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未来两年内将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这是落实新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体现,无疑会对河湖管理保护、水污染治理、国家水安全发挥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只有在科学监测、摸清家底、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一手抓督导考核问责,让各级各地河长戴上制度的紧箍;一手抓保障体系和政策疏导,让抓牢抓实的河长不吃亏、得好处,才能真正落地实施,达到用河长制实现河长治。
我国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发展,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污染状况也令人担忧。据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国967个地表水国控断面(点位)水质监测,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占26.7%和8.8%;62个重点湖泊(水库)中,Ⅳ类~Ⅴ类和劣Ⅴ类,分别占22.58%和8.1%。“牛奶河”“酱油河”“油画河”等,已经成为一大民生痛点。
这些环境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企业或一个地方投机取巧、见利忘义,实质是整个社会普遍的发展理念偏差和政府职能缺位。河长制意在落实属地责任、政府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起源于地方实践的河长制已呈星火燎原之势,不少地方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在河长制探索实施过程中,有的地方连标识牌都不全、河长日志竟找人代写;有的地方热衷于做表面文章,遇到点难题就绕着走;有的地方河长制有名无实,成了一纸空文。究其原因,对河湖保护状况家底不清、责任不明、问责不严、疏导乏力几乎是各地的通病。
落实河长制首先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河湖保护监测评价体系,摸清自身家底,厘清各自责任。可探索实施分行政区入河污染物总量监管模式,核心是以行政区为单元,建立边界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站网体系,通过连续动态监测获取各地污染物入河总量数据;建立各地的“污水表”,客观反映各级地方政府的治污减排管理责任。
有了这些连续动态的科学数据,各级各地政府的权责利关系一目了然。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各级行政区水资源保护责任制,分级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并以党纪硬约束监督各级政府积极履职尽责。让每一位河长对自身治污护河的责任都清清楚楚,给每一位河长都戴上督查问责的紧箍。
河湖管理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光念紧箍咒、一味加压力可能适得其反;还要结合各地实际因势利导,建立健全配套保障体系,给真抓实干的河长减负卸压,形成良性循环。可探索实施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按“污染者补偿受害者”的原则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大幅提高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水平,让抓保护的后发地区获得同等发展权。
作为治水护水的重要制度创新,又涉及我国复杂的水问题,河长制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久久为功的韧劲和功成不必在我的决心。长远来看,还需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利用多种市场化手段,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碳交易、水权、节能量等产权交易机制,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方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实现人水和谐、共同繁荣。
延伸阅读:
中央办公厅、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原标题:河长要有“紧箍咒”也需“减压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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