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目前,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成为了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有很多需要了解的“前期支撑文件”,涉及到取水和退水的建设项目,是不是一定要做《水资源论证报告》?有没有不做的可能?本文就为你详细介绍:
建设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二:
《水资源论证报告》
涉及到取水和退水的建设项目,是不是一定要做《水资源论证报告》?有没有不做的可能?
国家法律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我们首先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梳理出关于“水资源”的定义:
第二条:“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这条法则从概念上确定了“水资源”所涵盖的范围为“地表水和地下水”,也就是说,如果建设项目取自于市政供水,就不在“水资源”涵盖的范围内。
针对“水资源”进行论证报告的编制依据,来自于国家于2015年修订并施行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那么,《水资源论证报告》如何编制?
一般由业主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编制,编制的内容要遵从国家1999年实施的《水资源评价导则》(SL/T238)、以及2014年3月5日施行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SL322-2013),编制报告中包括的主要内容为: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分析、取用水合理性分析、取水水源论证、取水影响和退水影响论证、水资源保护措施等。同时要明确建设项目的取水方案、用水方案、退水方案、分析范围、取水影响范围、退水影响范围等。
有人问:如果建设项目取用水来源于市政供水,它不在“水资源”法定范围内,前期还需要做《水资源论证报告》吗?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生产运行后有退水(污废水达标排放水),根据上述导则要求也需要针对退水方案、退水影响范围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第二种:如果建设项目属于污废水“零排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是可以不做的。
另一个问题:建设项目如何获得合法取用水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规定如下: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令【1993】第119号)规定如下: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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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井成后经过测定,核定取水量,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
根据上述法律、政策、办法等规定,确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及取用水工作开展程序如下(以地下水为例):
委托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通过----项目投资方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预申请并获得批准----凿井、核定取水量并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获得《取水许可证》。
建设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三:
《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委托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十四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2005】24号令)
第二条“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备案制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五条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具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业务水平,并由有关行业组织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该行业组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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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凡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都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占地面积在三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三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第十六条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水土保持方案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告开工信息。
第二十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由负责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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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建设项目前期支撑文件之《水资源》和《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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