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关于《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已经发布。详情如下: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关于《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见附件,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自2016年12月26日对我国生效。
现就我国限控六溴环十二烷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2月26日起,禁止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使用和进出口。根据《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情形除外:
1.用于建筑物中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主要作为阻燃剂),在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内,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特定豁免登记的有效期原则上自《修正案》对我国生效后5年(2021年12月25日)终止。
2.用于实验室规模的研究或用作参照标准的,可生产、使用和进出口。
二、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六溴环十二烷生产、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
附件:《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
环境保护部
外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2016年12月26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印发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
第SC-6/13号决定:六溴环十二烷的列入问题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所转交的、关于六溴环十二烷的风险简介、风险管理评价及其增编,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关于把六溴环十二烷列入公约附件A、同时对其用于建筑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生产和使用给予特定豁免的建议,
1.决定修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附件A第一部分,增列六溴环十二烷,并插入下列横栏,对特定豁
免登记簿中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六溴环十二烷的生产及其用于建筑
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使用给予特定豁免:
2.还决定在附件A的第三部分中增列一个关于六溴环十二烷的定义如下:
“(c)“六溴环十二烷”系指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25637-99-4)、1,2,5,6,9,10-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3194-55-6)、及其主要非对映异构物、α-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134237-50-6)、β-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
编号:134237-51-7)以及γ-六溴环十二烷(化学文摘社编号:134237-52-8)。”
3.进一步决定在附件A中增列一个新的第七部分如下:
第七部分
六溴环十二烷
每个根据第4条,对六溴环十二烷用于建筑物中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的生产和使用进行了特定豁免登记的缔约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含有六溴环十二烷的发泡聚苯乙烯和挤塑聚苯乙烯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内,能够通过使用标签或其他方式而易于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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