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雨欲来风满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环评、监测、生态领域无所不涉刑,危险固废、监测数据认定更是从简从严,其严其快令人咋舌,体制内外热议纷纷。国家显然已经下足了生态保护的决心,环保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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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无处可逃 不如学法护身|对两高释法的理解与疑问

2016-12-28 13:48 来源: 环保人 作者: 林草

山雨欲来风满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环评、监测、生态领域无所不涉刑,危险固废、监测数据认定更是从简从严,其严其快令人咋舌,体制内外热议纷纷。国家显然已经下足了生态保护的决心,环保领域已经没有安全角落,既然无处可逃,不如求主动,学法以护身!

一、学释法

自从设立环境污染罪以来,法释〔2013〕15号已经为法律界及环保业内人士所熟背,尤其是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以及废水中重金属超标3倍以上的入刑规定更是家喻户晓,但经过司法实践的检验,法释〔2016〕29号正式出台,具备更高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学习,选取几点感兴趣的点来探讨。

(一)关于重金属超标入刑的规定

记得《检察日报》有一篇司法系统人士写过的文章,把镍、锌等同于铅、汞等重点控制重金属,从重金属含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立法方法论等进行阐述,说明超3倍入刑的重金属不止“铅、镉、汞、铬”等4种,其声也旦旦,词也严严。

大学在读期间,我们认识的一类污染物五大重金属成为口头禅---汞镉镍铬铅,后因为镍的理化毒性和环境危害性偏弱,由类金属砷代替,此所谓重点控制重金属。镍于是和铜、锌等退居普通控制重金属。从行业类别及日常管理经验中可以看出,铅、镉、汞、铬、砷均表现出与普通控制重金属明显不同的危害性。因此,对于把镍、锌等等同于铅、汞等重点控制重金属,以超3倍为界作为入刑依据的说法,行内普遍持不同看法,但内行者不一定的话语权。

这一次,对重点控制重金属和普通控制重金属分门别类界定入刑标准,科学而严谨,是环保和司法行业合理对话的结果。

(二)环评初进宫

环评经过体制改革后,已经不是体制内的骄子,成为代表着第三方公正的“公证”机构,此时不严何时严?而环评是源头控制,对于预防环境污染具有关键作用。因此,把环评请进涉刑序列合乎逻辑。

重要性高而纯粹市场化,没有严格的监管是不行的,做环评的下笔要带神了,不带神有可能会戴手铐。戏称的“据业主资料”等多半不实的语句慎而重之。

(三)监测上了风口浪尖

随着改革,除了环境质量和监督性监测外,服务性监测均推向市场。前一阵子关于监测造假的报道中,改参数、伪造数据等事件经常发生,塞棉球、盖砖块等干扰手段屡见不鲜,行内人破坏设备、拍脑袋等篡改监测数据行为时有所闻。

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决策的重要基础,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保要求,需要有底气的环境监测数据。这一次法释涉刑规定覆盖体制内的环境质量监测和体制外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服务运营等领域,监测上了风口浪尖。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明确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四)涉危废事项从简从严

废物是所有污染治理的最终去向,危险废物数量众多,相对隐蔽,但近年涉刑事件迅速飙升,成为环境污染罪的重点,且呈现出产业化迹象。法释〔2016〕29号在原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入刑的基础上,增加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的规定,并且作出从简规定, 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一系列证据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也可以综合工艺、物耗、能耗及环评文件作出认定。

也即就是说,物料平衡的环评方法可能在危险废物犯罪的认定中发挥作用了。

二、对接司法,转变管理

(一)行业与司法对接

环境保护作为基本国策之一,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环境保护法》所赋予的。司法解释没有什么可怕,只是法律与环保的对接,环保行业应该发挥自身长处,与法律平等对话,以专业之长补全法律,以法律要求加强本身工作。

本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充分体现了环境保护工作在司法实践的促进作用,比如在涉刑重金属的定位、生态环境破坏的定性、危险废物的具体从简、在线监测COD、氨氮、SO2、NOX等污染物指标的定性上,都可以看出环保专业人员介入的痕迹。

(二)简化去库存

环保的法律法规繁多,导则政策复杂,办事程度冗长是通病,行业内强迫症严重,特别是在环评领域,需要简化去库存。有人说环保出一项规定就富了一个部门,出一部大气导则,气象部门火了,因为需要买气象数据,而气象数据是以个为单位来卖的;出一部地下水导则,则忙了地质勘察单位,地下水的勘察太复杂了,花钱多,程序长,效果慢;出一个环境风险导则则利于安监部门,出一具公参规定则造就了很多第三方咨询机构,还有产业政策,还有选址…

所以我们需要简化去库存,留其精华,去其糟粕。环保部发布现行有效的环保规范性文件目录打响了去库存的第一枪,环评总纲打响了去库存的第二枪,接下来,还会有第三枪,第四枪,我们还真希望能简单明了,轻装上阵。

(三)武装自己,转变管理

中央环保督察和垂改是环保的大机会,危中带机。环保有望借助环保督察改变单打独斗的局面, “新环保法”、“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 法释都是有力的武器,环保执法与刑事侦查执法联动机制正在有序推进,但也应当在垂改中反思自己的惯性思维和执法习惯。法释〔2016〕29号出台后,环保领域几近没有涉刑盲区,应当根据具体规定制订转变管理方式方法,比如环评、监测怎么做,生态领域怎样管,一些危废产生量少的企业是否可通过行业协会进行委托集中转运等,有效提升行业管理能力,主动出击,扭转局面。

三、还有很多疑问

在这一次的司法解释中,也留下很多疑问,有待今后工作的进一步研究。一是环评涉刑的,哪一些人界定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二是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COD、氨氮、SO2、NOX等污染物的,是不是与超不超标无关?三是重金属超标入刑除了法释中列明的,其它的算不算,比如铁、锡等?四是“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怎么界定?五是作为证据使用的环境监测数据还用不用省一级认定?六是“生态环境损害”是什么东东,如何量化?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明确环境影响评价造假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原标题:【原创】既然无处可逃,不如学法护身‖对两高释法的理解、疑问!环评、监测、涉危一个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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