现象一:环境质量监测数据造假屡禁不止对策:要严惩,但绝非罚款、拘留了事
我国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其覆盖范围广泛,从一定程度上可以称为政府决策、行业投资的风向标。
当前,提起环境监测,人们最常提及的是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其中,环境质量监测运营主体由各级环境监测站构成,而污染源监测运营主体则由主要排污企业的监控部门构成。这两大领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各种乱象。
在环境质量监测领域,人为修改、篡改在线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数据、瞒报监测数据、恶意捏造等弄虚作假行为屡见不鲜。这些行为背后的逻辑,是地方环保部门、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选择。
国电环境保护研究院研究员朱法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环境质量国控点监测在地方、考核在中央,当环境数据与地方政府的政绩相挂钩时,就会有少数部门钻空子。
为了杜绝地方少数部门干扰环境监测数据,打击私自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等行为,2015年环保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了将用三年时间分三步完成国家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权的上收工作。至2016年底,全国1436个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监测管理已全部完成上收。
将国控监测点上收至国家,有效避免了地方政府插手环境监测数据报送,却无法一劳永逸。2016年陕西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站长李某出于自身政绩考量,铤而走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通过给采样器“戴口罩”的方式,致使空气质量数据失真。
“针对这样的行为,唯有严惩才能遏制。”朱法华说,严惩才能打击铤而走险者,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有效。“严惩不是指罚款、拘留几天就了事。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关系着政府决策、企业投资以及人民的身体健康,对于环境监测违法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入刑。”
现象二:汽车尾气检测市场失控对策:加强市场化建设尤为重要
相较于环境质量监测,对污染源的监测市场开放程度更高,但乱象更多。表现较为突出的是机动车尾气检测。
中关村空气污染联盟理事会主席颜梓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用“失控”来形容机动车尾气检测。
据她透露,当前机动车尾气检测市场乱象丛生,诸如检测设备不符合环保行业标准、检测机构造假、检测设备软件留有可更改数据的 “后门”、买通检测站人员等现象屡见不鲜,已经成为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重灾区”。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是城市灰霾的主要贡献源之一目前基本达成了共识。但是如果我们得到的监测数据是不真实的、无效的,那么就会引发一个严重的后果就是误导环境决策,建立在这之上的处理措施也是无效的。”颜梓清说。
为何出现如此恶劣的监测数据造假现象?颜梓清认为,首先,检测技术、设备缺乏统一的标准;其次,监管不到位,导致各类产品随意进入市场销售;第三,执法走偏。她说,“机动车污染防治的重点是把一部分高污染的车抓出来,而不是简单的采取国Ⅰ、国Ⅱ车限行或者通过使用年限、尾号设置限行等”一刀切“的手段。
另外,根据日前发布的《“十三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提出的要求,“十三五”将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污染源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监测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对此,颜梓清说:“让监测市场化非常重要,但现在环境监测的市场化做得还不够。以技术创新为例,一项好的检测技术目前必须通过科研院所或者大专院校才能报到政府部门,这就导致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缺乏话语权,导致好的创新型技术不能顺利地推广至市场。另外,一定要让市场充分竞争,设置合理的淘汰推出机制,使得检测数据误差很大的设备、技术被淘汰。”
环境监测市场化正在起步,而怎样才能走好市场化之路,这将成为环境监察领域将要研究的一个新课题。
原标题:多地重拳整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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